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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 进入执行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宜审查原判是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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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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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17:56: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4-18 18:27 编辑

进入执行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宜审查原判是否送达

       2018年3月28日,盐城市区居民刘某不服盐都区人民法院的(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载明:“2017年春节前,被申请人殷某向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住落在盐城路2号Y幢Z室的房产,执行案件案号(2017)苏0903执337号。但申请人在此前从未收到过与殷某有关的法律文书。2017年3月6日,申请人才从盐都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到(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申请人因此于2017年3月向贵院提出2441号判决没有生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异议,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执复77号《执行裁定书》维持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执异79号裁定。□申请人及李律师否认收到过法院寄出的2441号民事判决,但(2017)苏09执复77号是生效裁定,它认为2441号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故而申请人申请对(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2018年3月24日,刘某通过微信来信:“门锁又被人堵,这日子过真累。”3月31日下午,刘某发来盐都区人民法院寄来的《释明函》。文为:“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你向本院提交的对我院审理的(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案件的再审申请,要求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并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限你七日内提交未过再审申请期限的相关依据,逾期未提供,将退回你的再审申请材料。”我对刘某说:“去年我帮你维权也只是出于研究法律需要,全部案卷材料我已退给你了,你还是找律师吧!”刘某说:“只有你了解情况,你不为我打,别律师更打不赢。”说着说着她呜呜地哭了。
       最怕听到女人哭,我只好硬着头皮给她写了一页《关于刘某申请再审没有超过再审期限的情况说明》发与她,让她自行打印并签名后寄给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林云。文中载明:“盐都区人民法院的《不予移送上诉通知书》查明刘某的上诉期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本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一审判决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作为裁判依据,再审申请人直到2018年3月22日才知道法释〔2018〕2号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再审申请人自知道相关法律依据变更后,尚未超出六个月,故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4月13日上午9点半左右,刘某向传来(2018)苏0903民申13号的《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文件,她不能理解这些文件的意义。我对她说:“恭喜你,盐都区人民法院对你的再审申请立案受理了。”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我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听证庭参与民申13号案件的听证审理。该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唐燕、陈晓辉、卢建娅,其中唐燕任审判长。刘某请求原审法院“撤销(2015)苏090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殷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王金粉律师诉称:“对于申请人诉称没有收到生效判决的主张不予认可,申请人刘某在2441号案件中特别授权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收到2441号判决即为刘某收到生效判决。刘某的再审申请从2016年3月29日向后15天起算,已超出六个月,故该再审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刘某的前夫唐某再次借款共25万元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殷某有理由相信唐某有固定收入,而且有偿还能力。”
       被申请人唐某委托其女儿唐某某任诉讼代理人,唐某怡当庭提交唐某签名的答辩状并当庭宣读。刘某的前夫唐某认为:“借用该款并非如殷某在(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开庭笔录中所称‘唐某借我的钱是用于搞工程的,并不是用于赌博的。’当时借3万元是我用于放头子,2013年本人绝对没有搞过工程,更无借款搞工程的事实。2014-2015年本人被人骗去郑州做传销做了两年。殷华陆续借款22万元给我的目的就是放贷给我赚利息,因为当时借款给我的人很多,手中钱多了,也不珍惜,这钱基本赌输了(有必要说明,我并没有说殷华借钱22万元的目的是知道我会用于赌博)。本人前后向殷华借款22万元,刘某确实不知道。……刘某在2011年-2015年间在盐城市盐都区金色世纪娱乐中心工作,刘某为采耳技师,月薪4000元左右。”
       刘某指出:“授权李律师代理的委托书上的刘某签名是否真实,以及盐都区人民法院有无依法履行向刘某的送达2441号判决的义务,与本案即民申13号的案件审理没有关联性。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移送上诉通知书明确了2441号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16年4月13日,(2017)苏0903执异79号及(2017)苏09执复77号执行裁定确定了2441号判决已生效,当然潜含着判决已依法送达的意思。如果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被殷某的代理人王金粉的答辩意见绕住头,即万一查明该2441号判决没有依法送达的话,必然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再审请求。但若如此,势必导致(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2017)苏0903执异15号,执异79号及(2017)苏09执复77号等一系列的错案追究。”
      唐燕问刘某:“那你实际有没有收到2441号判决呢?”刘某的代理人答:“在刘某于2017年1月被盐都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前,从未见过2441号民事判决。在2015年1月本人因前夫唐某电话通知,让将家中柜子中一个小包裹送到某法律服务所给姓李的。丈夫让我送,我拿了包裹也没拆开看是什么就送去了,我并不认识李律师,东西送到后准备走时被李律师让在桌子上的文件上签字,他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并不知道所签字的文件是什么。所以,2441号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我承认有点象我的签名,但究竟是不是我的真实签名,我不能确定。我小学二年级没有读完,以前就是那种老公让我做什么,我没有怀疑地照做,不会多问句为什么或者有好奇心。离婚证复印件怎么跑到李律师手中的,我也说不清楚。至于唐某如何得到有关诉讼的消息及与李律师联系上,我不清楚。”
       刘某的代理人接道:“2017年3月6日,我陪刘某一起去找李律师,当时的情况是,李律师也不认识刘某。毕竟以前双方并无实际交流。根据我与李律师的通话,李律师确实不存在将2441号判决向我的当事人刘某送达的情况。(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快递详单上的签收人为向阳,依据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送达方式不符合第九条依法送达的任一种情形,李律师也否认就2441号判决委托过向阳代收。申请人认为没有送达,因此提起上诉,但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业已送达,判决已生效。因此,判决实际有否送达并不是本案的关键,刘某是基于原审法院认定判决已生效,因此才申请再审,盐都区人民法院总不至于在再审程序中又反口说2441号判决尚未生效,用自己的手掌扇自己的脸庞。从走上诉及走再审的两个途径看,在当前的再审程序中认真处理,是最经济的。”
       被申请人唐某的代理人则指出:“对于刘某认为此债务不应由她承担,予以认可;对于刘某提供的落款2017年3月7日致刘某的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本人从别人处借款,又将所借款借给他人的事实,答辩人提供以下几张借条辅助证实:1、2010年10月15日邵成斌借唐某3万元整(原市电视台工作);2010年12月22日,邵成斌借唐某6万元借条;2、2011年2月23日,孙非借唐某6万元整,2012年12月26日,俞迎春借唐某85万元整(射阳
);2012年4月10日,原盐城市地税局的范海东向答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款40万元,以上累计140万元的债务人已全部跑路,查无下落;本人另有几百万借条都在手里成为废纸,要么找不到人,要么找到人也要不到钱。答辩人在2014年3月与刘某离婚前并无固定职业,借钱给我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借款的用途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唐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前四张借条的原件以供质证,对于40万元还款的承诺书因为遗漏了携带原件,仅有复印件。
       刘某的代理人沈某指出:“从若干借条可以看出,唐某无固定职业,远超出通常家庭的承受能力向外大额借款,其资金来源为向社会上的人吸纳资金,无论借款是用于放头子还是赌博、或者其他挥霍,借入及借出均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是非常明显的。”刘某泣诉:“唐某与殷某早在她与唐某结婚之前就认识,殷某是知道她家庭的情况的,你借钱给唐某,我并不知道,他的代理人说有理由相信唐某有偿债能力,那么你要债就应当找唐某要,不应要求我偿还。”
       唐燕问:“你当前所住的309室是什么时候采购的?”刘某说:“到现在有十三年了,是我女儿上小学一年级的时候开始住的。”唐燕问殷某:“刘某有之前有未向你们表示过愿意偿还该债务的意思?”刘某当庭否认。殷某的代理人提供2017年2月23日与刘某的通话记录证明与刘某通话,刘某同意还款。刘某则在席上用带有攻击性的语言对待王律师,沈某当即呵声阻止:“王律师为对方代理,努力辩解这是应当的。你想要反驳等她说完了,你再说不迟。这个通话记录显示的时间是2月23日,那时候执337号已立案,并不能证明他申请执行前找过你,通话信息只是表明两个电话间有过通话,并不能反映通话的内容,你焦虑什么?”审判长唐燕问刘某:“那提供的证据上的通话是关于什么内容?”刘某说:“殷某为我女儿找工作的。”唐某某扬起手,稚嫩的声音响起:“殷某为我找工作的事我知道,为我介绍的好象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的单位。”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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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9 07:24:06 | 只看该作者

RE: 进入执行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宜审查原判是否送达

第一幅图上的一段的文字中有——刘某向传来(2018)苏0903民申13号的《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文件——前面的文字在向字后面少了一个我字,应为刘某向我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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