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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射阳法院宣称异议审查案件当事人无回避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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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11:21: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射阳法院宣称异议审查案件当事人无回避申请权


    2016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我与舅父张锦芝来到射阳县人民法院六楼纪检监察室找到陈昌龙主任。
    我问他:“你是(2016)苏0924执异28号审判长,我想请教你一个问题!”他说:“张锦芝不服执异28号,不是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了吗?”
    我说:“与复议程序的进行没有冲突,你是审判长,我想请你判后答疑。”   “什么问题?”他问。
    我说:“9月9日上午,我向12368咨询舅父提起的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016)苏0924执异28号执行异议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被告知是陈昌龙、高德玉、仓海明,其中你是审判长。但是,9月18日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送达时,显示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的另两个成员,变成了张博和杨晓明。这合议庭成员想怎么变就怎么变,我想请教,这合议庭成员组成是由谁决定或批准的?”
    陈昌龙说:“这是由上面领导决定的。”我于是问:“既然是领导决定的,已定好陈、高、仓三人,怎么其中两个人又改成张博和杨晓明了?”
    陈昌龙解释:“我院的司法服务热线向群众告知的合议庭组成,都是系统随机组成的,未经过领导批准。12368公开的合议庭成员不算,以送达给你们的《执行裁定书》上的合议庭成员为准。”
    我说:“你的意思,射阳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热线是为了应付司法公开的浪潮,杜撰虚假不实的审判信息忽悠当事人?”
    陈昌龙瞪着眼睛看我,嗯了一声,似乎默认。
    我说:“我在该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是因为我在关注具体成员时,从你院及时获知了合议庭成员,但对高德玉及仓海明并无申请回避的想法。但是,如果实际负责审查的合议庭组成并不一致,你们没有考虑过异议人或者异议审查案件的相对人,有可能申请合议庭有关成员回避吗?”
    陈昌龙说:“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比较特殊,合议庭组成,早在你9月9日你通过司法服务热线打听前就组成了。但是,合议庭组成情况,当事人没有权利了解真实情况,所以,我们通过12368对外公开的合议庭组成,是不能保证其真实性的。”


    他又说:“也不是说12368对外公开的合议庭组成都不可靠。比如,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某人因公外出,或者因病需要治疗一段时间,为了保证审理工作的连续进行,就必须临时搭建合议庭。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传票上告知的合议庭成员,与坐在庭上的法官可能就不对应。”
    我说:“合议庭成员可以依法变更,我作为张锦芝案件的代理人,并不感冒,但问题是,变更必须有合理理由,变更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前提,是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告知了合议庭组成。如果开庭时合议庭成员中张三代替了李四,只要审判长或承办人告知了人员与传票所载不符的原因,并征询相关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或者对该变更不发表异议,其均享受了回避申请权。你举的例子,与你的合议庭成员无须告知当事人的主张并不对应。”陈昌龙不吱声,对我笑笑。
    我说:“如果当事人担心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某个与自己有私仇的审判人员进入合议庭,并且对自己不利,若如你所说,不是无法阻止了吗?”
    陈昌龙说:“合议庭成员在自认有主动回避的情形,有权主动提出回避。”我质疑道:“如果某个合议庭理应主动回避,却为了徇私枉法的需要,隐瞒与某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情形,就是不回避,怎么办?”
    陈昌龙说:“那也没有办法,合议庭组成是保密的,没有必要对当事人公开。如果某成员不主动回避,当事人因为也不知道自己担心介入的某个法官,会进入特定的案件的合议庭,他也根本没有办法提出回避申请。等他知道时,裁决业已作出了。”
    我说:“如果是这样,不是听任程序违法,错误裁决缺乏过程控制?”
    陈昌龙说:“理论与实践是两回事。就像执异28号,我事先就告诉过你,根本就不需要告诉被执行人云翔公司及协助执行人兆丰公司,我也就是按告诉你的那样做的。兆丰公司等只是在执异28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其送达时,才知道张锦芝提出过执行异议,并且被驳回了。”
         我说:“谢谢你的答疑!你明示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不能获知审查案件合议庭组成的真实情况,我认为是不对的。家乡的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程序设计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对审查人员的知情权及回避申请权,纵使有关法官该主动回避而不回避,都无法通过当事人监督及社会监督来救济或者纠正,实在是射阳司法的悲哀。”                                                                                                                               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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