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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大丰法院:庭审中男律师与女老板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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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0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丰法院:庭审中男律师与女老板打架
大丰法院吴主任是说谎还是不知道最高院的《规定》,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谁?

            盐城大丰法院审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结果被告律师和原告在法庭上发生纠纷,由互骂到相互纠缠扭打,后原告陈翠芳女士住院治疗。“为了向对方律师吴某讨个说法,我一直在向法院、派出所和司法局反映,可是快1年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陈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如今最关键的证据就是法庭上的录像,然而,法院一直不愿出示。大丰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法庭录像保存时间最多3个月。法学专家表示,法院解释不当,法庭的录音录像应该永久保存,另外伤者可以起诉律师,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企业女老总法庭上受伤
         陈翠芳是大丰市祥洲铸造机械厂的总经理,2014年4月份,因为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于是她委托律师向大丰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的诉讼。“从2014年4月开始,一直陆陆续续开庭到当年8月份。”陈翠芳说,法院以传票的形式传唤开庭有10多次,但是一直没有判决。
        让陈翠芳没有想到的是,2014年8月18日,法院再次发传票开庭,她却遭遇到了被告律师的拳脚相加。现代快报记者在陈翠芳提供的大丰法院传票上注意到,应到法庭的时间是2014年8月18日下午16时,应到处所是第16法庭。“然后调到了第10法庭进行对账,下午5点11分左右对账即将结束,这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吴某突然趁机不备,先打了耳光,将我打倒,然后又踢了我数脚。”陈翠芳说,幸亏被法警和其他人拉了下来,吴某才停手。
          当晚,陈翠芳到大丰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可是9月8日出院后一直头晕、耳鸣。”无奈之下,陈翠芳又到上海华山医院诊断为:耳鸣、左耳神经性耳聋、脑震荡和脑外伤综合症。“可我被官司纠缠,企业经营不善,根本无钱住院。”陈翠芳说,虽然看病花去1万多元,可一直没有看好,仍然经常晕倒。
律师和书记员说法不一
           事发当时,陈翠芳也报了警,大丰城西派出所在医院也给她录了口供。出院后,为了向被告律师吴某讨个说法,她一直在向法院、派出所和司法局反映。“可是快1年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陈翠芳遗憾地说,当时派出所出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可是去鉴定时被告知没有达到时间,结果自己的伤情一直没有鉴定。
        “我身为一个律师,我不可能先动手,也不可能动手的,她伤情都是假的,如果构成那个伤情就是刑事案件了。”7月31日,律师吴某告诉记者,当时对账时法官不在现场,书记员在,可以去调查,“确实如她所说,可以去刑大报案了。她向省厅都反映过,可是我除了给派出所送过一份情况说明,没有人找过我,建议她通过起诉等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大丰城西派出所现代快报记者见到了律师吴某和法院书记员王某出具的两份签名的《情况说明》。吴某的《情况说明》大概内容为:陈翠芳先动手打他,并撕坏了他的衣服,然后他推了陈翠芳,随后双方发生拉扯。而书记员王某的《情况说明》跟律师吴某的说法不一,上面写道:因承办法官当时有另一案件正在开庭,考虑到案情复杂、账目较多,于是承办法官让我先带双方当事人到三楼法庭对账,双方发生口角后,陈翠芳先打了吴某胸口一拳,吴某扇了陈翠芳一个嘴巴,并将其头摁在地上,双方拿包互相摔打对方……
关键证据法庭录像调不出
        各方的说辞不一,法庭上的录像就显得尤为关键,可录像却没有找到。“我们领导非常重视,事发第二天就去法院监控室调录像了,可是没有那天的录像,法院说那几天正好监控设备在改造,有的就没有开。”民警说,双方都有动手,应该是互殴,刚开始就定的打架,是行政案件。“打架是在法庭里打的,应该是法院来处理,如果是轻伤以上就构成刑事案件,可是陈女士没有伤情鉴定的东西,公安也不好处理,只能组织双方继续调解,如果不行,可以走司法途径。
          “所有的监控视频最多保存3个月,早就没有了,现在根本调不出来。”大丰法院办公室主任吴丹向记者回应称。“对律师的管理非常严格,在法庭上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盐城市司法局原律管处卞处长说。大丰司法局分管律师管理的张副局长表示,目前找了各方当事方谈话,也有多份笔录,此事还在调查,正在积极沟通处理。
             法庭的录像到底应该保存多久,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季金华表示,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说明是无限期保存,大丰法院的解释明显违反规定。”季金华认为,陈女士是在法院里受伤,而法院作为国家机器,有义务保障依法传唤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之内作出伤害鉴定,用以断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伤情鉴定1年内都有效,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如果成立,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资格。”季金华教授建议,当务之急要启动伤情鉴定程序,公安部门如果不予鉴定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另外,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赔偿诉讼,将涉事的律师起诉到法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南春点评:大丰法院怎么会这样呢?当时的法官是谁?是不是那个由挂水变更为吃药的法官?“所有的监控视频最多保存3个月,早就没有了,现在根本调不出来。”大丰法院办公室主任吴丹说这样的话是说谎呢还是不知道最高院的规定呢?吴主任无论是说谎还是不知道最高院的规定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大丰法院从根本上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试想法院的办公室主任应该是法院的精英分子,如果说其在说谎,那么这就是道德问题了,如果是不知道最高院的《规定》,那么建议到盐城中院来参加法官培训,提高提高学习法律法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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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03: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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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05:55 | 只看该作者



很多的执法人员应该回炉重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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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09:47 | 只看该作者
一根烟头 发表于 2015-8-6 10:05
很多的执法人员应该回炉重造了。

其实人民群众都知道他在说谎,他还敢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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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12:04 | 只看该作者
江南春 发表于 2015-8-6 10:09
其实人民群众都知道他在说谎,他还敢说谎

这就是一些官员的可耻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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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13:14 | 只看该作者
一根烟头 发表于 2015-8-6 10:12
这就是一些官员的可耻之处

吴主任是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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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14:37 | 只看该作者

大丰法院的主任不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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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19:17 | 只看该作者
一根烟头 发表于 2015-8-6 10:14
大丰法院的主任不是干部?

看来还是个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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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28:27 | 只看该作者
他就是说慌,我们也没有办法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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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8:08: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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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20:27: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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