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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区] 大连法院认为被告无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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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6:29: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4-10 16:37 编辑

大连法院认为被告无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2018年1月30日,盐城的陈建荣及靖江的朱小红将其工作单位大连JY公司(简称)的领导孙某告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案案号(2018)辽0291民初1070号,编号0006906的传票定于2018年4月16日开庭。传票内容显示签发人高晓明,送达人孙聪。2018年4月9日下午,孙某对我说:“这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合理,感觉这个案子蛮复杂的,有什么办法?”我说:“陈朱二人告的是你个人,你可以个人名义向承办法官高晓明书面提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受案法院应当依法对该申请作出民事裁定,而不能对该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不予回应。”孙某说:“那我拟个书面申请,明天上午我们就送去大连开发区法院。”
       形成于4月10日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为:“将案号为(2018)辽0291民初107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申请理由为:“原告请求判决孙**给付陈建荣803250元等值货物、给付朱小红481950元等值货物一案,1、……。2、两原告请求利润分配的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大连JY公司所有,两原告系JY公司的职工,两者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16日终止。两原告主张利润分配应向原工作单位JY公司主张,向孙冬兰个人主张应得利润分配比例或者等值货物,属于告错对象,如果认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孙**未按协议分配其业绩提成,应告JY公司,即被告不适格。3、两原告提供的《协议》属于设立人孙**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应由已设立的JY公司承担,而且此《协议》明显不存在风险共担的约定,协议中所指的25%及15%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业绩奖励或业务提成。两原告主张利润分成属于主张劳动报酬,应以JY公司为被申请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应驳回起诉。”
      孙某在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中认为:“原告……陈述掩盖了其与被告孙**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JY公司在起诉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案在被告不适格、不存在合伙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由此直接关系到对本案基本事实及案由的确认,本案案情复杂,为查清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月10日上午10:50左右,我陪孙某及来到开发区法院立案庭约见法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后,告知书1070号民事案件的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书面申请转换为普通程序,不一会儿书记员孙聪到来。她过来接过申请,对着孙某说:“这个材料我们不收,适用什么程序是承办法官决定的,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不可以提异议。”我说:“孙某只是认为自己作为本案当事人享有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你们收下后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与否,并作出决定,这是你们的权利,孙某提出异议并不妨碍你们如何决定的权利,你们凭什么剥夺被告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
       孙聪面东朝孙某及我说:“我也认为这个案子案情蛮复杂的,但是适用什么程序我说了不算,要签收我不能收,除非你用快递寄给承办法官。”我说:“瞧瞧,连你也认为这个案子案情复杂,这说明孙某对于本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与你的认识高度一致。快递也是一种送达的方式,你们不现场签收,却逼迫孙某多花钱寄给承办法官,这不是有意刁难当事人吗?”
       孙聪左侧的一个女法官助理说:“这个案子我觉得很可能会适用普通程序,不过,我们说了不算,你也不要为难书记员小孙,她是请示了承办法官之后才答复你们不能签收转普通程序申请书的。”我说:“我当然不怪她,她纵使不认可承办法官的意见,也得尊重承办法官的意见,这是她的职业道德。请问她是叫孙聪吗?”这个女法官助理说是的,又问孙某:“你知道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差别吗?简易程序庭上坐一个人,普通程序庭上坐三个人,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结案。”孙某说我晓得的。我对孙某说:“今天我们来一是提交授权委托材料,二是提交转普通程序申请书的,这个申请书我们出去后快递给高晓明,这样避免在双方沟通上多浪费时间。”
       我对孙聪说:“认为当事人无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实际效果就是企图剥夺被告对于适用程序的异议权,当然地是在尚未开庭前就存在侵害被告权益的意向,这会让我们产生合理怀疑。在我认为,你们应当收下这份材料,等我们走后你们扔进垃圾筒或者不作回应都可以;但前提是,你们得收下啊!你们不收下,那么,今天上午我们遭遇的经历将会在网络曝光,包括孙某提出异议的大致理由及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即明确了:1、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2、人民法院有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义务;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而不是可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或者可以不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你们开发区法院拒绝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是极不明智的。你们不收,我可以寄,如果你们拒收邮件,那在开庭时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依然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法庭还是得处理。”
       2018年4月10日下午2点35分,我在开发区人民法院附近的邮局寄出了包含《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孙某问我:“高晓明法官收到申请书后该当如何处理?”我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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