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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区] 大连法院诉讼中不准代理人复制开庭笔录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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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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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20:22: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3-29 20:23 编辑

                大连法院诉讼中不准代理人复制开庭笔录被打破
     

         2018年3月27日下午,(2018)辽0291民初881号案件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席位均不配备显示屏,除了监控,开庭审理没有同步摄像录音。原告锦垚公司要求曾担任其销售人员的陈建荣及朱小红二人连带向其缴纳被截留挪用的货款65万余元。庭审中,原告依据劳动合同等主张两被告在2018年2月16日前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两被告则依据2016年9月10日的《协议》主张,他二人在2017年末前与孙某(现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合伙经营关系。在庭审中,两被告向原告座位送来证据原件,原告代理人在质证证据六时,在两被告提供的原件的文件标题中找不到《被告陈建荣、朱小红证据清单》中所述的“合作终止后孙冬兰及二被告确认库存货物明细”。被告方遂翻出一共16页的首页抬头为《大连锦垚贸易有限公司双面羊绒分货明细表》,说这就是三方确认库存货明细。原告代理人问:“请问该证据是想证明什么?”被告代理人张瑞律师答复:“证明三人之间是合伙经营关系。”原告代理人遂面向审判席提出质证意见:“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拟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在最后陈述结束后,王俊华问原告代理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代理人予以拒绝。休庭五分钟后,审判员王俊华(女)当庭宣判:“本院认为,依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所诉与二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请问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吗?”原告代理人陈述:“听清楚了,原告要求在收到书面的裁定前复制本次开庭笔录,原告不服驳回起诉的当庭宣判,需要开庭笔录的原因,考虑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俊华答复:“根据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申请复制开庭笔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你马上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可以看。在案卷材料归档后,你可以到档案室申请复制。书面的裁定,你等一会儿,我们就会向你送达。”
    对于复制开庭笔录受阻,原告代理人问:“那你在开庭之初,告知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不算数啊?”王法官说:“你可以在档案归档后申请复制。”原告代理人说:“你说诉讼代理人无权申请复制,这可能是你们大连地区人民法院的特色,我不认可你这个说法,今天我暂不与你探讨这事。”从法院出来后,原告代理人对孙某说:“王俊华拒绝我们的开庭笔录复制申请,说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请求复制,没有法律依据。这天把我就将这个难题突破,我必须打破这个症结。”
       3月28日下午3时左右,他致电大连市司法服务热线0411-12368反映:“我是昨天下午在开发区法院开庭的(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人,该案当庭宣判,审判员王俊华,诉讼中我要求申请复制开庭笔录,王俊华说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现在告诉你,法释[200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此,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告复制开庭笔录是违法的;如果归档后才可以复制,那时候不服裁定的十天上诉期早就过了。”
       3月28日下午16:44,原告代理人拨通王俊华的法官助理的电话0411-87936137,对她说:“我是昨天下午开庭的原告代理人,王法官不同意我的复制开庭笔录的申请,我现在告诉你
法律依据是法释〔2002〕39号第五条第、第七条,麻烦你与王法官沟通一下。”

    3月29日上午9:35左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及原告代理人来到大连开发区法院三楼第五法庭门外,直到10:20左右,王俊华上午审理的第一个案件结束,利用第二个案件双方进入法庭入座的机会,原告代理人示意书记员外的另一名女同志出来后,对他说:“我是前天下午开庭的881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我昨天下午与你们联系过了,现依据法释〔2012〕39号司法解释第五条及第七条申请复制开庭笔录及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她进入请示王法官后让我们在三楼楼梯口等,我说如果复印又费时间又费纸张,如果允许拍摄也可以的。女同志遂允诺。
       等了约15分钟,这位女同志带了案卷材料到法官约见室,原告代理人翻了一下,发现证据六的16页证据只剩了最后一页,遂问女同志:“麻烦你找出证据六的其他15页,这个证据质证时,被告提供的原件(法庭没有传给我对方上交法庭的证据复件),当时是我对照陈朱二人的证据清单对不上号,被告方走到我座位前翻找出来向我出示的,页数是全的,抬头是《大连锦垚贸易有限公司双面羊绒分货明细表》,所以我确认这个《大连锦垚贸易有限公司双面羊绒分货明细表》有真实性,但不承认该证据的证明作用。现在怎么会只有第16页了呢?”该女同志说:“我也不晓得,要么被告当时只向法庭提交了1页。让我再去办公室看看有没有遗漏。”她拿材料出去后,过了十分钟不到,又进了约见室,告知两被告的证据6只有一页。沈某恍然:“原来我质证的证据材料,不是承办法官面前所放置的材料,但是,承办法官以为我是在对她面前的第16页进行质证,而不知我是对《大连锦垚贸易有限公司双面羊绒分货明细表》进行质证,即我其实并不曾将第16页作为一项证据进行质证。”
       开发区法院内出来后,原告代理人对孙某说:“这件事上你可以学到这样的经验: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争取与保障。审理中可以准许你看的东西,就可以复制,这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开发区法院不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归档前复制开庭笔录,被我打破其实就是这么简单。顺带我们还发现了一个蹊跷,这就是积极突破、勇于前行的乐趣。“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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