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复制链接] 0
回复
40617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9-7-9 06:1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光明日报: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熊丙奇

2019年07月08日08:04  来源:光明日报
分享到: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原标题: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长期猥亵多名女生。更让人震惊的是,刘某林此前在另一小学任教时就曾因强奸幼女获刑7年。他本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也有同样规定。舆论追问的是,有强奸幼女犯罪前科的刘某林在当年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已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是的话,又是如何再获教师资格的?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这所学校为何聘请其当教师?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形,都表明当地教育部门、有关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才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外,有必要再次呼吁,进一步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主要约束对象是教师,对在学校、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约束力。但实际上后者和教师一样,也有很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而且据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教师外,还需要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今年5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见》提出,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但这还只是属于一地的探索和实践,其他省市没有此类限制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网”依旧会“漏”掉这些潜在的危险,这样的从业限制制度的震撼力也会因此打了折扣。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涉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教师在事发后离开当地,到一个没有熟人的地方继续任教,并有可能再次犯案。

  笔者了解到,对于涉性侵害违法犯罪,国外一些国家不但实行从业限制,而且会及时公布其信息,进行电子跟踪监督。比如,美国《梅根法案》规定,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韩国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我国也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责编:段星宇、董晓伟)







来源: 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