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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物价局作复议决定前不通知查询答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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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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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0 21:09: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10 21:12 编辑

          盐城物价局作复议决定前不通知查询答复材料

   2017年11月28日,盐城市区居民高某云以盐都区物价局为被申请人向盐城市物价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以下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的价格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以及截止2017年11月14日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构成违法,或明显不当。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送达《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
高某云陈述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9月14日,申请人去盐都区人民法院复制(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等多起与本人相关的案卷材料时,被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58元。申请人持编号0000210607收费票据当日下午向盐城市物价局有关人员进行价格咨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上半年就不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了,但盐都区人民法院截止目前仍对当事人申请复制案卷材料时按二角钱壹张收取复制费,我不知道此收费是否合理,特此咨询你机关,此收费是否有价格规范上的依据。”接待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然收取该费用不应该。申请人因此才将咨询转为投诉举报,书面送达《关于盐都法院乱收案件材料复制费进行投诉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函》。……要求盐都法院退回复制费58元,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对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处罚。”
   高某云说:“《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盐都区物价局承认于2017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不但未在7个工作日内即9月25日前告知举报人(申请人)是否受理,而且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仍未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及何时受理。”2017年12月6日,她收到了作于于12月5日的《盐城市物价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邮政详单编号为1017632783627)。

   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后,盐城市物价局未与之有任何电话联系。2018年1月9日,高某云收到了针对前述复议申请作出的〔2017〕盐市价行复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称:“被申请人在书面答复中称: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就盐都区人民法院向其收取案件材料复印费向盐城市物价局进行了价格举报,当天盐城市物价局转交盐都区物价局处理。盐都区物价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9月22日下午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联系,并告知对申请提出的价格举报已受理(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证据:电话录音音像资料一份)。……从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到告知申请受理未超过7个工作日,未超越法定时限。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size=18.6667px]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价格举报受理告知形式合法,且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盐城市物价局在复议决定中称:“现查明:……2017年9月22日,盐都区物价局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联系,并告知对申请人提出的价格举报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业务处理系统价格举报件办理流转日志截图;2、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价格举报已受理电话录音。”
[size=18.6667px]   2018年1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我问高某云:“在作出决定前,盐城市物价局综合法制处(813室)通知过你,说被申请人已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了吗?有没有通知你去查阅被申请人盐都区物价局提交的全部材料?”高某云说:“怎么?我还有权利申请查阅案件材料啊?承办案件的程志平从来没告诉过我还有权利查阅相关资料。”她指着受理通知书对我说:“它只告诉我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复议权利,履行复议义务。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但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我是第一次申请行政复议,并不知晓享有哪些权利。”

[size=18.6667px]   我又问她:“9月22日,有没有盐都区物价局工作人员致电与你,说你提起的价格举报业已受理?”高某云说:“他说价格投诉业已受理,但没说价格举报已经受理。”我问她:“这个编码为53217004925的价格举报,你是当面提交的,盐都区物价局在你收到复议决定前告诉过你对应的查询码吗?如果它不将查询码告诉你,你想登录12358体格监管平台是不被允许的。”高某云说:“盐都区物价局从未有人告诉过我所提举报的网上查询码。”我立即让高某云致电盐都区物价局0515-88426015,随后被告知查询码为257308。
   我对高某云说:“市物价局在办理涉及价格举报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太任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而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前提,是知晓该项权利。”
   我对高某云解释:“苏府法字[2001]7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后,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依法查阅答复材料。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后,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列明被查阅的材料名称、查阅时间和地点,并在查阅表上签名或盖章。查阅人查阅的材料,限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各市、县法制办根据本规定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切实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即进一步完善以根据本规定内容为基础和前提。依据该规定,盐城市物价局在盐都区物价局提交答复材料后,承办人即该法制处处长程志平应当而且应及时通知你,告知你有权依法查阅答复材料。因此,撇开此复议决定的公允与否,盐城市物价局办理涉及价格举报的行政复议案件,既未及时告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的信息,又未履行告知你有权申请查阅答复材料的法定职责。其效果就不剥夺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机会,剥夺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的知情权及彻底消灭提供查阅可能引起的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的烦琐。”
   在两天前我曾表扬盐城市工商局主动通知我去取走答复书原件及复制证据材料,而盐城市物价局莫谈复制,连查阅也封杀了,不把群众的权利当回事,不把行政机关的职责当回事。建议盐城市物价局能够切实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如果内部对于本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现有及时通知申请人有权依法查阅答复材料的制度,则应对于综合法制处负责人程志平任性践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不要让不懂法、乱行事的公务人员呆在关键岗位上,损害我市价格行政机关的整体声誉。


                                        二O一八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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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0 21:17:2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今天才晓得啊!这便是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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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09:36:29 | 只看该作者
倒数第二段中——其效果就不剥夺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机会,前面的“就不”,纠正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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