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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民政局将不同申请用同一告知书答复太古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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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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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19: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2-14 20:23 编辑

            盐城民政局将不同申请用同一告知书答复太古怪



   2019年2月2日中午1:20,我向盐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jsycmzj@163.com送达一份《盐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1、公开你机关(社会救助中心32号窗口)当前对70岁以上老人发放的寿星卡(免费公交卡)在办妥向申请人交付时卡内储存的充值或者计次总量。2、公开寿星卡所有人乘公交所免的费的最终承担者或者对承运人结算寿星卡持有者乘车费用的责任主体。”此申请是围绕免费了解涉及的金额、次数、承担者。
  2019年2月2日晚上7:46分,我向前述市民政局电子邮箱又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公开你机关下属的社会救助中心32号窗口在70周岁以上市民补办黄海通市民卡时需要缴纳的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以及该收费标准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息。”这是希望掌握补办卡时的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与第一个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存在明显区别。
  我在第二个申请的用途栏描述: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母亲董某珍在你机关的社会救助中心32号窗口领取了寿星卡(黄海通市民卡),并缴纳了25元押金。押金就是防止卡的遗失,遗失或损坏总是难免的,我想超前了解目前盐城市区社会救助中心补办黄海通市民卡的缴费项目及标准、该标准依法经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信息。《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单独收费的 IC 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019年2月14日上午,我收到了市民政局寄来的落款为2019年2月12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文称:“本机关于2019年2月2日收到了你通过电子信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封邮件,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公开你机关下属的社会救助中心32号窗口……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息;公开你机关(社会救助中心32号窗口)当前……或者计次总量;公开寿星卡所有人乘公交所免的费的最终承担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盐城市民政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二、经查询,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畴,……现告知你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对于上述信息属不属于该机关公开另文辨析,我对盐城市民政局将不同时间的两个申请的信息需求,笼在一起作出一个信息公开答复的做法,感到非常吃惊。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我前一申请着眼“收费”,后是申请着眼“免费”,就是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进行了适当区分。然后,政府要求公民提出申请时,不能大杂烩、太烦琐,应当一事项一申请;政府对公民作出答复时,当然应对应地“一申请一答复”。如果两申请或者三申请一答复,无疑于不准百姓点灯,只准州官放火。
  申请人的提出的两个信息公开申请需求,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答复。这也是在申请人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出现不服或者有服有不服时,能够分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方便其有步骤地、在时间上灵活安排地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鉴于盐城市民政局就上述两个不同申请,故意共用一个告知书,让我这个行政相对人非常的纠结:
  其一,我拟将2月2日晚上提出的申请表(A表或A申请)及该告知书作为证据,对该告知书上针对该申请表载明的所需信息作出的答复不满,拟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我计划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两个月内不对2月2日中上提交的申请表(B表或B申请)上请求公开的信息所作出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我拟在前述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决定后,在第四到第五个月以B表及告知书为证据,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中的信息公开案件,只有两种具有选择关系的维权路径,一是对信息公开告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信息公开告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我的维权设计,对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既存在两个月内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又存在对不服的内容未在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将法定的选择情形,变成了并列情形。但我的两种维权路径是分别同申请内容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过错。这就归谬说明,盐城市民政局针对在形式及内容、提交时间上明显属于不同的申请行为,归并作出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是违法的,也缺乏合理性。
  其二,我拟对A表的书面告知内容于2月15日左右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对针对B表的答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暂时没有考虑好。假如复议机关是在第58天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极可能会在第59天就B表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此种设计,我对于两个申请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均未超出法定的60天复议期限,并无违法之处。但这个时候却存在着对于同一个告知书的内容表示不服,竟然合法地存在可提起两次行政复议。如果我在第59天提交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盐城市人民政府拒收或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其肯定会以对同一告知书只能进行一次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来苛责;那么,反向求索,就出现我对B表的答复不服,只能或者应当在对A表的答复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表达出来。可是,这样公正、公平吗?我明明白白提起的两个申请,如果市民政局分开答复但同时送达,那么,我享有在第1天对A表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享有在第59天对B表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种权利因为盐城市民政局蛮不讲理地这两个申请共用一个文书答复,于是就逼着我对两个申请的答复不服的,必须在同一天或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同时申请行政复议,我就丧失了对后一个申请的答复不服进行救济的权利,这也太野蛮了。
  其三,假如我另有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C表或C申请)是在2月11日向市民政局申请公开,该申请答复后我若不服,超前计划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象对A表答复拟先申请行政复议。拟制市民政局某领导说:“将C表答复也纳入AB表的答复告知书中,玩死沈某,让他对A表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就不能同时对C表答复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将C申请的答复也共用2月12日的《告知书》将信息需求纳入,并作出处理。若此,规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机会,就有了堂而皇之之道。
  如果不同时间、不同信息需求、不同文件的2个以上申请,可以不受节制地或任性地使用一个即独立的完整文件履行告知义务,得以成就。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的阴谋得逞,一者,如果三个申请的答复均违法的,分别答复将面临三个败诉;合并后输死了,也只有一个败诉;二者,让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彻底丧失对于不同申请的答复,可以自由选择先复议还是先诉讼的或一选择的机会。
  盐城市民政局的领导太精英,也太狡猾;但是,也很廉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节约了一张白纸——如果一申请一答复,不是就多“浪费”一张白纸吗?一张公交卡按25元成本收取押金,明明肥得流油,却舍不得多费一张白纸,骨子里是抠到外婆家了。
                             二O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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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5 07: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抠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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