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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射阳法院查明云翔公司承诺还款不支持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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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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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4:13: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3-27 14:26 编辑

射阳法院查明云翔公司承诺还款不支持还款责任

      

       射阳县合德镇居民张锦芝(下称张某)自2010年起曾陆续借款135万元给顾建兵(下称顾某),2012年9月26日,云翔公司向张某承诺:“顾某的135万元由云翔公司偿还,而且不打折。”它开具一张1088万元云翔粮库工程款欠条给刘某,并向张某表明,135万元包含在1088万元欠款总额内。2014年11月16日,张某找到从2013年6月5日起担任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顾某,要求云翔公司承担135万元的还款义务,顾某遂与张某签署《还款协议书》一份,承诺分期还款。2014年12月3日,云翔公司将云翔粮库等资产出售给兆丰公司,此后云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某一直未对张某还款,张某遂于2015年7月上旬将顾某、云翔公司等告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云翔公司对顾某经手的借款13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3、关于被告云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经查,虽然顾某是云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云翔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且在庭审中张某陈述一开始借款时都是顾某向其出具借条,云翔公司并未盖章,款项也是直接交付给顾某,此后云翔公司也一直未向张某出具任何借款手续,故本院认定张某与云翔公司之间并无借款合同关系,张某认为还款协议中顾某以公司资产偿还债务而主张云翔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研究上述认定,可以发现“张某认为还款协议中顾某以公司资产偿还债务而主张云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歪曲了张某的真实意思,张某因“还款协议中顾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承诺,以公司资产偿还他经手的债务”,所以主张云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认为“还款协议中顾某以个人身份即非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表示愿意以公司资产偿还债务而主张云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方面,顾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承诺以公司资产偿还顾某任法定代表人之前经手的债务,该承诺的履行,与顾某个人借款是否真实用于云翔公司,或者顾某当初是否代表云翔公司借款,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一审法院以“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云翔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作为云翔公司没有还款义务的理由,明显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是在查明云翔公司对张某有还款义务,而且查明云翔公司承诺对顾某个人对外债务自愿偿还,并以与兆丰公司约定的方式对外表示的前提下,作出了云翔公司对该案诉争的135万元没有借款合同关系的不着边的认定,从而否决张某要求云翔公司承担债务加入的清带清偿责任,有违司法公正。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笔录中云翔公司强调出售云翔粮库资产的不是顾某。2015年11月25日,张玲玲法官问:“云翔公司是何时将资产转让给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兆丰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顾某答:“2014年10月左右,我公司与兆丰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协议,将粮库全部资产……转让给兆丰公司。”即,顾某并不曾说过云翔公司粮库不是公司出售的,而是他个人卖掉的,滑稽的是,(2015)射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竟然“经审理查明,被告顾某(个人)转让了云翔公司的资产”,完全否认了云翔公司出售本法人资产时的主体资格。2015年7月30日,云翔公司在射阳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另一个案件中,质证张某提交的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的《资产转让款偿债协议书》时称:“对该协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这份协议……与本案原告之间诉讼请求不存在关联性。”被认可真实性的该协议恰恰证明了将云翔粮库资产出售给兆丰公司的产权方,是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


       二、云翔公司明确肯定对顾某的135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张法官在2015年11月25日谈话笔录中问:“关于资产转让款是如何支付的?”云翔公司答复:“兆丰公司不直接向我公司付款,由兆丰公司向我公司的债权人付款,财政局若干元,刘某的工程款若干元,其他就是兑付的民间借款,有我的,也有公司的,基本上都兑付了,……因为张某不同意打折,就没有把张某的借款放在里面。”一审判决书第6页经审理查明:“被告顾某约定由买方代被告云翔公司以资产变价款偿还被告顾某及云翔公司对外债务。”该查明的内容本身表明:1、以资产变卖款偿还被告顾建兵对外债务,是被告云翔公司的义务;2、云翔公司承诺履行属于顾某个人经手的债务,并与买方约定支付顾某个人债务的方式;3、云翔公司对顾某债务自愿加入的意思,已传递给买方即兆丰公司。11月25日《谈话笔录》表明,是“云翔公司约定由买方代被告云翔公司以资产变价款偿还被告顾某及云翔公司对外债务。”张某债权迟迟没有得到兑现,是因为他没同意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的对债务打折的要求,要求打折的请求本身,表明云翔公司是认可2012年9月承诺偿还135万元的。

       三、一审判决查明云翔公司对未还张某款项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书第7页查明:“顾某应当以资产变卖款先偿还张某借款92万元,一方违约应承担5%的违约金,本案中顾某并未以资产变卖款来偿还张某借款,故张某主张顾某承担违约金135万元*5%=6.75万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为法院已查明资产变卖款纵使约定用于偿还顾某个人债务,也是该企业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买方兆丰公司支付顾某的个人债务,是履行对云翔公司的债务,而非欠顾某个人钱而帮他还债。因此,查明“顾某应当以资产变卖款先偿还张某借款92万元”,而顾某又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因此,没有还款的违约责任主体,只能是顾某所代表的云翔公司及资产变卖款的所有权人。将企业法人财产混同为顾某私人所有的财产,于法无据。假如一审法院认为顾某个人财产与云翔公司法人财产完全混同,则云翔公司对顾某的个人债务,也逃避不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云翔公司在2012年即承诺对顾某借款135万元负责偿还。张某在二审中主张:“2012年9月26日时,顾某是代表云翔公司与刘某及张某协商,承诺云翔公司负责偿还顾某经手的135万元,并承诺不打折。”刘洋在20145年9月30日庭审笔录第4页称:“顾建兵把差欠我的工程款加上这笔借款出具了一张1088万元的工程欠条给我。”刘某的表述,等价于“顾建兵代表云翔公司把差欠我的工程款加上这笔借款出具了一张1088万元的工程欠条,在加盖了云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给我。”2015年11月25日刘洋在谈话笔录中称:“2012年9月26日的欠条中含有张某的135万元。”即,云翔公司承认对顾建兵个人经手的借款135万元不打折对张某偿还,构成了对于顾某个人债务的加入,其承担债务加入的连带清偿责任,与顾某的个人借款是全部用于看病能个人费用,还是主要用于粮库建设的争议,没有必然联系。

       五、顾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协商个人债务处置,属于职务行为。二审中,法官杨汉勇问上诉人:“你主张还款协议是顾建兵以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那么,为何2012年9月云翔公司出具1088万元欠条后,又于2014年11月与你又签订还款协议书?”张某的代理人答复:“2012年9月26日,云翔公司承诺对顾建兵经手的135万元承担偿还责任,但云翔公司及顾建兵个人一直没有还款,因此,我向云翔公司不停追索,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因此与我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职权无须法人授权,不能以《还款协议书》没有加印,而否定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协议。”本案中,顾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处理个人债务,为职务行为。原因在于:自2012年9月云翔公司债务加入后,偿还顾某的个人债务,就成了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事务。在顾某兼为法定代表人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处理其个人债务,当然是处理法人债务的行为;顾某消灭掉对张某的一部分个人债务的事项,同时也是削减云翔公司法人对张某的清偿责任的行为。

       六、将还款协议中的“乙方”换成“本法定代表人”,可加深理解。《还款协议书》第一条“本法定代表人以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资产变价款先偿还给甲方玖拾贰万元,由本法定代表人出收据直接在变价款中支付给甲方。”顾某为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产处置公司承诺偿还的个人人债务,合理合法。第二条“第一期还款后,剩余的未偿还款项,本法定代表人在射阳县利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处置米厂资产时对135万元全部支付完毕。”这里的“本法人代表人”与第一条的还款主体相同,本条约定云翔公司对剩余款项的还款时间,以及对135万元全部还清的时间。抬头替换为“本法定代表人(个人曾)欠甲方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借据由第三人刘洋出具),(因云翔公司承诺对我个人债务负还款责任),现本法定代表人就还款事项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刘洋出具借条是为顾某个人债务加入,而非为云翔公司债务加入债务而债务加入,因此,根据案情添加“因云翔公司承诺对我个人债务负还款责任”,就将“个人借款债务为什么以云翔公司资产变价款偿还?”“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的还款协议为什么抬头又表明是其个人债务?”的疑问,整个融会贯通,解释得明明白白。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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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27 14:25: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只有律师能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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