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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新洋经济区承认工程招标人不公开发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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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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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18:43: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2-15 18:45 编辑

         盐城新洋经济区承认工程招标人不公开发包合同

  2018年9月25日,因上班途中申请人不满于新洋经济区境内新洋路非机动车道的路况太差,坑洼破溃不堪,在盐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对面的非机动车道,甚至有一处路牙都向下弯曲,路面下沉形成近十公分深的横沟。我向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申请公开:1、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申鑫名城小区前的新洋路当前的道路此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发承包合同。2、公开当前状态的新洋路在竣工时通过验收的具体时间、竣工结算时经过审计的工程造价,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在此路建设时对该路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管理的信息。
  送达时,管委会朱晖主任之外的另一工作人员询问是沥青路面还是水泥路面,我才认识到新洋路机动车道是水泥混凝土面层,而两侧非机动车道(即自行车道)是沥青混凝土面层。申请人遂于9月28日向被申请人办公室主任朱晖当面送达《关于9月25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说明》,并口头明确答复期限从提交补充说明之日起计算。在该补充说明中,我表明表述的自行车道,是指绿城路与人民路之间的新洋路北侧沥青混凝土面层的非机动车道。、
  2018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亭新(2018)第108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称:“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苏省千和建设市政有限公司,你如需施工合同和竣工文件,请依法自行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申请公开。”我不服,于11月14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18)第108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新洋路完善工程的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发承包合同(施工合同),该工程通过验收的具体时间等信息。复议机关于11月18日向我送达落款为2018年11月16日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11月28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正在盐城交院驾校进行科目二培训,亭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陈辉芳主任来电话。她说:“新洋路完善工程与中标单位的发包合同,据询问被申请人,是招标人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委托圩洋村委会签订的;我跟他们说了,中标合同委托签订也属于政府信息,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我与你协商一下,现在到年底了,能否让他们将你请求公开的材料都给你,你将行政复议申请撤回?”
  11月29日上午,新洋经济区管委会0515-69931969来电,刘某让我抽空到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办公楼去坐坐。我说:“如果想见面,莫如去茶座。”对方不同意,我于是就没去管委会。
  2018年12月7日上午11时前,我来到亭湖区人民政府大楼612室法制办,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为杨志刚的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会员答复:“案涉工程新洋路完善工程(圩洋段),招标人和发包人均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圩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圩洋村),并非答复人。2007年10月16日,为实施新洋路完善工程(圩洋段),圩洋村作为招标人发出发包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案涉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队伍,最终确定江苏省千和建设市政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
  我当然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公开招标代理协议,就是作为它是新洋路完善工程的招标人的证明使用的,新洋经济区管委会怎么能出尔反尔,才说的话眼一眨就翻了呢?108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我公开了委托人为被申请人,受托人为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新洋路完善工程(两侧增加慢车道)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签字人为贾茂军。该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订立,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公开的签订于2007年9月20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证明被申请人是招标人。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说明就该工程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主体是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在〔2018〕亭政行复字第29号案件的答复期限内未向复议机关提交招标人授权圩洋村签署发包合同的证据材料。这说明签订发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是施工单位与招标人,招标人是合同中的甲方,当然是发包人。(本贴禁止今日盐城网站转载)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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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2-15 21:38: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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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校尉(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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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12-20 13:45:42 | 只看该作者
顶上去~
让更多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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