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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利场] 涟水法院大东法庭允许律师无权代理案件被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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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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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0:09: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12-3 10:11 编辑

                               涟水法院大东法庭允许律师无权代理案件被揭穿


       2017年11月13日上午9时,(2017)苏0826民初433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2次开庭审理,我作为原告路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开庭初始,书记员刘欣杰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展现在我眼前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书记员输入核对后的被告信息如下:“被告一,涟水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涟水县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蒋建梅。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高新区朝霞路296号。法定代表人:丁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后,审判长凌亚明询问:“刚才书记员已核对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我说无异议,张兵代表被告一、被告二声明无异议。凌亚明说:“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院诉讼。”审判长出示两份调查笔录,让原被告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及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后,凌亚明说:“请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张兵说:“被告二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一。”刘欣杰已将被告二的质证意见打上屏幕,我内心突然产生一种直觉:“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二即江海公司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周锦良。这次周锦良既然没有出庭,应当不至于另行委托张兵为诉讼代理人。合议庭及书记员应当是刻意隐瞒了张兵没有代理权的真相,如果设想成真,说明审判长等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某种不正当的联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在张兵表达同被告一质证意见后,我跟着甩出:“原告对张兵代理江海公司的资格有异议,请求合议庭出示被告二授权张兵在本案中代理的委托手续。”凌亚明犹豫了一下,不是卷宗中找出委托手续,却对着张兵询问:“被告二代理人是否提供委托手续?”当日开庭笔录记载以下电话:“被一代:现在不能提供。”“审:被告二没有委托手续,本庭视被告二未到庭。”书记员因此删除了张兵以被告二名义发表的同被告一质证意见的紧上的陈述。在此前,张兵以江海公司的名义发表了庭前收到了关于申请回避的权利义务的告知文书、不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对原告宣读的民事起诉状的答辩意见同上次庭审意见的陈述。
        大东法庭这样司法,让我非常震惊。11月13日上午休庭后,书记员对我说:“看你说话扣字眼那么紧,一看十有八九就是律师。下次再来开庭必须补充提交证明你是原告单位职工的证据。”凌亚明恍然大悟,遂让书记员在笔录最后加上一句:“原告代理人下次开庭提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据。”
       2017年12月1日下午3时,此案第三次开庭。凌亚明接收我提交的社保证明后,相关被告表示对我的代理资格没有异议。这次张兵当庭向凌亚明提交了被告二江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在书记员核对完毕代理权限后,凌亚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我说:“对张兵对被告二的代理权有异议,请求审判长出示张兵享有委托权限的证据。”我从审判席上取来江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目光一扫,面向合议庭诸成员道:“该授权委托手续上写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委托张兵如何如何,并未交待张兵对于江海公司与路桥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享有代理权,更未说明所委托代理的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南集段工程纠纷。委托手续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11日,上次开庭法院已查明截止11月13日,张兵自认没有获得过江海公司授权在本案中代理。因此,该授权文件缺乏真实性,江海公司不可能在2017年7月11日时与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达成了委托协议。这个授权委托书如果可以用于证明张兵在本案中获得了被告二授权,那么,它同样可以证明张兵在取得此委托手续后,对于江海公司为当事人的任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享有代理权。”
       凌亚明问张兵:“你对原告的异议有什么看法?”张兵陈述:“2017年7月11日时,我将授权委托书传真给江海公司,但是江海公司没有委托我,结果派出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来。因上次开庭原告对我代理被告二的代理权提出异议,所以,联系江海公司就寄来了该授权委托书。”在回盐途中,我对同事倪某说:“这个2017年7月11日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不是11月13日大东法庭企图瞒天过海的把戏被我当场揭穿,那么,今天开庭对方补充提交的委托手续,就会成为上次开庭没有代理权进行代理,也不会被认为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因为何时收到这个7月11日的授权委托手续,由凌亚明说了算。他说张兵在2017年7月14日开庭时即已经向他提交,也是颠扑不破的。”
       随即,我提出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并在落款日期上填上了我的姓名。凌亚明站在原告席的右侧,我对他说:“你自己查看一下笔录,上次隐瞒张兵未获江海公司授权被我发现后,你仓促之间竟然问被告二代理人是否提供委托手续,是否提供委托手续你不晓得,提出疑问时,仍直呼他是‘被告二代理人’,说明你在先还是默认他的代理资格及知道他没有代理资格的。”
       由上两次开庭经历表明,当事人若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大东法庭出庭应诉,应尊从内心思考,在质疑对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时,要及时、勇敢地提出。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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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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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2-3 10:30:29 | 只看该作者
司法腐败啊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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