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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规划称未经规划许可设垃圾场不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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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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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8 10: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城规划称未经规划许可设垃圾场不在职责范围

  2019年2月18日,邵浩(笔名)向盐城市规划局的领导夏郡提交《关于新洋经济区富贵春北园路东未经规划批准挖地设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填埋场的举报》。文为:“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的富贵春北园销售部路东、新圩路北侧……有一个很大的深坑,通向深坑的路面散落着建筑垃圾。……坑的底部填埋生活垃圾,下端用建筑垃圾压实。现场当时有四五个保安在平整建筑垃圾,也看到有一辆拖拉机将整车建筑垃圾倾倒西侧边缘。据保安告知,他们来平整垃圾场是受物业公司贾干尧工作安排。周围一组的群众讲,这个坑也是物业公司派人开挖的(是否属实,请在你局立案后调查核实)。……举报人认为,……垃圾填埋场设置应远离居民生活区,如果该垃圾场经过你局批准,请你局立即纠正。如果该垃圾场未经你局规划批准,请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月24日上午,盐城市规划监察支队向邵某送达一页《答复》(挂号信编号XA49320666332)。文为:你好!关于“新洋经济区富贵春北园路东未经规划批准挖地设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填埋场”的举报已收悉,经我规划管理监察支队亭湖大队进行现场核查。答复如下:“贾干尧在盐城市新洋经济区富贵春北园销售部路东、新圩路北侧挖了一个5米深的坑,用于填埋建筑垃圾,此行为不在我局职责范围之内,建议你向城管局咨询。特此答复。盐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 2019年2月21日。”
  圩洋一组村民陈某说:“2月18日下午,盐城市亭湖区干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人以泥土覆盖深坑已填平垃圾的表面,掩盖填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真相,但是下方仅有生活垃圾没有压实建筑垃圾的水塘没有填埋;还继续向坑边西侧倾倒建筑垃圾,2月20日物业公司安排机械开始填埋深坑。继后继续倾倒建筑垃圾(填平过程中继续倾倒建筑拉圾,然后覆盖,可节省土方作业量。物业公司挖坑除了埋垃圾,最初还存在挖地取土的违法行为,故而填坑时要继续用建筑垃圾补充填方量),摊平后在上面覆土,”邵某说:“怪道2月22日下午三点多钟,我到现场发现已将埋入的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全部埋好,上面理成土坡,不知情的人看不出下面有个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填埋场。这就是表面干净,内里肮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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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某对盐城市规划局下属的监察支队的答复当然不满。盐城市规划局认定违法行为人是贾干尧个人,而非贾干尧为法定代表人的物业公司,明显是庇护该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贾干尧哪来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源于他注册的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对象——业主。而在倾倒现场日常负责平整工作的,并不是贾干尧个人,而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设立垃圾填埋场实际是干尧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据了解,干尧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垃圾清运费,因此处理建筑垃圾,就地掩埋,节省运输及处置成本,挖出的土方又出售获利,同样是出于经营目的。
  盐城市规划局为了庇护城市区域未经规划许可任意挖土填埋垃圾的怪象,在答复中查明了深度5米,却故意遗漏长度,就是防止给公众一个直觉的、很长很深的垃圾填埋坑的立体印象。邵某设想:“在新洋经济区施工5米深、15米以上长度的土坑填埋建筑垃圾,不经规划许可,不属市规划行政部门的执法范围;那假如在新洋经济区的这个相同位置施工5米高、15米以上长度的建筑物、构筑物,用于蓄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也不经规划许可,岂非一样不属于规划行政部门的执法范围。施工房屋与挖掘深坑都只是工具、手段,都是用于处置、蓄放垃圾,两者并无质的不同。事实上,如果真有人在此地搭个活动板房或者中空的构筑物,准备储存垃圾,市民一举报,我敢保证盐城市规划局的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一定飞快地赶到现场,抢着说这属于该机关的职责范围。为何如此差别,纵容未经规划许可的垃圾填埋行为,庇护相关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违反城乡规划,成了盐城规划机关的一道风景。”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干尧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填埋垃圾未经规划许可,当然违背了该条款。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干尧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干尧安排人员进行挖掘、填埋施工,属于“其他工程建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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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该条表明盐城市规划局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因此,认定盐城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核心在于:贾干尧及其公司挖土施工作为垃圾填埋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否则,盐城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确凿无疑的。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干尧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设立垃圾填埋场估计不存在长久使用的意图,应属于临时用地。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这说明,举报的事实只要符合违反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以上均说明,盐城市规划局对邵某的举报应承担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而不是认为没有法定职责。
  另外,新洋派出所在2019年2月17日到场已查明坑内同时填埋了生活垃圾,盐城市规划局查明的内容仅埋有建筑垃圾,也与事实不符。任性挖开城市“肚皮”,在里面埋上好深好长的垃圾,规划行政部门听之任之,让违法行为人用泥土在垃圾表面铺上一层土皮,就蒙混过关,这怎么成?垃圾必须刨出来、分类送到该去的地方去!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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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06: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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