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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校尉(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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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2:18: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诉人卞龙英,女,1950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32091119501104534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军中路60号。
申诉人高红云,女1973年5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305175368,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宇花苑10幢204室。
被申诉人唐寿巧,女,1971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101038729,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军中路60号。
申诉请求:1、要求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7)苏0991民初1107号和盐城市中级法院(2018)苏09民终428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
事实及理由:
1、一、二审判决书存在两个侵犯:讼争房屋系申诉人卞龙英夫妻以旧房的所有权与申诉人高红云实际出资合建而成,约定归卞龙英夫妻居住,所有权归高红云。这个客观事实不能因为申诉人卞龙英夫妻和申诉人高红云基于亲属关系,将房屋借与被申诉人唐寿巧居住而改变性质。故一个侵犯了申诉人卞龙英夫妻的物权和财产处分权;另一个侵犯了申诉人高红云基于实际出资和合约而产生的物上的请求权。
2、一、二审判决书存在三个无视:无视旧房权仅为卞龙英夫妻所有的不争事实;无视高红云实际单独出资,并与卞龙英夫妻协议合作建房。约定归属、公证的事实;无视被申诉人唐寿巧没有任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事实。仅仅因为因为申诉人卞龙英夫妻和申诉人高红云基于亲属关系,将房屋借与被申诉人唐寿巧居住,就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粗暴的将被申诉人唐寿巧变成家庭共有成员,剽窃了他人财产。将实际权利人高红云拒于权利之外,实际出资、父亲的心愿没了着落。
3、一、二审判决书存在以伪伦理反真伦理;通观全文,发现存在以伪伦理取代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而法律的精神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前提下,才能运用公序良俗。此错误法律逻辑形成了,这个让人不能做好事,房屋不能借给他人住有违伦理的荒唐判决。
4、一、二审判决书存在一个套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7)苏0991民初1107号判决与被撤销的盐都区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1660号判决主文一样,可见背后的博弈。
5、一、二审判决书存在两个忽视:一、二审担心的唐寿巧居住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帮扶和补偿的方式解决,而不应该于法律不顾,牺牲卞龙英夫妻和申诉人高红云的合法权益;另一个忽视,就是初心,应回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民终字第1646号终审判决的正确道路上来,判决涉案房屋归高红云所有。
                              申诉人:卞龙英 高红云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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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10:12:28 | 只看该作者
为正义与邪恶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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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11 16:07:33 | 只看该作者
家务事、、、、、、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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