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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亭湖区法院裁判市场价格鉴定费由非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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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08:59: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9-21 09:01 编辑

                   亭湖区法院裁判市场价格鉴定费由非申请人承担

       2017年7月25日,(2016)苏09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向被告柏某送达。该判决其一,判决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盐城新泽都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61027.80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二,……。同时明确“案件受理费10100元,鉴定费用10000元,合计20100元,由原告盐城新泽都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04元,余款13996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37766元,由被告柏某负担。柏某于2017年8月3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案号(2017)苏09民终385号,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以货款561027.8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上诉费及一审时的鉴定费及诉讼费用。中级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组织双方听证。合议庭成员:周永军、胥霞、钟红梅,联系电话:0515-69665527。
       上诉人柏某认为:一审判决未明确案件受理费由一审被告承担的具体数额。4093号一审案件的审判长告知柏某代理人沈海龙,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合计20100元,柏某承担的13996元中,包括鉴定费全额10000元由柏某承担。因此,一审原告承担的6104元,为案件受理费10100元与柏某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996元的差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则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别承担6104元及3996元,这说明原告败诉的比例大于被告柏某,因此,亭湖区人民法院对鉴定费的裁判规则是:1、由胜诉比例较大的一方全额承担;2、由未提出鉴定申请及对销售价格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柏某明确不存在自愿承担鉴定费的事实。
       换一个角度,假如一审原告承担的6104元是鉴定费10000元的6104元,则意味着被告柏某承担了全额的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10000-6104=3896元。依然解释不通。在9月20日的听证审理中,听证主持人法官助理车亚帆进行法律释明:“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合议庭有自由裁定权,法律有具体规定。”柏某的代理人沈某强调:“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及幅度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10100元由原告承担多少,被告承担多少,但没有权利对原告承担的6104元是不是案件受理费,不敢在裁判中书面告知。只要二审法院确定此6104元是案件受理费,则一审法院要求胜诉方承担原告应负举证责任且由原告提出申请的鉴定费,于法无据的结论,就会水落石出。”
       柏某认为不应承担鉴定费的第二个理由是: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对鉴定费负担作出裁判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新泽都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开明答辩:“鉴定费的承担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因此,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一审裁判故未超出诉讼请求。”那么,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鉴定费显然不属于诉讼费用所包括的第(一)(三)项。鉴定费也不属于申请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其中不包括鉴定申请费。新泽都公司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涉及的费用项目,就属于诉讼费用,并无道理。比如,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该复制费难道也属于诉讼费用吗?若是,将意味着:新泽都公司在2017年6月13日开庭审理时,拟制向审判长蔡克出示复制柏某提供的、在承办法官处保管的证据材料的收费10元的收据,亭湖区人民法院将在4093号判决中对该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以上说明,除诉讼费用的第(三)项外,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是指向人民法院交纳和由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
       柏某提出鉴定费10000元由其全额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说明,鉴定费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即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新泽都公司是乳化沥青出售方,其向柏某主张货款,对单价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进一步明确了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柏某未提出申请,故判决柏某承担全部鉴定费,于法无据。柏某主张:“鉴定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代收的费用,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原告直接向鉴定单位支付的票据,未经庭审质证,一审被告不曾见到过10000元鉴定费发票,即认定发生鉴定费10000元,程序明显违法。”
       柏某的代理人打了个比方,沈某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如果一审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翻译人员的住宿费及交通费8253元,仅在法庭陈述中说明发生了8253元,没有票据可以证明或者有票据未提供票据质证,人民法院即得以象亭湖区人民法院的蔡克那样,直接判决书中决定被告承担此8253元吗?显然不能。鉴定费属于申请鉴定人向鉴定单位直接支付的费用,对于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当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对鉴定费的承担作出裁判。更不能与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打包混同一处,逃避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法律程序,以决定的方式责令相关当事人承担。”
       柏某的第四个上诉理由,认为鉴定费由无过错方全额承担,与公平正义相悖。柏某认为产生鉴定费的过错在于被上诉人。1、(2015)亭兴商初字第0032号买卖合同纠纷在2015年7月22日的开庭笔录第3页,柏某答辩:“价格是我和原告方武泽泰在电话时谈的2500元一吨,我对原告说要不要定个合同,原告说不需要,单据上也不需要注明单价。”《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这说明,因价格不明产生的救济成本或鉴定成本,应由责任人即销售方承担。2、被上诉人主张双方约定的单价是3300元每吨,同时主张所供货物是50%规格的沥青,2016年10月22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以柏加生提出鉴定申请的名义,通知柏加生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到指定处所参加摇号,但上诉人压根并无提出鉴定申请的事实,且随即提出销售价格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且案涉沥青是40%与50%规格尚未弄清,即鉴定对象尚未确定,不具备鉴定条件。承办法官蔡克因此与被上诉人谈话,被上诉人承认所售沥青规格为40%,但仍主张单价为3300元每吨。上诉人仍不认可,被上诉人因此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最终鉴定结论推翻了被上诉人的主张,鉴定结论与之3300元的单价之间悬殊320元/吨。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的待证事实,其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车亚帆庭后与沈某沟通时说:“鉴定结果也不是你们最初所称的2500元每吨啊?”我说:“乳化沥青价格随市场供应、施工季节等因素变化,2017年初的乳化沥青50%规格含税仅在2000元左右,柏某声称最初与被上诉人口头说明2500元每吨是非常可信的。在2015年7月22日庭审中,柏某已说明,采购前谈的是2500,但2015年8月底结算赊欠的货款时,根据乳化沥青价格的上扬,是按2800元每吨结的账,因为余款忽略,折算下来才出现2810元/吨这个数据。市场价格鉴定是根据该期间销售价格检查、抽样形成的公允价格,2980元的定价本身,就包括了鉴定单位对于同期同类的乳化沥青存在2980-320=2660元/吨的销售价的确认。如果同市场内同期同类商品的最低价格为2980元,最高价格为3300元,无论如何不能得出2980元的公允价格,而应接近2980+3300元的平均值。”
       车亚帆说:“你太较真了。”我说:“当前弘扬群众监督司法,作为群众的一员,有义务压迫法官任性司法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承办法官审慎办案,忽以恶小而为之。”临走,我对车亚帆说:“你今天的庭审表现,我非常满意,谢谢你!”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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