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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物价局认为查询办法错误是系统生成非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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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0:1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12-26 10:18 编辑

         盐城物价局认为查询办法错误是系统生成非人为

       昨天即2017年12月25日下午,因不能提供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房间号而被拒绝进入市政府后,我稍后就打道回府。下午4:50左右,我来到自家楼下,接到0515-12358来电,一位女同志打来的,自称是盐城市物价局的。她说我在12月18日上午向市民热线投诉的,现在她代表物价局对我回复。我一时愣了,我没有印象打电话给12345啊。搜索通话记录记起,12月18日上午我致电12358,但12358价格举报热线与12345整合,自动接入市民热线。我对该女同志说:“你既然说是接到了市民热线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电子派单,应当就办理情况对市民热线负责并反馈,你不需要直接向我反馈。市民热线接到你们的反馈后,会将你们回复的内容向我反馈的。”她说:“我们的工作习惯是,一方面向投诉人电话反馈,一方面向市民热线反馈,实行两步走。”我说:“通过这种方式,超前了解拟反馈给市民热线的回复内容,将会遇到投诉人怎么样的反应,这种方式可以理解。”
       她说:“你于12月18日上午向市民热线投诉后,又于当天下午就相似内容上门到盐城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的举报函。我现在联系你,是专门针对市民热线的电子派单作出回应。你投诉的内容之一是:你向盐城市物价局提交《关于盐都区物价局告知虚假的网上查询举报处理进展的办法,防范举报人选择网上便捷查询的举报》,但是却收到了此举报已转送亭湖区物价局办理的回执。这个原因是你自己造成的。”我立即反诘:“我在该举报函件的全文中没有任何一处提及与亭湖区物价局有关,也不认为举报事项属于亭湖区物价局的管辖范围。我的举报函的抬头写明是发向盐城市物价局,怎么会说是我造成的呢?”
       她说:“你在被举报人信息中是不是填写的亭湖的地址?”我立即糊涂了,我沈某是举报人,盐都区物价局是被举报人,我怎么会有将盐都区物价局的地址写成亭湖范围的呢?再说,被举报人盐都区物价局的地址我也不知道,我肯定没有填写过盐都区物价局的地址,怎么会有写错的蹊跷事呢?我遂让该女重复一下:“刚才所说的‘被什么人’信息中填写了亭湖区的地址?本纠纷中除了被举报人,还有什么当事人的称谓可以用‘被’开头的?”该女说:“盐城市人民北路549号这个地址,是不是你填写的?这个地址是不是属于亭湖区范围?”我恍然大悟,我说:“这个地址是举报人的联系地址,我提交举报信后,回执抬头应当是亲爱的沈先生/女士,但我收到的是亲爱的盐都区物价局先生/女士,你是将我看成是被举报人了,所以,才会说被举报人的地址属于亭湖,故安排亭湖区物价局处理该举报。但问题是通过将举报人歪曲成被举报人,并通过这种方式对举报事项互相踢皮球,故意追求行政效率低下的效果,这与举报人的作为没有任何联系。”
       该女士说:“亭湖区的地址是你写的,所以将你的举报首先转送亭湖区物价局办理,物价部门没有错。这就是我局对于你对致市物价局的举报函转亭湖区物价局处理不满的回复。”我对她说:“12月18日下午,在你局领导陈军在场的情况下,我登录12358价格举报平台展示了我致信的内容,我的举报信被人为设置可编辑模式以及我获得的举报回执。并向他说明按举报人预留的联系地址的归属,落实举报事项处理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及政策上的依据;如果举报人住在淮安或者是淮安人,举报盐都区物价局有违法行为时,按照你们的逻辑,你们岂非将举报函转送淮安市物价局或者举报人所在的淮安市县区级物价局处理了?被举报人所在地物价局反而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你们怎么会有这么多的混账逻辑?”该女士说:“被举报人的地址写的亭湖,我们就转到亭湖。”她仍是将人民北路549号这个举报人的地址,无端歪曲为被举报人的地址,以求与亭湖区物价局建立不正当的联结关系,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
       该女士继续说:“你说完了,请让我再说。关于你反映在此前收到的两个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上被书面告知——您可以凭本告知书标示的编码和举报时提供的举报人姓名(名称),登录12358网络举报平台……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你认为这是故意告知虚假不实的查询办法,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我向你澄清,这个告知书上的该查询办法,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哭笑不得,问她:“那么,我举报盐都区人民法院超额预收案件受理费的那个受理告知书上加盖的公章是不是系统自动加盖的,我8月1日提起举报,8月8日才作出受理告知书,作出的受理告知书上的落款时间,是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收到的两个受理告知书都是加盖着清晰印泥的公文,你竟然说这些公文都是电脑系统生动生成的?你的意思是讲,这个公文的作出程序不存在人为的因素,不存在公文起草及审核、审批的程序吗?”
      该女士继续道:“关于你向市民热线反映举报事项被当咨询事项处理的问题。你的举报函被转到盐都区物价局后,盐都区物价局经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对此举报按咨询处理。”我对道:“也就是说,盐城市物价局承认我在2017年12月6日时压根就不曾向本市价格行政部门提起过任何咨询事项。因此,打开232175869675项下的网页,显示咨询人沈某的咨询事项,完全是价格举报受理部门违背举报人真实意思的杰作;其目的就是对于证据确凿的举报不予处理。我想请问:你们做行政工作,为什么自己就没有责任,却将责任归咎于由人控制、维护的电脑系统呢?譬如撰写公文,你拟输入的是这个词,但系统自动地跳出另一个词,结果造成表达的涵义截然相反,加盖公章后,你们是不是也会说,行政行为没有过失或者错误,完全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如果是系统存在缺陷,为什么平台使用这么多年,你们发现不了缺陷,或者明知缺陷而不向上级部门反映,放纵缺陷损害行政效率?”
       该女士很不服气,认为告知虚假的查询办法以及将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位置颠倒、被举报事项交由被举报人处理,他们没有任何过错。我不耐烦地说:“你认为通过举报编码与姓名可以实现查询是系统自动生成本身,已表明举报人被告知虚假的查询方法确凿无疑。盐都区物价局对于该虚假的查询办法进行纠正了吗,即使进行纠正,能够改变曾经的行政行为不违法的证据吗?即使进行纠正,纠正的事实即会成为告知虚假的查询办法是人为而与系统自动生成无关的证明。你用不着再解释多少了,你爱怎么向市民热线答复,你就怎么答复去。向12345反馈建议你局加紧,否则,今天你我的谈话的大致内容,明天就会以《盐城物价局称查询办法错误
是系统自动生成非人为》为题,超前于你的向上反馈,在网络曝光。”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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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8:52: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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