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标题: 淮安:一男子醉倒身亡(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昧思居主    时间: 2019-4-15 06:30
标题: 淮安:一男子醉倒身亡(转)
悲剧!淮安一男子不幸醉倒身亡
  淮安市涟水县附近一男子李华(化名)平时嗜酒如命,每天至少喝两顿酒,前两天,李华中午与朋友刚聚会喝过酒,傍晚听说朋友家刚开了一个超市,将举行开业庆典宴会,李华闻讯前往赴宴,没想到这次李华喝酒过量醉倒在地后再也没有醒来。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
  喝酒切不可贪杯!
  这些法律知识先get下——
  哪些情况 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引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爱喝酒的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毕竟,人生得意需尽欢
  但也别使生命空对月啊!!
  给身边的酒友们都看看吧
  切记!切记!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来源: 淮安:一男子醉倒身亡(转)




欢迎光临 新盐城乐聚社区 (http://www.xycsq.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