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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未离身被盗刷20多万元,发卡银行被判赔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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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08:1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20多万元,发卡银行被判赔偿
2018-11-23 18:56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评论(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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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银行借记卡明明一直放在身边,却无缘无故被他人刷卡消费了20余万元。郁闷不已的通州人彭某于是将发卡银行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2015年5月,彭某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个人借记卡,并同时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功能。此后,该卡一直由彭某使用。2018年7月10日15时37分许,彭某陆续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提示该卡分别在当日15时37分4秒、15时40分13秒、15时41分4秒被刷卡消费,总计被扣款金额为204967.24元。彭某立即于当日17时50分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于18时5分51秒在其所在地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用身边的借记卡存款200元。经查,上述“盗刷”行为均发生在澳大利亚。银行方面认为,款项的交易均是通过密码进行,应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如因密码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2018年7月24日,彭某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某于借记卡在澳大利亚被刷当日在上海的银行持卡存入200元,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他人持彭某借记卡及密码在澳洲刷卡,理应向彭某赔偿其银行卡被刷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损失。
  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彭某赔偿204967.24元及利息。
  发生伪卡交易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刷卡”交易逐渐取代现金交易。在“无现金生活”时代,银行卡被不法“盗刷”现象屡见不鲜,普通百姓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能否得到赔偿呢?
  通州法院认为,持卡人与银行因申请银行卡建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本案中,结合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持卡人彭某在其银行卡在澳洲被盗刷时,本人仍保管有该银行卡,因此可以认定人卡并未分离,持卡人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保管义务,案涉交易属伪卡交易。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向持卡人发放银行卡,对持卡负有密码等信息的保密义务、按时支付本息的义务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出现银行卡被复制、伪造的安全隐患,若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可认定被告未尽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银行辩称银行卡凭密码交易规则,案涉交易应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所致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主张,法院则认为,该规则应仅适用于真卡交易,伪卡交易中不适用。
  彭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采取了两个行为,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二是持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存款。通过上述行为,彭某能证明人、卡并未分离,以确认案涉交易为伪卡交易。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若银行卡被盗刷,应立即持卡到银行存款保留相关书证,并拨打110进行报警。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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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银行卡未离身被盗刷20多万元,发卡银行被判赔偿(转)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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