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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金州公安局对持法院介绍信查询户籍信息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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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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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0:21: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3-9 10:22 编辑

           金州公安局对持法院介绍信查询户籍信息不协助         


    2018年3月8日下午,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J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陪同孙某一起前往的我对立案庭女同志说:“这个案子是货款纠纷,被告二张明希(化名)是被告一大连□腾飞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与被告一相同。但他的出生年月不详。”女同志检查材料后说:“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材料,不符合立案标准。”我说:“这个张明希,人是熟人,坐地开厂,又是被告一股东,电话地址齐全,但是我们没有正当理由获取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或者户籍资料,难不成来到你们大连市金州区的外地投资者看到那个人天天在哪儿做生意,手里有掌握着他欠款的证据,寄信也寄得到,但是不能提供身份证照片或者户籍证明材料,在法律途径上竟然还就不能起诉对方了?”
    该女同志说:“我开一张《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给你们,你们到公安机关去调取户籍证明材料。”尽管金州法院的不能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拒绝接受案件材料的做法,我并不认可,但是,该女同志爽快地提供加盖有金州区人民法院公章的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通知书抬头致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我与孙某以为障碍不是很大,还是非常感动的。这个通知书落款的红色印章颜色又特淡,又让我隐隐约约感觉有些不正常。
    我与孙某遂来到金州市公安局,接待人员了解我们的来意后,让到附近的派出所,孙某遂驱车来到拥政派出所。进入户籍大厅后,窗口内的女同志听孙某说明来意后,看也不看孙某伸过来的《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对孙某说:“调取公民户籍证明材料,必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才可到公安机关调取,案件当事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或者介绍信,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没有没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我对孙某说:“在我们江苏盐城,在被告人信息栏填写出生年月不详,是不影响立案的。人民法院逼着我们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开具了通知书,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又声明他们没有协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拒绝配合肯定不是从我们开始,而是它一贯的态度。那么,金州区人民法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态度,明知不可为,而开具通知书让原告跑断腿,并不得不折回,这其中说不定存在着黑色利益链条。”
    我们再次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附近,我用不是辽宁本地的我的手机号码拨打0411-12389,竟然显示空号。孙某用大连的手机号致电12389,告知相关情况并说明拥政派出所拒绝协助调取户籍证明。接线人员答应帮我们协调,下午3:48,大连市公安局0411-83631911回电孙某,说经咨询拥政派出所,说根据相关规定,调取相关材料,必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亲自持介绍信来调取。人民法院向你出具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却不派人来调,属于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建议你们委托律师去调取。”孙某问:“我是当事人都没有权利调,委托的律师怎么会有权利去调?请问是依据什么规定,明确公民持人民法院的介绍信不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对方说他也不清楚。
    孙某遂再一次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超过下午两点半,该院立案庭除了保安及值班警察外,基本就人去楼空了,孙某没有见到立案登记人员,警察让她委托律师再去公安机关调取。孙某提出质疑:“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的权利是源权利,怎么会出现律师有权调取,而当事人却无权请求公开的怪事呢?这不是法院逼迫当事人花钱请律师,以及专注为律师开拓业务吗?”万般无奈,孙某只得到法院附近找律师事务所询问。先是出立案庭门向左顺路到前方十字路口的左前方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的律师答复:“你们所告的被告二是营口的,即使律师在大连本地也是调不到他的户籍证明材料。”孙某问:“既然律师也调不到,这边的法院不会不知道,怎么还向当事人开出协助调取相关材料的通知书呢?”这个律师耸耸肩膀,表示不好评价,对此事无能为力。
    孙某对我说:“刚才这个律师根本没提钱的事,如果能够调取,纵使有难度,他应当提出服务价格,但他没有。我们再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试试。进了第二家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律师倾听孙某的苦衷后,也无奈地笑笑:“与你们江苏相比,这个地方就是这个样,官僚主义作风相当的浓重,时间长了,我们也就麻木了。遇事都需要通过钱打点寻求解决。这个地方还有个怪事,大连的不提供大连之外的公民的身份信息的查询,甚至这个派出所不提供哪个派出所辖区内的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你这个事我帮不了忙。”即不是难度大不大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可能的问题,孙某在对方闭口不提收费的情况下,叹着气退出了律师事务所。
    我说:“咱们再去一趟金州区人民法院,看立案庭的人现在在是不在?”再次来到立案庭,窗口内除了一名男警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窗口外除了保安,没有其他任何群众来请求立案,而这时才下午四点半不到。孙某对隔着窗口面向他的警察说:“这个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是你们立案庭的女同志开的,但是公安机关拒绝协助,你们让我找律师调,我们连续找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人家直接告诉我们调不到,根本不与我们谈收费多少的问题。”那个男警察低声对孙某说:“律师都说办不了啊!这个事情还是好办的,就是需要一千块钱。”这个男警察到后侧拿来一本本子打开对孙某说:“你看要么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要么提供象这样的户口本上的登记页。”我抬头看了看头顶的监控,对孙某说:“让我们花一千块钱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这是纵容司法人员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络及进行行贿索贿的违法犯罪,这事我们不能干。我们先回去,另外再想办法。”
    在回去的路上,我对孙某说:“就你持《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向金州区公安机关提出公开张明希相关身份信息的问题,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这里可能存在这样一个流程:1、法院附加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的强制要求;2、法院开具协调通知让原告到公安机关碰壁;3、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碰壁后均建议找律师去调;4、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口不涉钱地不接受相关请求;5、让当事人感觉这事只能通过拿钱走私解决。最后,由相关人员报出收费价格,让当事人决策是否接受要约。按照这个地区的司法规则:你明知某人为该地区著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地点及联系电话均准确无误,但在就是没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你起诉该法定代表人,金州区人民法院将断然不会进行立案登记的。这是多么严重的司法不作为啊,真不知这个地方的老百姓,平日是如何度过这么沉重的雾霾的?今天让我遇到了,凡事最怕较真,我理当予以曝光,为当地百姓谋取一点福利。”(注:本文曝光的焦点其实偏向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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