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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亭湖物价局告知价格举报处理结果不谈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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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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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6:07: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亭湖物价局告知价格举报处理结果不谈事实依据

  2018年12月月21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到大星菜场附近的某超市购买猪肉,“回家我从袋中拎出三件货物,准备打开透明袋包装的猪肉时,我认真检查了一下袋上粘贴的小票,赫然发现货物名称竟然是夹心肉丝,单价26.00元/kg,净含量0.784kg。小票上的标注单价竟然比柜台上方的明码标价多了0.2元一斤。对照收银台打印的销售清单,我所购的猪肉竟然也叫夹心肉丝,单价恢复为明码标价的25.60元/kg,肉重被保留一位小数成了0.8 kg,售价保持20.40元不变。……”12月24日下午,我到位于盐城市区青年东路上的亭湖区人民政府一楼的区物价局提交举报材料,反映该超市存在货品不符及价格欺诈情况,要求依法查处。
  2019年1月5日,我收到区物价局寄来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沈**先生:您2018年12月25日通过来访方式向我机关提出价格举报,反映在某花园超市内购买的猪肉标价为12.8元/斤,超市实际按13元/斤结算,认为超市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本局初步调查并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2019年1月18日,亭湖区物价局向我送达《价格举报处理更正告知书》,将前述告知书中的“2018年12月25日”更正为“2018年12月24日”。
  我非常吃惊,这个处理结果告知中不涉及调查的任何细节及认定不构成价格欺诈的任何事实。首段是大概介绍价格举报的来源及内容摘要,第二段答复,既无调查过程及查明事实的告知,也无研究认为不构成价格欺诈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的审查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因而,审查亭湖区物价局作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应当审查其有无事实依据,不存在事实依据,则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以及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将无从奠定。
  2019年1月25日上午,亭湖政府法制办陈辉芳主任来电,告诉已收到我上天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邮政详单号1035006133733)。我在复议请求中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根据2019年1月17日《价格举报处理更正告知书》更正)违法。”我在申请书中认为:1、该告知书未告知调查的有关情况违法;2、未告知根据调查的有关情况查明的任何事实违法。3、认定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告知了根据,但未告知事实和理由违法。4、……。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规定: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这说明对于群众的举报的处理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而向举报人告知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3〕16号)文件规定:“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故而,亭湖区物价局未告知举报人调查过程、未通过调查认定任何事实违法。
  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本通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这说明,价格行政部门不单要查明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的事实依据,而且要查明假如不构成价格欺诈,是否存在违背明码标价的事实。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即使依法成立并告知,未就违背明码标价的举报内容作出处理,该行政行为依然违法。
  我在复议申请中指出:“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未告知沈某在**超市购买的猪肉标价为12.8元每斤是否属实,未查明沈海龙反映的该超市在柜台上称重0.784公斤,但在收银时将重量更改为0.8公斤(收费)是否属实。被申请人在处理价格举报事项中,口头承认**超市将猪肉(非加工品)用‘夹心肉丝’标注名实不符,属于违法行为而未作处理,更未将未作处理的理由及根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法。”
  陈辉芳主任说:“你也真能折腾。”我应道:“认定不构成价格欺诈,却不告知任何事实及理由,这让我感觉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完全由领导研究说了算,举报人都不配了解执法事实或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亭湖区物价局对待群众举报太霸道,它对我以这种态度和水平,对待其他法律水平或者法律意识不及我的普通群众,肯定更不讲理。这次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要求确认它的行政行为违法;借此机会希望该局以后在制作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前,将工作做踏实,不要蜻蜓点水、敷衍了事。”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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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30 17:16: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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