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月牟利200多万(转)

[复制链接] 0
回复
14239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9-1-14 08:3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名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社会新闻现代快报2019-01-13 07:49
[url=]分享[/url]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德武 陈颖娇 记者 毛晓华)在电脑上开发出抢红包外挂后,两小伙专门找到朋友张某进行推广,短短 4 个多月就卖出两万多套,牟利两百多万。现代快报记者获悉,1 月 8 日至 1 月 9 日,泰州姜堰法院对唐某等 31 名被告人的\"微信抢红包\"外挂软件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8 年 2 月前后,被告人唐某与施某(作案时不满 18 周岁,已另案处理)合谋开发一款用于电脑端秒抢红包扫雷软件程序——\"猎龙者\",并联系被告人张某加入。

三人约定,张某主要负责\"猎龙者\"软件程序市场推广;唐某主要负责收账、分配利润;施某主要负责联系程序完善、程序使用协议、租赁服务器等。所得利润由施某、唐某、张某按 38%、31%、31% 分配。

同年 3 月 1 日至 7 月 19 日期间,上述三名被告人除自行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以外,并通过被告人黄某、郑某和林某(作案时不满 18 周岁,已另案处理)等代理成立销售团队对外销售,相关代理又组织其他被告人作为子代理参与销售。

期间,共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计 22200 余个,销售得款 203 万余元。唐某、张某分别获利 50 余万元。其余 26 名被告人参与销售或组织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 30 余个至 2000 余个,非法获利 300 余元至 10000 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张某等 30 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告人童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唐某、张某、黄某、郑某 4 名被告人系主犯,其余 26 名被告人为从犯。

犯案后,王某等 5 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黄某等 28 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唐某、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各 20 万元。

1 月 9 日下午,姜堰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等 27 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对其中 21 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二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该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罚金刑;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v_nixu







来源: 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月牟利200多万(转)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