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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路桥公司工资构成中含基本生活保障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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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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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0:39: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盐城路桥公司工资构成中含基本生活保障不合理
         

      2016年7月2日上午,盐城路桥公司董事长宋某与相关管理人员在位于人民北路的拌和场商讨路面公司的工资方案的制订问题。宋某认为:“公司在工资报酬结构中设置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就是考虑企业形势不好,职工没有岗位时,按政策要求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在此之前,我即已提出我的想法:“基本生活保障,顾名思义,一是按月发放,保障基本生活。盐城路桥公司正常拖到年底才发工资,设置基本生活保障,纵有其名也无其实。二是基本生活保障是在享受保障人员不能享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待遇,企业对职工支付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行为,不属于社会救助行为。我建议不如将基本生活保障的项目换作生活补贴。”
      董事长不赞成我的建议,他认为该制度构成设计,他早在2005年就酝酿,是完全依法而行的,直至在2009年9月1日颁发的《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全面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章的“薪金”中规定:“19.2年薪组成:由基本生活保障、职务工资、文凭补助金我、职称补助金、任职资格补助金和工龄补助金等组成;年薪中含上缴的各种保险金。”他说:“2009年时根据亭民发【2009】53号按每月260元享受。去年,依据盐民财【2015】28号《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职工工资中的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到490元/月。”
      我对董事长说:“既然你是征询我的意见,哪怕我的认识与你的认识不一致,我也要说出我的想法。哪怕提出异议的极个别,附合你的人是绝大多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作出保持基本生活保障构成不变的决定或者处理办法,我也会接受。但接受行为本身,仍不改变我对该组成部分名称的异议,以及在职工失去岗位或者企业不安排其工作时,按照这个项目下的当年标准发放,持反对态度。”董事长说:“那你说说,为什么不合理?”
      我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说明,如果某职工因企业形势不好或人员富余,暂无工作安排,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第二个月起按80%支付生活费。我最近帮一个朋友维权,去年就是按最低工资标准1460元的80%即1168元判决支付生活费的,你如果按490元支付基本生活保障,当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岂能嫁接上合法、保障职工的名义?”


      我说:“与公司领导谈法,感觉太正规。咱们不谈法,就谈公司制度。制度是你批准的,你也是公司的一员,且是党员,理应遵守公司的明文规定。2009年9月1日颁布的《企业全面管理实施细则》第6页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7.7条规定:待岗工资标准:待岗期在半年以内的,发给同期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职称、文凭、工龄补助金;半年以上的发给同期本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加职称、文凭、工龄补助金。撇开该制度中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费是基于政府规定是否属实,这制度确凿地表明,职工待岗半年内必须超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此,在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待岗期间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都是违约的。即使待岗半年后,按上述规定,也并非限于给付相等于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加上其他各项费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应补足至80%。”
      我对董事长说:“你所指的相关文件,并不适用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一般来说,职工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企业制度规定高于法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职工与企业解决劳动关系后,其基本生活由失业保险金接替,如果领取失业金满仍未有工作的,符合法定或者政策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一般适用于五保户、残疾人等无生活保障的弱势人群。”盐民财〔2015〕28号《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明确:“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的务实之举,是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孤儿等八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标准。”显而易见,一、该文件不适用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该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救助行为,企业对职工的支付义务不是社会救助义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难看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是一种政府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在职工没有失业时,享受比失业保险金还低的基本生活保障,是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
      有位同事问我:“何必如此较真?”我说:“制度设计,反映领导思维与企业文化。将社会救助中的支出项目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会给职工不好的心理印象,感觉盐城路桥快要没路可走了似的。明明到第二年年头了才领第一年的工资,公司压根没有保障职工每月基本生活需要的意思,却用生活保障这个字眼,不是恶心人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与公司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制度冲突,理应作出适当修正。这对往后逐步调整为上半年及早制订职工当年工资标准也是有利的。”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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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7-11 11:13:17 | 只看该作者
哎,劳动法都颁布多年来,而事实大家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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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7-11 11:13:41 | 只看该作者
社会需要楼主这样认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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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7-11 11:34:1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用专业技能为弱势群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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