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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0 19: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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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安全评估表
1 安全管理 100
1.1 安全管理机构 应当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10 安全管理机构不明确,扣标准分的 30%~50%;
未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标准分的
50%。
1.2 安全管理制度 应当制定、落实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
全事故监督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
大隐患整改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及其相
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10 制度不健全,扣标准分的 30~50%;制度落实
情况差,扣标准分的 30~50%。
1.3 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贮灰场作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
合格,且合格率达到 100%。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扣标准分的 50%;贮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扣标准分的 50%;贮灰
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未达到 100%,不得
分。
1.4 安全资金投入 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并专门用于安全生产。 10 未提取安全资金,不得分;安全资金未完全用
于安全生产,扣标准分的 30% ~50%。
1.5 工伤保险 应当制定职工工伤管理制度;按照当地规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 未制定职工工伤管理制度,不得分;未为从业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不得分;缴纳标准达不到
当地规定,扣标准分的 20%~ 40%。
1.6 职业病危害防治 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和落 5 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不得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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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为从业人
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设施
和用品。 防尘的具体措施,不得分;防治措施不完善,
扣标准分的 20%~40%;个体防护设施和用品
配备不全,扣标准分的 20%~40%。
1.7 事故应急救援 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防洪、垮
(溃)坝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与评估。 15 未建立事故应急组织,不得分;未制定应急预
案,不得分;未组织评估与演练,扣标准分的
20%~50%。
1.8 安全警示标志 贮灰场应当设置明显、齐全、清晰、规范的安
全警示标志。 5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分;安全警示标志
不明显、不齐全、不清晰或不规范,每处扣标
准分的 20%。
1.9 设计、施工和监理
单位的资质 承担贮灰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从业范围许可。 10 其中一个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范围许
可,扣标准分的 30%。
1.10 档案管理 贮灰场技术文件(包括勘测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竣工图等)归档资料应当齐全完整。 10 缺一项技术文件或资料,扣标准分的 20%。
1.11 相关方管理 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双
方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委托方
应当负责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和指导,不得以
包代管。 5 未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分;未签订
安全协议,不得分;未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管理,
扣标准分的 50%;对被委托方管理不到位的,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标准分的 20~30%。
2 运行管理 100
2.1 运行管理人员 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贮灰场运行管理人
员,制定贮灰场运行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10 未 配备专 业运行管 理人员 ,扣标准 分的
20%~40%;未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或岗位责任
制分别扣标准分的 30%。
2.2 巡视检查 应当按照贮灰场巡视检查制度,对贮灰场坝
体、除灰管路及排水设施等进行经常性检查, 10 未按照灰场巡视检查制度进行巡视检查,不得
分;无巡视检查记录,扣标准分的 50%;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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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巡视记录、缺陷登记和处理记录。 登记及处理不完善,扣标准分的 20%~50%。
2.3 坝前放灰 贮灰场放灰点应当合理布置、及时切换,或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坝前均匀放灰;不应当在贮
灰场尾部长时间单独放灰。 20 坝前放灰不均匀,扣标准分的 20%~30%;贮
灰 场尾部 长时间单 独放灰 ,扣标准 分的
20%~50%。
2.4 除灰管路 除灰管路、伸缩节、管接头、支墩等设施应当
完好;除灰管路沿线应当无泄漏、无堵塞、无
冲刷坝坡现象。 10 设施有缺陷,每处扣标准分的 10%;除灰管路
有漏泄、堵塞,每处扣标准分的 10%;有冲刷
坝坡现象,扣标准分的 30%~50%。
2.5 灰水回收系统 灰水回收泵房及相关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
常,运行记录完整,灰水实现全部回收。 10 设施不齐全、有缺陷,扣标准分的 20%~30%;
无 记录或 运行记录 不完整 ,扣标准 分的
10%~20%;没有实现灰水全部回收,扣标准
分的 20%~50%。
2.6 灰渣泵房 灰渣泵房运行正常、运行管理记录齐全,实现
安全文明生产。 10 运行设备有缺陷、无运行记录、安全文明生产
状况较差,分别扣标准分的 10%~20%。
2.7 扬灰控制 应当具备有效的扬灰控制措施,应用效果良
好。 20 无扬灰控制措施,不得分;扬灰控制效果差,
扣标准分的 20%-50%。
2.8 环保罚款 近三年财务成本帐中无环保罚款事件。 5 发生因贮灰场环境污染罚款的不得分。
2.9 贮灰场管理站 应当设置贮灰场管理站,站内应当配备必要的
生产、生活设施。 5 无贮灰场管理站,不得分;生产、生活设施不
齐全,扣标准分的 30%~50%。
3 防洪度汛 100
3.1 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应当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
规范》。 20 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分。
3.2 防洪容积和安全
加高 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
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30 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扣标准分的
50%~60%;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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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加高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60%~70%;
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
要求,不得分。
3.3 防洪措施 防洪措施齐全并落实。汛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和防洪维护。汛期应当加强巡视,对出现的水
毁项目及时处理。 10 未制定防汛措施,不得分;防汛措施落实不到
位,扣标准分的 20%~30%;汛前未进行检查和
维护、 未对出现的水毁项目及时处理,扣标准
分的 30%~50%。
3.4 上坝道路 上坝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满足巡视抢险要求。 15 道路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10%~30%。
3.5 坝上照明设施 坝上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夜间作业和抢修要求。 10 坝上照明设施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10%~30%。
3.6 通讯设施 通讯设施应当完好,通讯畅通。 5 通讯不畅通,扣标准分的 10%~30%。
3.7 防汛器材、设备 防汛器材、设备配备应当满足要求。 10 防汛器材、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或数量不能
满足要求,分别扣标准分的 10%~30%。
4 排水设施 100
4.1 排水建筑物 排水竖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消力池、排洪
沟等建筑物应当结构完好,运行正常。 40 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
等,扣标准分的 30%;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扣
标准分的 40%;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
水能力,不得分。
4.2 排水能力 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排水能力应当满足要
求,排水连续通畅。 30 排水建筑物的进水口标高不连续,扣标准分的
40%;排洪范围内盖板或孔口塞开启不满足排
洪能力要求,扣标准分的 20%。
4.3 排水设施部件 孔口塞、预制叠梁、盖板等排水设施部件应当
齐全、完好,可适时调整水位。 20 排水设施部件不齐全,不能适时调整水位,扣
标准分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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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往排水系统进
水口的道路或船
只 通往排水系统进水口的道路或船只,应当满足
运行要求。 10 无通往排水系统进水口的道路或船只,不得
分。
5 坝体结构 100
5.1 坝体状况 坝体(包括初期坝、副坝、子坝)轮廓尺寸应
当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完整、沉降稳定;坝体
应当无裂缝、冲刷和滑移现象。 40 坝体轮廓尺寸不满设计要求,扣标准分的
20%;坝坡因冲刷严重形成冲沟,扣标准分的
30%;坝体有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扣
标准分的 50%;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
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不得分。
5.2 坝体抗滑稳定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当满足规范要求;坝
体抗震安全运行条件应当满足要求。 40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 0.95 倍规范允
许值,扣标准分的 50%~60%;坝体抗滑稳定
安全系数不小于 0.90 倍规范允许值,扣标准
分的 60%~70%;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小于
0.90 倍规范允许值,不得分;坝体抗震安全运
行条件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30%。
5.3 变位监测 观测基准点、变位观测点应当齐全完好;应当
定期进行变位监测、分析。 10 变位监测设施不齐全,扣标准分的 20%~50%;
未定期监测、分析,扣标准分的 20%~50%。
5.4 贮灰场内取灰 贮灰场内取灰应当制定取灰方案,并按照规定
取灰。 10 未制定取灰方案,不得分;取灰坑危及坝体安
全,不得分;未按照规定在贮灰场内取灰,扣
标准分的 20%~40%。
6 渗流防治 100
6.1 干滩长度 运行干滩长度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坝前干滩长
度范围内无稳定水面。 20 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扣标准分的
30%~50%;坝前干滩长度范围内存在稳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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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扣标准分的 30%。
6.2 坝体渗流 坝下游坡面无渗流溢出点或湿片;坝脚渗流水
量平稳、水质清澈。 30 下游坡面有高位溢出点,出现局部湿片,扣标
准分的 40%;坝坡有大面积渗流,扣标准分的
50%;坝坡出现管涌、流土,形成渗流破坏,
不得分。
6.3 坝基及坝肩渗流 坝基及坝肩渗流水量平稳、 水质清澈。 10 坝基及坝肩出现管涌、流土,形成渗流破坏,
不得分。
6.4 排渗系统 排渗系统(包括排渗管、排渗体)运行正常,
渗透水清澈。 10 排渗系统淤堵,排渗能力降低,扣标准分的
20%~50%。
6.5 浸润线监测 浸润线监测设施齐全、完好;定期开展浸润线
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绘制浸润线。 10 监测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扣标准分的 40%;
未定期监测,扣标准分的 30%;未绘制浸润线,
扣标准分的 30%。
6.6 对地下水影响 灰场排水及渗透水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防
止对地下水的影响。 20 未进行水质化验,不得分;水质化验有一项不
合格,扣标准分的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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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燃煤发电厂干式贮灰场安全评估表
1 安全管理 100
1.1 安全管理机构 应当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置贮灰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安全管理机构不明确,扣标准分的 30%~50%;
未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标准分的
50%。
1.2 安全管理制度 应当制定、落实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
全事故监督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
大隐患整改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及其相
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10 制度不健全,扣标准分的 30~50%;制度落实
情况差,扣标准分的 30~50%。
1.3 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贮灰场作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
合格,且合格率达到 100%。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扣标准分的 50%;贮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扣标准分的 50%;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率未达到 100%,不得分。
1.4 安全资金投入 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并专门用于安全生产。 10 未提取安全资金,不得分;安全资金未完全用
于安全生产,扣标准分的 30% ~50%。
1.5 工伤保险 应当制定职工工伤管理制度;按照当地规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 未制定职工工伤管理制度,不得分;未为从业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分;缴纳标准达不
到当地规定,扣标准分的 20%~ 40%。
1.6 职业病危害防治 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和落
实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为从业人 5 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不得分;无
防尘的具体措施,不得分;防治措施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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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设施
和用品。 扣标准分的 20%~40%;个体防护设施和用品
配备不全,扣标准分的 20% ~40%。
1.7 事故应急救援 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防洪、垮
(溃)坝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与评估。 15 未建立事故应急组织,不得分;未制定应急预
案,不得分;未组织演练与评估,扣标准分的
20%~50%。
1.8 安全警示标志 贮灰场应当设置明显、齐全、清晰、规范的安
全警示标志。 5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分;安全警示标志
不明显、不齐全、不清晰或不规范,每处扣标
准分的 20%。
1.9 设计、施工和监理
单位的资质 承担贮灰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从业范围许可。 10 其中一个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范围许
可,扣标准分的 30%。
1.10 档案管理 贮灰场技术文件(包括勘测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图、竣工图等)的归档资料应当齐全完整。 10 缺一项技术文件或资料,扣标准分的 20%。
1.11 相关方管理 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双
方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委托方
应当负责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和指导,不得以
包代管。 5 未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分;未签订
安全协议,不得分;未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管理,
扣标准分的 50%;对被委托方管理不到位的,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标准分的 20~30%。
2 运行管理 100
2.1 运行管理人员 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贮灰场运行管理人
员,制定贮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未 配备专 业运行管 理人员 ,扣标准 分的
20%~40%;未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或岗位责任
制,扣标准分的 30%。
2.2 巡视检查 应当按照贮灰场巡视检查制度,对灰坝坡体、
排洪设施、运灰道路等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
做好巡视记录、缺陷登记和处理记录。 10 未按照贮灰场巡视检查制度进行巡视检查,不
得分;无巡视检查记录,扣标准分的 50%;缺
陷登记及处理不完善,扣标准分的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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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堆灰作业 应当制定完善的堆灰方案,进行分区、分块堆
灰,并对每一堆灰区条带按照次序铺灰碾压。
堆灰作业不应当影响坝体安全、破坏碾压好的
灰面。 15 未制定堆灰方案,不得分;堆灰方式、坡向坡
度影响排水设施,扣标准分的 30%~50%;堆
灰作业影响碾压好的灰面,扣标准分的 10%~
20%。
2.4 碾压质量检测 对碾压灰渣的干容重,含水量、喷洒质量、设
备完好率、灰场绿化、水电供应以及灰场所有
设施的安全等进行检测和检查,建立必要的运
行管理档案。 10 未进行检测和检查,不得分;检测内容不全面,
扣标准分的 30%~50%;未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扣标准分的 20%。
2.5 运灰道路 应当布设合理的运灰路径,并保持道路畅通、
路面清洁。电厂至灰场道路应当为不低于三级
的厂外道路,灰场内运灰干线应当为不低于四
级的厂外道路,灰场内宜修建炉底渣或泥结石
临时道路。 10 运灰路线不合理,扣标准分的 10%~30%;运
灰 路 面 不 畅 通 、 不 清 洁 , 扣 标 准 分 的
10%~40%;运灰道路未达到级别的,每项扣
10%。
2.6 运灰设备 采用的运灰车辆应当为专用封闭式自卸车,进
入灰场应当低速行驶,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转弯和掉头,避免人为扰动;灰场应当有保持
运灰车辆清洁的有效措施。
当采用管带、气力管道、水路等运输方式时,
应当采用封闭设施。 10 运灰设备未采用封闭措施,扣标准分的
30%~50%;运灰车辆不按照规定行使,扣标
准分的 10%~ 20%;运灰车辆不清洁,扣标准
分的 10% ~30%。
2.7 运行机具 应当配备灰场正常运行必需的整平、碾压、喷
洒的施工运行机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机具
的完好率。 10 未按照规定配备整平、碾压、喷洒等的施工机
具,扣标准分的 20%~60%;缺乏保证机具完
好率的有效措施,分别扣标准分的 10%~40%。
2.8 扬灰控制 应当具备有效的扬灰控制措施,应用效果良
好。其中,喷洒系统应当保证水源、水量及供 10 无扬灰控制措施,不得分;扬灰控制效果差,
扣标准分的 20% ~50%。
20
水管路可靠,喷洒方式有效。
2.9 环保罚款 近三年财务成本帐中无环保罚款事件。 5 发生因贮灰场环境污染被罚款的不得分。
2.10 贮灰场管理站 应当设置贮灰场管理站,可包括办公室、机械
设备库、冲洗间、配电间、运灰车库及其它必
要的生产、生活设施。 10 无贮灰场管理站,不得分;缺少必要的生产、
生活设施,扣标准分的 30%~50%。
3 防洪度汛 100
3.1 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应当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干式贮灰
场设计规程》。 20 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分。
3.2 防洪容积和安全
加高 应当具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30 无安全加高或防洪容积不满足设计洪水标准要
求,不得分;安全加高不满足设计洪水标准要
求,扣标准分的 70%。
3.3 防洪措施 应当有齐全的防洪措施并落实。汛前应当进行
安全检查和防洪维护。汛期应当加强巡视,对
出现的水毁项目及时处理。 10 未制定防汛措施,不得分;防汛措施落实不到
位,扣标准分的 20%~30%;汛前未进行检查和
维护、 未对出现的水毁项目及时处理,扣标准
分的 30%~50%。
3.4 截洪设施 灰场设置的拦洪坝应当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
干式贮灰场设计规程》,拦洪坝排水系统不应
当影响灰场安全。灰场设置的截洪沟宜按照重
现期 10 年的洪水标准设计,截洪沟的排水系
统应当可靠。 10 设置的截洪设施不符合设计洪水标准,不得分;
截洪设施不完整,扣标准分的 30%~50%。
3.5 上坝道路 上坝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满足巡视抢险要求。 10 道路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10%~30%。
3.6 坝上照明设施 坝上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夜间作业和抢修要求。 5 坝上照明设施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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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通讯设施 通讯设施应当完好,通讯畅通。 5 通讯不畅通,扣标准分的 10%~30%。
3.8 防汛设施、物资 防汛器材、设备的配备应当满足要求。 10 防汛器材、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或数量不能
满足要求,分别扣标准分的 10%~30%。
4 排水设施 100
4.1 排水建筑物 排水竖井、排水斜槽、排水卧管、集水池、消
力池、排洪沟等建筑物应当结构完好,运行正
常。 40 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
等,扣标准分的 30%;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扣
标准分的 40%; 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
水能力,不得分。
4.2 排水能力 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排水能力应当满足要
求,排水连续通畅。 30 排水建筑物的进水口标高不连续,扣标准分的
40%;排洪范围内盖板或孔口塞开启不满足排
洪能力要求,扣标准分的 20%。
4.3 排水设施部件 孔口塞、预制叠梁、盖板等排水设施部件应当
齐全、完好,可适时调整水位。 20 排水设施部件不齐全,不能适时调整水位,扣
标准分的 10%~20%。
4.4 通往排水系统进
水口的道路 通往排水系统进水口的道路,应当满足运行要
求。 10 无通往排水系统进水口的道路,不得分。
5 坝体结构 100
5.1 坝体状况 坝体轮廓尺寸应当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完整、
沉降稳定;坝体应当无裂缝、冲刷和滑移现象。 40 坝体轮廓尺寸不满设计要求,扣标准分的
20%;坝坡因冲刷严重形成冲沟,扣标准分的
30%;坝体有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扣
标准分的 50%;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
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不得分。
5.2 灰渣永久边坡防
护 由灰渣碾压形成的永久边坡应当及时防护,并
设置纵向和横向排水沟,与坝肩、坡脚处的排 10 未及时护坡,扣标准分的 30%~ 50%;未设置
纵向和横向排水沟,扣标准分的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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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形成沟网。
5.3 坝体抗滑稳定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当满足规范要求;坝
体抗震安全运行条件应当满足要求。 30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 0.95 倍规范允许
值,扣标准分的 50%~60%;坝体抗滑稳定安全
系数不小于 0.90 倍规范允许值,扣标准分的
60%~70%;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小于 0.90 倍
规范允许值,不得分;坝体抗震安全运行条件不
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 30%。
5.4 变位监测 观测基准点、变位观测点应当齐全完好,定期
监测、分析。 10 观测设施不齐全,扣标准分的 20%~50%;未
定期监测、分析,扣标准分的 20%~50%。
5.5 贮灰场内取灰 贮灰场内取灰应当制定取灰方案,并按照规定
取灰。 10 未制定取灰方案,不得分;取灰坑危及坝体安
全,不得分;未按照规定在贮灰场内取灰,扣
标准分的 20%~40%。
6 渗流防治 100
6.1 灰场底部防渗 贮灰场区域地基土为粘性土层,其渗透系数不
大于 1.0×10-7cm/s,厚度不小于 1.5m,可满足
干灰场防渗要求。否则,可采用人工防渗层。
当地质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垂直防渗措施。 30 未按照贮灰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构筑
防渗层,不得分;防渗体破坏未及时修复的,
扣标准分的 20%~ 60%。
6.2 初期坝防渗 初期坝内坡应当设置与灰场底部防渗相适应
的防渗层。 20 未按照贮灰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构筑
防渗层,不得分;防渗体破坏未及时修复,扣
标准分的 20%~60%。
6.3 排渗设施 山谷灰场应当设置排渗设施,以有效排除灰场
底部的渗水。 15 未按照要求设置,不得分;排渗设施排渗不畅,
扣标准分的 20%~ 50%。
6.4 坝下渗流 坝基和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 15 坝基和坝脚渗流水量不平稳、水质浑浊,扣标
23
准分的 20%~50%。
6.5 对地下水影响 灰场排水及渗透水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防
止对地下水的影响。 20 未进行水质化验,不得分;水质化验有一项不
合格,扣标准分的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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