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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江苏并未按中国银监会要求建立现金贷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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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5:44: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苏并未按国家银监会要求建立现金贷举报制度

  2017年,是校园贷悲剧极度发酵的年度;2017年9月上旬,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二学生朱某通过校园贷平台陆续借钱,致死亡前总欠20多万元,最终自杀身亡。2017年12月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该文明确:“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2018年12月4日,我看到前述中国银监会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下明确:“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 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我于是就想:“中国银行业监督机构一向不愿出台举报及重奖制度,只怕因为女大学生裸贷丑闻太大,中国银监会处在风口浪尖上,才站出来义正严辞地表示要严禁、严查,要求各地出台举报及重奖制度。它说出来的话,估计自己没当回事,若干省份的监管分局,也根本不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故而为配合禁止发放校园贷及首付贷,而应当建立的举报和重奖制度,很可能至今未提上议事日程。”我于是百度江苏银监会、现金贷、举报、重奖等关键词,结果找不到江苏省银监会响应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而制定或公开举报及重奖制度的任何痕迹。
  假如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分局依据141号通知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建立了应当建立的举报和重奖制度,省银监会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举报和重奖制度应当会下发给各地级市贯彻执行。此时,市级银监会所掌握的省级银监会制定的举报和重奖制度,当然属于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我于是在2018年12月4日向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申请如下信息公开:“公开盐城银监会为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建立的适用于本地的举报和重奖制度。”该申请向盐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jsucxxgk@cbrc.gov.cn电子邮箱送达。2018年12月19日,盐城市银监会作出盐银监信公(2018)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12月22日上午向我送达。文称:“经审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如下:我分局未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适用于本地的举报和重奖制度,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我分局制作或不存在。”
  盐城银监分局不但向我说明了该局没有制作过规范整顿现金贷的举报和重奖制度,而且说明了不存在适用于本地区的用于规范整顿现金贷的举报和重奖制度。我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盐城银监分局手头也不掌握江苏省银监会为规范整顿现金贷建立的举报和重奖制度。对此告知书,我本想就此收手,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跟着发现一个重大问题:这个17号《告知书》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根据,书名号内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规范内包含的国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盐城监管分局适用法律错误是确凿的,能将本国名称都记错,真的够奇葩。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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