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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买卖合同纠纷索要货款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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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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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20:32: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1-22 20:37 编辑

         买卖合同纠纷索要货款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018年11月,盐城居民孙某起诉大连百富商贸有限公司、单某强(别名单屹),要求支付与第三人合伙经营期间,两被告欠付的货款29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孙某委托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盐都区人民法院于11月1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在答辩期内,被告大连百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体强)向受案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百富公司认为:“一、孙某与本法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孙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在2018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大连锦垚贸易有限公司发函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自称案涉货款系大连锦垚贸易公司货款,现被申请人(孙某)又以个人名义起诉,前后自相矛盾。二、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申请人住所地均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案涉纠纷应归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货物的交付、付款等行为均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被申请人的经营地点也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66-6号。故贵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月14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03民初60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大连百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民事裁定第2页载明:“孙某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射阳陈建荣及靖江朱小红)合伙经营羊绒面料销售,在合伙期间,被告购买合伙体的羊绒面料,截止2018年1月24日,被告尚欠货款290000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
  盐都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原告与第三人合伙,与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但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原告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大连百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并非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对此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连百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拼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孙伟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并不排除原告住所地,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故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买卖合同的货款,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百富公司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认为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不是合同履行地;而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据同一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恰恰认为该院享有管辖权,而且享有管辖权的理由是本地依法属于合同履行地。
  (2017)最高法民辖26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主张被告肖某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某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并认为“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即,如果盐都区人民法院因百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而将案件移送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属于移送错误。盐都区人民法院驳回百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是秉承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前述案例的裁判精神,是正确的、得当的。(本贴可以转载,但禁止转载到大盐城论坛或盐城良满仓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
                            二O一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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