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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 惊天的阴阳判决,吸千了七旬老人的养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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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校尉(正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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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9 13:3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对您说句心里话 于 2018-10-19 13:38 编辑

惊天的阴阳判决,吸千了七旬老人的养命钱
本人吕全江,男,汉族,1949年01月0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5,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同兴巷7号,联系电话:13951542666。
事实和理由:
本人吕全江于2006年于开发商高淦均签订《购房协议》一份,明确并依法约定,开发商高淦均将位于东台市疾控中心西侧、伊泰大厦101室门面房两间出售给吕全江。协议签订后,吕全江向高淦均依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400800元,办证费40000元。按协议约定,已过了交房时间,吕全江多次找高淦均交房,高淦均并多次书面承诺,将房交付给吕全江。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吕全江向东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2001年5月30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东民初字第0836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约定被告高淦均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位于东台市疾控中心西侧的伊泰大厦门101门面房1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吕全江名下该调解书依法确认了原告人吕全江依法拥有东台市疾控中心西侧的伊泰大厦门101两间门面房的合法所有权,并安全交付吕全江收产。在此吕全江对拥有的两间门面房进行大面积的改造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特别规定,从第小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条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的不须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规定。同时也再次证实(2001)东民初字第0836号民事调解书法定效力,也更加证实了吕全江的收产是依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产权人。
二、惊天的阴阳判决
在吕全江和高淦均善意地履行了(2001)东民初字第08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关系后,吕全江合法收产并进行了大面积改造装修,荒唐之极的在2016年4月1日又在同一法院出现了一份东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异字第00030号。这举动不得不让人深思,是涉黑恶意串通,是何等的动力推使,视法如儿戏,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的尊严。这种阴阳判决岀现在优秀的东台法院,是谁刻意造了这种司法界的悲哀,难道东台法院不该深刻地反思这种悲剧吗?况在吕全江在高淦均还没有破土动工时在2006年3月10日就已和开发商高淦均就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相关购房协议,无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我认为对涉案产权张俊是案外人,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于法无据,就是一个法外人也不难看出的顺位,吕全江签订的购房协议是2006年3月,而案外人张俊是在2011年,不难看出的是恶意串通,这种法理让法官你去反思,2011年10月30日东合市人民法院又作出(2011)东高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俊对101抵押物房屋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房价日益高涨的当下社会,大多数消费者倾其一生积蓄购买房产,其居住生存权的价值更能够获取广泛的社会理解与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杈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因此,本案金钱债权的行使也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引入相美理念,亦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排除该调解书是高淦均和张俊刻意恶意串通之诉,并在2011年5月30日同一法院作出的,从上述的时间可以证实,东合法院在实体审查不清,调查不力,怎么能有一个公证出现,同法院已作出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在吕全江收合法产权之后,天大的笑话,这能说是错误吗?这是犯罪,还是金钱交易,有意而为的恶意串谋,知法犯法,一个法外人都能看懂的法理,怎么就被一个优秀法院里的法官,把白的弄成了黑的。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批复》(2002)16号码第一、二条规定,《物杈法》第106条笫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小条:变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第三条: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无论从任何的法理法条,吕全江的收产依法有据、依规有章,应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再次证明了法院枉法判决执行无法可依。综上,恳请查清事实真相,还产权人吕全江一个公平依法返还财产,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依法追究
刻意造冤假错案的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申诉人:吕全江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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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0-19 18:06:3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尊重法院判决,如果认为不公,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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