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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中院让原告向被举报人盐都法院交行政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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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0 16:55: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2-10 17:19 编辑

         盐城中院让原告向被举报人盐都法院交行政诉状

  2017年8月1日,我向盐城市物价局书面提交《关于盐都法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收费公开乱收费应严惩的举报》,实名举报盐都区人民法院在按简易程序立案时均按普通程序的预收费标准乱收费,而不按普通程序标准的一半预收费,违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新民诉法解释199条规定,恳请依法予以查处。我并提交了(2017)苏0903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案标的额65万元,适用简易程序邮郭玉国独任审理,但按普通程序收费10300元。
  2017年9月30日,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对市物价局转来的举报作出编码53217004075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文称:”经调查,……该院在收案、收取诉讼费前并未确定案件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实际审理程序确定是否退还诉讼费用给当事人。综上,本机关认为您所举报的被举报人价格违法行为不成立。“
  我不服此告知,于2017年11月7日向盐城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于2018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作出于2018年1月8日的〔2017〕盐市价行复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因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作出《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程序中,我提供了我是(2017)苏0903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的出资人,对于被举报人乱收原告诉讼费用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是,复议机关对于我提交的证据及其证据作用应否采信未作任何陈述与释明,单以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我的申请。
  2018年1月15日上午11:55,我致电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咨询:“我举报盐都区人民法院乱收费,盐都区物价局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后,我又向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复议决定驳回我的申请,我要对盐城市物价局提起行政诉讼,市物价局在盐都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请问我应当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还是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线人员说需要请求领导后答复我。当日下午4:50,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2368答复我:“你所咨询的受理起诉材料的法院问题,应当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由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再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我提出质疑在:“盐都区人民法院是被举报人,逼迫举报人将起诉材料必须提交给被举报人处理,这是什么混蛋逻辑。被举报人与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按常规就应当回避。何况,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你们为何却让我将起诉材料交到盐都法院立案受理?”接线的女同志说:“对不起,这是我们请示领导后作出的答复意见,你必须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6日我向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窗口工作人员道:“这个案件由不服我院的收费引起,无论从利害关系还是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来讲,均不应由我院受理。”我说:“我完全认同你的意见,但是昨天盐城中院要求我必须向你院提交,由你们请示中院后再向其他法院移交。我向你们提交也是没办法的事。请开一个收件清单给我。”对方不同意开,我说:“你如果不开收件清单,这十五天起诉期过了,我没法证明我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不开收件清单我就不可能给你起诉材料。”最终,立案庭给我开具了收件清单。
       2月9日下午,我在辽宁省大连市收到了朋友吴某寄来的包裹,其中有一个编号为1027539381492的邮政快件,寄信人为盐都区人民法院,输入详单号显示该快递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11:51分由我同事宋某代收。打开后,有一份落款2018年1月23日的盐都区人民法院《释明函》,文为:“沈某:你于2018年1月16日向我院提交的诉盐城市物价局行政诉讼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而盐城市物价局是本案的复议机关,你应追加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涉及盐都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现将相关材料退回给你。”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即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都可以作被告。法释【2015】9号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就是说,应当列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我并无因此表扬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意思,一是我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是被迫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与逼近举报人将举报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并无二致。二是被举报人审查举报人的起诉材料,不具有司法正当性,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我将材料交给被举报人的目的,一是为了盐都法院超前掌握此行政诉讼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做好应对准备,二是为了折腾敢于举报本地审判机关乱收费的举报人,增加当事人奔波。
  沈某认为:盐城中院要求举报盐都区人民法院价格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应向被举报法院提交,接受被举报法院的司法审查,彰显了司法领域的一地鸡毛,揭示了司法机关的张扬拔扈。


                              二O一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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