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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与盐都法院合作的盐都邮政专递投递信息可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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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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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1:47: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22 13:36 编辑

       与盐都法院合作的盐都邮政专递投递信息可伪造


      2017年4月14日晚,我在网络发布《盐都法院明知异议人离异裁定其前夫仍与之同所》。文中反映:“该院于2017年3月7日签收被执行人刘某提交的执行异议材料后,一直拒绝立案受理。4月14日下午2:40时,我向民二庭庭长朱凤春寄出《关于刘某执行异议民二庭整体回避的申请》,下午5:05刘某来电说邮递员送法院快递来了,5:11刘某向我发来了快件中的(2017)苏0903执第15号《执行裁定书》。”刘某不服,于2017年4月21日下午,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交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材料,书记员周琳取走材料后,我轻声对刘某说:“你所不服的15号执行异议裁定,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12日;根据我的直觉,……这个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的立案时间,十有八九是在4月14日,属于先裁定后立案。”
    刘某大惑不解,问我怎么会有这样奇妙的想法。我说:“我在4月14日晚六点我打电话给朱庭长后,当晚就在网络发表批评文章,固定了你签收15号裁定的时间是4月14日,而非4月15日。但是,在你告诉我签署日期时,送件人员让你滞后一天写成4月15日,该细节使我产生了怀疑,一是在盐都区人民法院安排该邮递人员送件与你,是直线送达,未经过揽投部登录快递信息后再行派送。二是所以这么急送的原因是立案时间与送达时间太紧,所以多悬殊一天也是好的。三是我的投诉内容直接对两个庭长的工作利益形成威胁,所以,他们立即行动,刻不容缓地落实立案,符合正常的心理逻辑。”我与刘某到立案庭内设的12368核实,立案时间及结案时间均为4月14日,与我的估计完全吻合。
    出了法院大门,我对刘某说:“对于(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你提出执行异议的核心问题,是作为执行依据的(2015)苏0903民初02441号民事判决书,有没有证明你包括李律师收到或者人民法院业已依法送达的完全、充分的证据。邵静法官寄给你的邮政专递详单(编号Ey187884985CN)来自案卷之外的,作为一个承办法官,在结案组卷时首先应想到的就是将回执联存档,存档也是保管送达凭证的最安全、最方便的办法。假如2016329确凿有派送(暂时不谈送给了谁)的事实,则邵静能将这一张回执联经过一年时间尚能妥善保管在工作场所,却不入卷,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所以,我怀疑与盐都区人民法院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邮政快递公司及其快递人员,存在可以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承办法官的要求,任意伪造收寄及派送事实,并将伪造的信息登录进邮政快递系统供客户查询的可能。这样的效果是,让没有收到任何投寄信息的相对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刘某说:“怎么会这样?”我对她说:“在你列为被告的(2016)苏09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中,盐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金娟于2016年4月29日向你寄出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邮政快递详单号为EY212053712CN。但快件详单上并未填写刘某的联系电话,该存卷的详单上右下方写了一个“退”字,表面该件被退回。而你那段时间天天上班,也天天回家。你家又离盐都区人民法院不远,法院也知道你的号码,却故意不填,其目的就是防止你知道被起诉,为法院创造缺席审理的机会。我仔细研究了这个尾数712号详单的派送流程,其派送信息均为邮政快递公司输入系统,具有可编辑、清除、隐匿的便利。而邮政快递公司与人民法院有长期合作关系,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权威、身份,也易于获得合作方的顺势配合。所以,我认为所谓的派送三次完全可能是是一次都没有派送,或者只派送了一次或两次,却伪造了派送三次的记录。”
    刘某仔细地听着。我说:“假如我是盐都区人民法院地段负责邮政专递的邮递员,让我给你送件,我或者对你以前有意见,或者受人请托,反正快递详单上法院没留下你的电话。我将送快递给你的应消耗时间,到茶座里与朋友喝茶了。然后向揽投部报告派送一次家中无人,揽投部于是就会实录。至于到底投没有投递,除了我心里有数,谁也不知真假。又比如,上述712号详单派送记录显示前后派送了三次,所以派送三次,是根据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退回快件应满足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如果一次也没有派送,在邮政快递系统中伪造派送事实及派送次数,在操作上是没有问题的。”
    各位看官,哪怕完全可能,也只是一种假设,不能替代事实,发表观点需要实证。我对刘某说:“你在4月14日下午5:05分打电话给我,说给法院送快件的人在楼下喊你;5:11时将执行异议裁定已微信传递给我了。前面我说过,送达你前,收件信息尚且没有在邮政收寄系统中记录。我在电脑中输入寄送15号异议裁定的邮政详单EY612458951CN,显示揽投部收件时间为17:47分,这时间迟于你微信向我送达15号裁定的图片36分钟。你于4月14日收到的快件,如果因为邮递人员遇到突发的事件需要处理,那么,将收件派送的时间在系统上登录为5月14日也是非常自然的。如果系统上登录的是5月14日派件,但签收的日期上是4月14日,则在收件时间存在争议时,系统记录并无证明事实的作用,但有不能以此证明实际派送时间或收件时间的作用。”
    我向刘某展示 EY612458951CN 邮政快递详单的电脑打印件。“这上面载明:2017年4月15日上午9:12,盐城市世纪大道揽投部安排投递,预计13:00前投递,投递员姓名施国林。2017年4月15日11:36,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这个虚拟的派送流程表明:盐都邮政快递公司在当日没有派送事实的情况下,设计并编辑了貌似实际发生的派送信息,并在网络发布查询,让公众基于信赖误以为真。因为快递详单的派送信息可以编辑,那么,派件时间提前或滞后完全可能。一个眼前的例子,邵静提供的证明2441号判决书在去年即已寄出的详单信息上,显示寄件日期是2016年3月9日,但我查询邮政系统内的信息的,寄件日期却是3月28日。”
    有必要澄清,在总体上我相信邮政快递部门公示的投递信息是真实或基本真实的,很多时候在时间上适当的误差并不影响事实的真实性。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是反映人民法院寄送法律文书与否或者邮递人员派送专递与否,存在争议或者合理怀疑时,法院出示的或者快递部门提供的投寄信息的可靠性问题,以及通过本文所论的两个详单登录信息,人民法院或者邮政快递无中生有的可能不能排除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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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2 18:25:29 | 只看该作者
真真假假,虚虚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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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23 06:00:57 | 只看该作者
盐都法院存在着大量问题,期望能有部门管一管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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