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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都物价局称对价格举报结果告知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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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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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21:52: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12-6 22:03 编辑

盐都物价局称对价格举报结果告知不能申请复议
    

       2017年9月30日,我的邮箱收到了盐都区物价局送达的53217004075编码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局认为我举报盐都区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超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注明如举报人”对本告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信了它一回,遂于11月7日向盐城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4日下午,我到盐城市区世纪大道路南的盐城市物价局取得了盐都区物价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它认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本案中,申请人沈某与原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
       我感觉真的长知识了。其一,它认为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取路桥公司的诉讼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我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是,缴费的是路桥公司,不是我,按照盐都区物价局的逻辑,我怎么就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了呢?其二,在盐都区物价局眼里,价格举报有按有无利害关系的分类。无利害关系的价格举报,盐都区物价局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该观点如果成立,则工商举报、税务举报、政府乱收费的举报,只要是出于公益的或者打抱不平的、或者履行社会监督职责而生的,如果有接受举报的法定职责的机关一概不接受、不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处理,任何人民群众都不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这是尼码逻辑?就是隔壁小孩被其父母虐待,你若向公安机关打110举报,公安机关若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举报人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你举报邻厂的法人住所与登记住所明显不符,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责令其限期进行变更登记,但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明着说你不服,可以告,这种情况举报人也没有任何办法的,他不能对不予受理工商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亲戚的厂里使用童工,某君看不过,致电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假如书面答复,对邻厂使用童工举报不予受理,举报人对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也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张三举报某行政机关收取李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开规范性票据,接受举报的部门最终认定收费不开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所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成立,那么,对于这样的让人气得胸口生烟的处理结果告知书,举报人也是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纠正的。倒退一步,如果前述的各行政机关接受举报后均对是否受理举报不作出决定,收到举报后沓无音信,那么,在盐都区物价局看来,举报人对于所举报的事项未被受理,与他提起举报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这就奇怪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通常认为不作出答复的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怎么会举报人提起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结果告知,就认为不作出处理结果告知的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了呢?信息公开事项中的实体权利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举报事项中的实体权利是什么——监督违法行为被纠正的权利。两者均为公民权利,没有高下之别。
        盐都区物价局在答复书中称:“在法院原审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为盐城市路桥公司,沈某仅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该民事诉讼已经因原告路桥公司撤诉而审理终结。至该案审理终结时,申请人沈某不再是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在没有受路桥公司的新的委托的情况下,向本机关举报,其举报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监督权。本机关对收到的价格举报有查处的职责,本机关在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答复。本机关的处理结果告知书,与举报人沈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被举报人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原民事诉讼原告路桥公司的诉讼费的行为只与路桥公司有利害关系,即使与沈某有关系,也是在沈某有委托代理权的期间内有关系,而随着原委托代理权的终止,被举报人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取原民事诉讼原告路桥公司的诉讼费的行为与沈某的利害关系也已经终止。”

        盐都区物价局称:“申请人沈某到复议机关盐城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是以个人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没有以路桥公司的名义提出,路桥公司也没有委托沈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该答复与作为普通公民身份行使监督权的沈某没有利害关系。沈某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权利,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受《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规范,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受理。本案中,沈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但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显然不是合适的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也浪费了行政复议的行政资源或者行政诉讼的司法资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沈某提出的行政复议也不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盐都区物价局的辩解,举报人并不认可。沈某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除前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即,有无利害关系采取申请人主观认识主义,有无利害关系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包括对利害关系的深浅的差异。整个行政复议法除了第三人请求加入行政复议涉及需要有利害关系的要求外,并无申请人需要有利害关系的法律表达。纵使认为申请人应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应局限于盐都区物价局作出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的行政行为,有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盐都区物价局认可举报人沈某享有监督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其不作为或不依法查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该监督权利不因为其认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而丧失监督权。盐都区物价局向沈某送达告知书的行为本身,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举报人。举报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盐都区物价局歪曲了有无利害关系的分野,它是狭窄地将所举报事项与举报人有无经济利益关系或者物质关系,等同于有无利害关系。盐都区物价局认为没有利害关系的核心不仅仅在于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更认为沈某对于此类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它认为即使复议机关受理此案件并未作出驳回申请的处理,那么在申请人不服此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将不违背法律规定。如果沈某在盐都区物价局送达处理结果告知书后,不提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盐都区物价局亦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此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在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受理决定,则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的观点,就土崩了。
        12月6日晚,我致盐城市物价局向我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的电子邮箱行文:“盐城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处:2017年11月4日,申请人沈某收到你局提供的盐都区物价局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对于它认为沈某于11月7日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不能认同。沈某是路桥公司的员工,有维护集体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了免于与它争论究竟有无利害关系,同时说明沈某是路桥公司的股东,附件中的证据为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页的截图。以此让复议机关判断一下,沈某与复议事项有无利害关系,如果你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请直接驳回申请。”针对盐都区物价局的此次答复,同时我内心设计好,这一个举报先行行政复议,下一个也会被盐都区物价局视为与我没有利害关系的举报,等它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后,我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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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7 09:14:47 | 只看该作者
倒数第二段:如果人民法院在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受理决定,则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的观点,就土崩了。补正:句中后一个人民法院是物价局的笔误,应纠正为则盐都区物价局认为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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