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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利场] 大连开发区法院收到代理人委托手续不开收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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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07:4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开发区法院收到代理人委托手续不开收件清单


        2018年1月30日,盐城的陈建荣及靖江的朱小红将其工作单位大连JY公司(简称)的领导孙某告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孙**给付陈建荣803250元等值货物、给付朱小红481950元等值货物一案,该案案号(2018)辽0291民初1070号,编号0006906的传票定于2018年4月16日开庭。传票内容显示签发人高晓明,送达人孙聪。2018年4月10日上午10:50左右,我陪孙某到大连市开发区法院立案庭“约见法官”窗口提交《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申请书》,时间不长,书记员孙聪来到。对于授权委托手续,孙聪提出《授权委托书》格式不对,要用该院的固定格式,我想想发笑:“我用wps文档打印的材料就不能用,什么规范规定非要用人民法院的空白格式手填授权委托书,才能产生当事人授权的效力。”
       在柜台前东角处,又过来一个法官助理,她对我说:“你这是公民代理,你与她是什么关系?”我说:“她是董事,我是监事,我们是同事。”她转头对孙某说:“你请你的同事为你代理,没有法律依据。你在本案中应当请律师代理,公民为你代理,你需要到所在社区开介绍信。”孙某说:“我有单位的介绍信。难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法律规定不可以代理吗?”孙某翻出JY公司开具的《诉讼代理人推荐函》,我说:“我们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附件中,有孙某所在单位开具的推荐函,代理手续是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而且孙某在授权委托书中已引用了委托我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你刚才已经看到了。”她装作醒悟的样子:“那这样,你可以代理的。”
       孙某按法院提供的格式写好授权委托书。孙聪指着授权委托书道:“这委托权限下包括——有权对法院适用程序及庭审中不执行最高院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提出异议。这个不应当写。”我说:“我这么写是有原因的,你们不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申请,所以孙某偏要扭着写。上次在(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案件中,你们未按照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是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开庭时启动,到闭庭时结束,庭审现场有监控不能替代同步录音录像。这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在庭审中你院拒绝履行司法公开的要求,就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开庭条件不具备,就不应当开庭审理。你们要求划掉——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未来的1070号案件开庭,在我提示在先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同步录音录像,我是要当庭提出质疑的。甚至会与承办法官拒绝签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的事实一起,作为申请相关法官回避的事实。”孙某遂即划掉孙聪应为不应当写的内容,并按上指印。
        孙聪说:“委托权限中的——本案中大连JY公司不是当事人,故其在本案中不能代表委托人所任职的大连JY公司企业法人。这句也不应当写。”孙某说:“这是我对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的限制事项,为什么不可以写,难道我授权的幅度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才行,若是这样,我的代理人的权限岂不是必须得到你们的同意才行,那我还不能设计代理人的权利界限了?”孙聪旁边的法官助理问孙某:“请问你是J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孙某说是。这位法官助理于是拿出一页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让孙某填写。
       我遂提出异议:“陈建荣、朱小红状告的是孙某个人,陈朱二人主张案涉纠纷与孙某任法定代表人的JY公司无关。JY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你们无让本案被告提交她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该证明书仅在JY公司成为被告的情况下,JY公司才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义务。而如果你们要求孙某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将潜含着本案的原告所告的是法定代表人孙某,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那么,陈建荣、朱小红就是告错对象了。”法官助理遂说:“那这个先不写,以后如果承办法官要填再填。”我低声对孙某说:“陈朱告的是你个人,即使承办法官要你提交,你偏不提交,她也不能奈何你。”
       授权委托书又作适用调整后,孙聪要拿走含附件共四页的授权委托手续。我跟上说:“人民法院实行收件清单制度,你不打条子就想拿走我们的材料啊?这可不是当庭提交。如果等4月16日开庭我空手来,审判人员以我不能当庭向法庭提交委托手续,将我赶出法庭,那我岂不死定了,我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保障。”孙聪说:“怎么可能呢,这样子我们的胆子也忒大了。这个改改划划的授权委托书行还是不行,我还要给高法官看。”我示意孙某放行,不再坚持索要收件清单。
       下午1时多钟,高晓明法官通过0411-87936161拨打孙某解释:“本案中大连JY公司不是当事人,故其在本案中不能代表委托人所任职的大连JY公司企业法人”,可以在答辩中提出,没必要在委托权限中载明。坐在旁边吃饭的我立即低声告知孙某:“高法官的这个见解是正确的,我那么写就是提前告诉她,这个案子即使组织调解,不会出现JY公司参与调解,陈建荣及朱小红作为JY公司的原劳动者,要求分配业绩提成应找服务对象JY公司去,利润未分配时是公司的利润。孙某即使是大股东,在股东会未形成具体分配方案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也无权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孙某遂承诺下午向法院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我对孙某说:“我们现在需要准备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共四页,连同转普通程序申请书一并快递给高法官,在寄出前述材料后,再将多备的一页《授权委托书》替换已提交孙聪的委托手续首页。”孙某问:“既然下午我们过去,为什么将4页委托手续还另寄呢?”我说:“下午你提交这一页授权委托书,孙聪绝对不会开收件清单的;万一到开庭时间,法官让我提交代理手续,我总不能站在法庭上与她争执,说手续早在4月10日就提交了吧!若是争执,法警立刻出现,我非匆匆离开法庭不可。我另寄一份,这叫双保险,管她法官对委托权限的表述是否合理,只要委托手续送达了,她不接受也得接受。”
       下午2点35分,我在开发区人民法院附近的邮局寄出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等文件,快递详单号1078863583523。下午2:50左右,孙某将重新编制的《授权委托书》交给孙聪,并将快递详单展示给她看,告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异议已寄出,让注意查收。孙聪微信传给高法官授权委托书得到“可以”的回复后,告知孙某——材料收下,但是我们收件不可能开收条给你的。我与孙某出去兜一转后,孙某想起上午交的那个被嫌不好的有改改划划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要回来,遂又回去找孙聪要回来。并问孙聪:“真的不能开具收件清单,让我们有证据证明已提交了完备的授权委托手续吗?”孙聪笑道:“真的不可以,抱歉!如果开庭时法官向你的代理人索要委托手续,你现场再开一个授权委托书给他即可。”
       孙某说:“我知道她的意思了。当面送了一套,邮政快递了一套,难道真的会出现开庭时还要再行索取的现象吗?”我安慰孙某:“不会的,我已固定证据了。”孙某说:“这个案子连不参与此案的立案庭法官助理都知道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连书记员孙聪对此案的案情都深有体会,给我的直觉是,这个案子在该院知道的人还不少,还挺有影响的。”
                                                                                                                                          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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