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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众评] 一张女人画像激起的现代网络叫魂运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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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1 07:1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话题 | 一张女人画像激起的现代网络叫魂运动随着社会形态变迁和有效的司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20年前,已经大大下降,但今天的人际安全感和信任感并不见得更强,人们来自A处的不安情绪就可能在并不真实相关联的B处展现和释放。
特约作者 | 郭墨墨
梅姨事件几乎是凭空而起的。
这几天,一张人贩子“梅姨”的画像在朋友圈传遍了,据说这个叫做梅姨的人是广东增城被拐9名儿童案件嫌疑人。
11月18日上午,公安部在微博发布消息称,网传“梅姨”画像并非官方发布。而梅姨是否存在,长相如何,也暂无其他证据证实,并直指发布信息的ccser平台(CCSER儿童失踪预警平台)不是公安机关权威发布平台。
据新京报,被媒体报道为“画像神探”、模拟画像专家的林宇辉称,画像确系其所画。林宇辉称,有一位60多岁的老汉,称其曾与梅姨同居两年多,对梅姨的描述较为准确,对梅姨体态、相貌说得比较清楚。经约4个小时描述,林宇辉把梅姨第二次嫌疑人的画像(17年警方曾找人画过一次并公布)画了出来,这名老汉也表示认可了。
林宇辉称,画画是受广州增城警方所邀,画时民警亦在场。林宇辉表示,警方当时未直接公布画像,后因被拐儿童父亲申军良向他要,他即拍了画像给申军良。申军良表示,自己拿到画像后曾发给多家媒体。而彩照则系林宇辉请人电脑合成。
总而言之,这张女人画像并没有经过警方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开,能否反映梅姨的真实情况,不得而知。
一次含糊的全民网络通缉事件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发布的缉拿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等的书面命令。通缉令的发布及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也就是说发布通缉令,只能由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实施,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这样做。而公安机关为征集案件线索发布悬赏通告,也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定的程序实施。
这个制度设计的道理很简单,一方面可以防止警方的侦查办案工作被干扰;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秩序不被破坏,保护公民不被非法通缉。
网友的转发和关注代表着社会正义的呼声,但这些热情也有被错误信息误导的可能,审慎同样是每一位网友都不应该推卸的责任。
一次精确的网络情绪共振
和此前的“人贩子应当一律死刑”的网络呼吁运动类似,此次网络事件,也是一次典型的全网情绪共振事件。尽管事件的事实基础其实是一桩积案。
可以看到类似网络现象必然依托人最基础的,最根深蒂固的情感——亲子情感,以及无法言说的心灵深处的不安与焦虑。
刘德华电影《失孤》,黄渤电影《亲爱的》,姚晨电影《找到你》,都曾对这种残酷的人间悲剧和伟大的情感力量有过精确的刻画。
但也有网友发出激烈批评,把此次事件比作又一次网络“叫魂”。《叫魂》是汉学家孔飞力的著作,经常被人引用类比社会现实。它记叙的是清乾隆三十三年,一个叫做“叫魂”的妖术恐慌事件。人们受这种妖术恐惧的支配,相信妖术师可以通过人的发辫,衣物,甚至姓名来盗取其灵魂为自己服务,而灵魂被盗者则会立刻死亡,结果引发了大范围社会恐慌。
将对拐卖儿童案件的集体愤慨和对妖术的恐惧进行片面类比,其实想说明的是,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也存在一些并不符合事实的想象。
比如“中国每年失踪儿童有20万人左右,被拐卖的比例大概占了八成,而能找回的大概只有0.1%。”的说法,就是个彻头彻尾的陈年谣言,但仍有人在不断转发。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研究分析和信息发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拐卖妇女迫为“人妻”的犯罪仍时有发生,拐卖、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的犯罪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拐卖、拐骗外籍妇女的犯罪在部分地区有增多趋势。
犯罪有其特定的时空规律,这是由一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难以找到相对可靠的全国立案数统计,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审理统计数据,以及学术界的一些研究统计都说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自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以来至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先急剧上升后波动下降的“倒V型”态势,1980年代和1990年代,基本对应了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最高发的二十年,这期间的拐卖儿童犯罪占这些年犯罪总数的八成以上,其中1989年为峰值年份,1989-1998年是高发时段。(李钢等《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地理特征研究》·《地理科学》201707)
以“家寻宝贝”网站数据制作的拐卖儿童犯罪年际变化图(引自李刚等的论文 )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犯罪分子1362人,相对于2010年审结的1919件、判处3631人,下降幅度分别达55.55%、62.49%。
今年6月2日,儿童节过后,公安部公布了一则消息:公安部“团圆”系统上线满3年,系统共接到儿童失踪案3978件,找回3901个失踪的孩子,找回率达到98%,“团圆”系统也因此被称为人贩子克星系统。注意,这是三年来的全国数据总数。
这种趋势下的一再出现的社会焦虑和严打呼声,坦率说,是缺少事实基础的。
一种心态,关于风险
一再出现的涉拐案件网络情绪共振现象,背后有心理学因素,也反映了特殊的时代特点。
“风险社会”(risk society)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在1980年代提出的,贝克认为,我们现在正生活在一个与传统的现代化社会完全不同的“风险社会”之中。
在传统的现代化社会中,人们相信通过理性力量,人可以控制自然和社会,使人类社会有秩序、有规则地发展。这种对社会的看法可以称为一种“常态社会”的观点。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前进以及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这种“常态”社会的观点已经日益不能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仅就与犯罪的关系而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既可能随着发展而大幅度减少或消灭某种犯罪,也可能导致某种新的犯罪形态出现。随着社会形态变迁和有效的司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20年前,已经大大下降,但今天的人际安全感和信任感并不见得更强,人们来自A处的不安情绪就可能在并不真实相关联的B处展现和释放。
风险社会的特征是,风险不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和灾难,而是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这种不确定与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全新的,无法用旧的方法和知识来解释和解决。也就是说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控制力未必越强。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形态是否能按照传统型或常规性控制对策予以有效遏制,始终是个问题。而且现代风险不是孤立的,它的影响将波及全社会。
有网友的说法很令人赞同,只要还有一个案件存在,拐卖儿童的罪恶就不能忽视。犯罪无法彻底消灭,犯罪的存在也会促使人们不断审视它的社会背景问题,警惕它背后的社会风险,去想办法改善它,克制它,去让我们的生活更安全。
第4621期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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