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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河北六民工讨薪妨碍公务被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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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2:01: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妨害公务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

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





四川阆中市法院举行公判大会,八名违法讨薪民工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学府花园项目部索要该项目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被告人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以此方式索要工资。



2015年8月,阆中农民工讨薪引发暴力事件


江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考虑到众多民工情绪激动,为避免发生更大的群体性事件,民警代永洪在处警过程中,劝解在场的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大量民工仍不听劝,被告人张某、戚某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被告人曹某、欧某、王某将民警代永洪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迫使政府给开发商杨某施压,从而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一度致七里大道、巴都大道等地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件发生后,阆中市公安局立即调动警力,及时稳控住现场,并将曹某、董某、欧某三人抓获。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于2015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事后,宋某及欧某的家人多次上门向受伤民警代某赔礼道歉,民警对二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随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欧某、曹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人宋某、康某有期徒刑6个月15天,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农民工讨薪历来受到全社会关注和帮助,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民工讨薪时可以求助的对象。农民工讨薪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国有国法,如果以过激方式讨薪而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民众以此为戒,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切莫因过激行为将自己从受害者变为违法者。



阆中市人民法院告诫广大市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合理表达诉求,理性维权,不能采取堵路、堵桥、冲击党政机关的过激行为,或者以妨碍公务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身试法终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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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12:02: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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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3:03:52 | 只看该作者
不差钱也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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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08:25:25 | 只看该作者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

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审判:8农民工分别获刑6至8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当地:阆中法院网已撤下相关报道

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公判大会”的召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不过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不少争议。

阆中法院为何要选择用开“公判大会”这种方式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昨日(17日),记者就此问题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法院方面“正在开会研究中”。截至昨日晚11点半,记者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而记者登录最先发布此消息的阆中法院网,发现网站上已无任何相关报道。

专家说法:“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

阆中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8名农民工集中宣判,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范辰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则表示,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齐林还表示,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维权行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对上述8名农民工,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

盘点:都哪些地方开过公判大会?

四川阆中法院的这次公判大会并非先例。近年来,类似的公判大会在很多地方都开展过。而选择公判大会的地点,有广场、学校等。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华容县召开全县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据媒体报道,当时参加大会的高中学生会后被要求写心得体会。而从2012年起,华容县已经组织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

●2015年6月26日

广东陆丰召开国际禁毒日万人公开宣判大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对38名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13名毒犯被判处死刑,其中5名被执行死刑、8人被判死缓。据陆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唯介绍,在国际禁毒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是为了“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震慑涉毒违法犯罪”。

●2015年10月26日

海南定安县人民法院在定安实验中学召开公判大会,对两名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公开宣判。据当地媒体报道,这次公判大会“为全校数百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同时“让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抵制毒品,进一步提高禁毒意识,向同学们倡导‘拒绝毒品,健康生活’的理念。”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泾阳县泾湖公园北广场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开处理大会,15人被判决。据泾阳县法院网的报道,“广大人民群众在听到十余名盗窃犯流窜作案六十余次,盗窃价值近百万时,无不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示愤慨。”报道还称,“公开打击处理大会的召开,也保障了泾阳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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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08:55:36 | 只看该作者
开始耍流氓了
信不信,劳资劈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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