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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亭湖物价对违反明码标价举报处理结果拒告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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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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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5 20: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2-15 21:03 编辑

         亭湖物价对违反明码标价举报处理结果拒告举报人


  2018年12月21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到大星菜场附近的某超市购买猪肉,“回家我从袋中拎出三件货物,准备打开透明袋包装的猪肉时,我认真检查了一下袋上粘贴的小票,赫然发现货物名称竟然是夹心肉丝,单价26.00元/kg,净含量0.784kg。小票上的标注单价竟然比柜台上方的明码标价多了0.2元一斤。对照收银台打印的销售清单,我所购的猪肉竟然也叫夹心肉丝,单价恢复为明码标价的25.60元/kg,肉重被保留一位小数成了0.8 kg,售价保持20.40元不变。……”12月24日下午,我到位于盐城市区青年东路上的亭湖区人民政府一楼的区物价局提交举报材料,反映该超市存在货品不符及价格欺诈情况,要求依法查处。
  2019年1月5日,我收到区物价局寄来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沈**先生:您2018年12月25日(后变更为12月24日)通过来访方式向我机关提出价格举报,反映在某花园超市内购买的猪肉标价为12.8元/斤,超市实际按13元/斤结算,认为超市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本局初步调查并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本文对于认定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是否违法在此不作讨论。我认为对该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举报未告知处理结果违法。2019年1月24日,我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根据2019年1月17日《价格举报处理更正告知书》更正)违法。2月15日上午,我到亭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取得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行政复议答复书》。亭湖区物价局否认我向该局提起过超市违反明码标价的举报。真相如何,听我细细道来:
夹心肉丝包装袋.jpg
  亭湖区物价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我于12月24日的举报内容的文件——《某超市货品不符存在价格欺诈的举报》,从文件名称上即可看出我在该举报中反映该超市存在货品不符的价格违法行为。该举报函第2页载明“回家我从袋中拎出三件货物,准备打开透明袋包装的猪肉时,我认真检查了一下袋上粘贴的小票,赫然发现货物名称竟然是夹心肉丝,单价26.00元/kg,净含量0.784kg。小票上的标注单价竟然比柜台上方的明码标价多了0.2元一斤。对照收银台打印的销售清单,我所购的猪肉竟然也叫夹心肉丝,单价恢复为明码标价的25.60元/kg,肉重被保留一位小数成了0.8 kg,售价保持20.40元不变。……恳请亭湖区物价局依法对该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里明白提出了所购猪肉在标价时用不相干的夹心肉丝标称。《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整块肉的品名标成“夹心肉丝”,标示内容缺乏真实性。
  我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价格举报事项中,口头承认百盛花园超市将猪肉(非加工品)用“夹心肉丝”标注名实不符,属于违法行为而未作处理,更未将未作处理的理由及根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法。
  2019年2月1日,亭湖区物价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它认为:“在本件举报中‘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是被答复人在书面的举报文书中指出的‘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因此我局仅对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作出处理的告知结果并无不妥。至于超市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是否具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和举报人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应由我局另行立案处理,也无需告知举报人。”
夹心肉丝设计.jpg
  通过上述文字不难看出以下要点:一、亭湖区物价局承认在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仅对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作出处理的告知结果,即强调该告知结果不包含对于违反明码标价的沈某所称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二、亭湖区物价局认为,沈某对该超市仅提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举报,未举报该超市违反明码标价。三、该超市是否具有违反明码标价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和举报人沈某没有直接关系。四、即使该超市有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是否立案受理,无需告知举报人,顺延推知,对违反明码标价的查处结果,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对举报人也不存在及时告知的法定职责。
  亭湖区物价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否认我在2018年12月24日曾就违反明码标价向该机关提起举报,但在提交的证明调查过程的证据材料中却处处表明,在响应沈某提起违反明码标价、货品不符的举报进行调查。在2018年12月25日9时40分至11时10分的《询问笔录》中,区物价局徐正亚询问: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超市在出售“夹心肉丝”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请问在2018年12月21日下午这款商品是否有明码标价牌或者其他的标价内容?超市工作人员承认两张小票的真实性,并在沈某举报时向亭湖区物价局提交的猪肉包装未打开时的图片上签字,确认其真实性。
  在2018年12月25日11时15分至11时35分对嵇某芳的询问笔录中,徐正亚问:我局接到群众举报,……请问在2018年12月21日下午这款商品是否有明码标价牌或者其他的标价内容?答:“我们柜台的商品都有标示价格,在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袋上贴上了标签,这个标签上就有商品名称和价格。”徐正亚问:“从举报人提供的图片看,你们出售整块肉的名字叫“夹心肉丝”是吗?答:“是的,名称是我们系统中设定好的。消费者在结账前都可以看到商品名称和价格。”
  由上看出,亭湖区物价局明显对沈某举报的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只不过超市方有关人员口头认为没有违背明码标价规定。但是,亭湖区物价局及被调查人均确认沈某购买的肉品是“整块肉”,不是“夹心肉丝”。超市承认在两张销售小票都标示了商品名称和价格,承认两张价格标签上的品名均为“夹心肉丝”,系人为在电脑系统中设计,与真实出售的货物不符。亭湖区物价局公然对亭湖区人民政府宣称:对于举报人举报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该机关没有对该举报进行查处的义务,即使查处,也没有将举报是否立案受理及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的义务。真正实现了从不作为、到乱作为、滥作为的大跨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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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6 06: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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