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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物价不能区分普通住宅却制定出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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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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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 14:21: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1-13 14:22 编辑

             盐城物价不能区分普通住宅却制定出服务费标准

  2018年12月24日,我向盐城市物价局申请公开盐市价发〔2014〕18号文件中所指市区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盐市价发〔2014〕18号文件全名《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曰:“现将《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原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12日。” 该文附件中的表格载明,服务等级为三级,普通住宅为多层时,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45元/平米·月;服务等级为三级,普通住宅为小高层、高层时,收费标准为0.8元/平米·月。当服务等级为五级,普通住宅为多层时,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65元/平米·月;服务等级为五级,普通住宅为小高层、高层时,收费标准为1.0元/平米·月。
  我突然想起我在向阳水岸小区的房屋,我那个房屋属不属普通住宅呢?如果不属于普通住宅,则盐市价发〔2014〕18号文不适用于该小区。如果盐城市物价局认为对城西南的向阳水岸小区适用,它就肯定存在判断此小区的某类型或某范围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我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描述:“申请人系盐都区向阳水岸小区业主,弄不清该小区内2号楼的住宅是否是普通住宅。盐市价发〔2014〕18号由贵局发放,因而贵局必定对于该文件中的相关概念是明确的,普通住宅的界定或认定方法应当属于政府掌握的信息。……有必要强调,本申请不是申请人对2号楼是否普通住宅的咨询,申请人期待通过贵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获得知识积累,据之随时作为任意住宅是否普通住宅的判断方法。”
  2019年1月11日下午5:30左右,我正冒雨从盐城交院驾校兴业路分校往建军路北的家中赶,邮递员来电,说有一封来自盐城市物价局的快件需要签收。20分钟后,我在车库门口签收了单号1061059945232的快件。拆封后内存文件为盐价政告(2019)第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盐市价发〔2017〕20号及盐市价发〔2011〕56号文件。该第2号《告知书》答复如下:“1、普通住宅概念界定非价格主管部门职责,我局不存在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政府信息。2017年我局会同市房管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盐市价发〔2017〕20号),现提供该文件供您参考:2、……”
  盐市价发〔2017〕20号文件明确:“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放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等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范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范围为:除低层、商办性质公寓、层高3.3米以上、规划容积率1.0及以下小区之外的住宅。……”
  上述条款显然明确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所针对的住宅范围,该文由盐城市物价局制作,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该信息即为盐城市物价局界定向阳水岸小区2号楼住宅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的依据。向阳水岸小区2号楼层高9层,非低层,非商办性质公寓、层高不高于3.3米等,这些都是判断或者综合判断任一住宅小区是否属于收取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住宅范围,限定为普通住宅的标准或者依据。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充分说明,政府物价行政部门仅在弄清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限、界定标准时,才可以贯彻执行该第七条,如果不存在界定标准的政府信息,则盐城市物价局就一定认为不存在非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或者区分方法的政府信息。这样的后果就是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出政府指导价要求群众或物管企业贯彻执行。又如果物价行政机关连判断向阳水岸小区是否普通住宅的条条框框的政府信息都不知晓或不存在,它就势必不能将该小区作为普通住宅小区,并据此审核及批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
  盐城市物价局既然制定出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就明示了此收费标准仅适用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费标准不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适用该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概念界定标准是否价格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所不论,但你盐城市物价局既然在制定的价格规范中使用该概念,并要求相关单位针对普通住宅实行,你就负有对价格政策规范及所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解读、释明的法定职责。盐城市物价局答复“我局不存在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政府信息”是荒谬的。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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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13 14:29: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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