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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和稀泥“”墙头草“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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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1 22:49: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067号判决书(见图片)体现了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敢担当不负责任的表现!与百姓玩文字游戏!看似公平,实质是”和稀泥“不负责任的判决!不错,你的文水确实很好!谁都不得罪!上级审查也看似合规合法!”墙头草“想怎么理解都可以!可以证明一审原告输了,被告开心了!地方政府解决处理结束了,不管是否合法,你认为再无诉讼的必要性了!地方政府也笑了!可又认可说房子已经卖给原告了,承认一审法院调查事实!把我也安慰了!中院法官真是百面玲珑!不得罪任何一人!
    我不想议论你在本案中担任何种角色,是何原因导致你违背良心的枉法判决!只想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某人的花言巧语及不可告人的勾当而影响司法的公正!
   因申请再审人陈奎的合法财产被上冈镇利用诱骗恐吓的形式非法瓜分给被申请人(有证据)!导致申请再审人不停上访维权!可由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被地方政府多次“踢皮球”!不予认可!故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二审法院调查后确认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但却以地方政府已经处理完毕,已无诉讼的必要性为由,驳回申请再审人陈奎的诉求!
申请再审人陈奎认为:
既然法院调查证明房产已经出卖的事实!那地方政府就无权处分和私分他人财产!法院怎么能以处理完毕,无诉讼的必要性为由驳回申请再审人陈奎的诉求呢!一张看似合法而实际违背合同法的声明怎么能证明无诉讼的必要性呢?声明的内容严重违背法律、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难道《物权法》和《合同法》中这最简单的道理法官也不懂吗?怎么能说明矛盾已经彻底解决呢?
如果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再就合同效力提起诉讼那确实是无必要性,可是当事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虽然房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多年!但是面对拆迁利益,原卖房主主张权利,始终不承认房子已卖的事实!导致地方政府不认可申请再审人陈奎的主张诉求!陈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确保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能够得到实现的基本前提!不需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单方主张后法院确认就可实现!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无诉讼的必要性是完全错误的!公民的财产得不到保障对当事人来说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非常有必要性!因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决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可以通过诉讼及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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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7#
发表于 2016-2-22 21:19: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台到济南班车 于 2016-2-22 21:21 编辑

认认真真的看了一遍,我是这样理解的,楼主购买被告房子的合同法院经过调查程序手续合法予以认可,但是在拆迁赔偿时上冈镇政府将部分拆迁补偿款却划拨给多年前的卖方人,其中楼主的那个声明是在当时不知道具体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写的,那我就不明白上冈镇政府为什么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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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23:04:10 | 只看该作者
对方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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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23:13:54 | 只看该作者
嚣张的上诉人公然在公共场合借用法院文书上的公章,随意更改文书内容,断章取义地侮辱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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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借用中院公章侮辱我人格

公共场合借用中院公章侮辱我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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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08:40:57 | 只看该作者
人呢?没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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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2-22 09:15: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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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0:35:08 | 只看该作者
自己顶下,看看还有正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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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2-22 22:28:03 | 只看该作者
不是镇政府协调解决了吗?还有什么问题呢?
如果按照法院判决,卖买合同有效,你可以主张全部权利,为什么又参与协调,并发声明?
西域恋歌,响遏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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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2-23 19:06:14 | 只看该作者
认认真真的看了一遍,我是这样理解的,楼主购买被告房子的合同法院经过调查程序手续合法予以认可,但是在拆迁赔偿时上冈镇政府将部分拆迁补偿款却划拨给多年前的卖方人,其中楼主的那个声明是在当时不知道具体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写的,那我就不明白上冈镇政府为什么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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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校尉(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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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2-24 09:42:19 | 只看该作者
不懂了。。
此案如果说的话,应该在上冈政府协调时,就已经完结了。。
后来发帖人认为不满意,而上诉至法院。
那么发帖人视政府调解无效,那应该先行退还调解协议所达成的内容,再行法院解决。
毕竟,调解协议也是行为人约定的合法方法。。。。

此外,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
你买卖的行为发生在变更土地性质之前,那么就是不合法的。
怎么又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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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果校尉(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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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09:49: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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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05:31:16 | 只看该作者
木子李 发表于 2016-2-24 09:42
不懂了。。
此案如果说的话,应该在上冈政府协调时,就已经完结了。。
后来发帖人认为不满意,而上诉至法 ...

关于房屋是集体土地买卖合不合法问题,法律明文规定至起诉前已经变更的视为合法,无阻碍!关于房屋声明问题由于政府诱骗当事人说一套房指标及总价是39.6万元,给我一指标和36.5万。而分房后才知道被骗,有分房录像证据!只因为有了证据才知被骗!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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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05:35:39 | 只看该作者
西域恋歌 发表于 2016-2-22 22:28
不是镇政府协调解决了吗?还有什么问题呢?
如果按照法院判决,卖买合同有效,你可以主张全部权利,为什么 ...

协调在分房解决之前,是诱骗要挟所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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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05:52:29 | 只看该作者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法院认为合同效力无诉讼的必要性!但对方已经对已生效履行完毕的合同主张拆迁权利,对购房人来说合同效力之诉确有必要性!所以中院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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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9:15:45 | 只看该作者
上冈利剑 发表于 2016-2-25 05:35
协调在分房解决之前,是诱骗要挟所签,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哦!支持维权!
西域恋歌,响遏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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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6-2-26 07:30:57 | 只看该作者
东台到济南班车 发表于 2016-2-22 21:19
认认真真的看了一遍,我是这样理解的,楼主购买被告房子的合同法院经过调查程序手续合法予以认可,但是在拆 ...

不可告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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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06:04:46 | 只看该作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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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4:40: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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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6 20:36:26 | 只看该作者
一切安好 发表于 2016-3-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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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08:16:54 | 只看该作者
无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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