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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管理] 加强施工安全监管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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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23:3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加强施工安全监管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晓林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结合电力建设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监管的具体职责和各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
    近日,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林就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修订重点及新增内容等问题接受了《中国电力报》记者专访。
    中国电力报: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立法目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王晓林:《办法》是一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即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前,我国电力安全生产态势总体平稳,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初步统计,2014年发生电力建设人身伤亡责任事故17起、死亡30人,同比分别上升113%和173%,2015年上半年,全国发生一般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17起,死亡24人,其中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4起,死亡9人。
    总体而言,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存在以下七方面问题:一是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三是资质审查不严,存在无资质和超资质范围施工、违规分包、以包代管问题;四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尤其是现场脚手架管理不规范,安全风险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现场特种设备进场及使用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疏于监管,把关不严,施工用电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五是现场监理形同虚设,监理过程走过场;六是应急预案不完整,应急管理不到位;七是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等。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能源监管工作需要及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电力建设规模大、环保要求高等特点,针对电力建设工程呈现出的点多面广跨度大、安全管理难度大、自然灾害多等问题,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和各参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本《办法》,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的形式下发。
    《办法》对今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强化依法监管,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规定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划清责任边界,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建设主体众多,各建设主体的活动与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密切相关。《办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职责,规定了电力建设工程各建设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和事故查处,《办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出台后,使施工安全责任追究和事故查处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电力报:《办法》的出台重点完善了哪些内容?
    王晓林:《办法》共分8章,53条。主要呈现出“三个明确,两个突破,一个促进”特点。
    “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作为主管部门在电力行业施工安全方面具有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忽视施工安全管理可能承担的后果和违法违规的处罚条款。
    “两个突破”是在监管措施及处罚力度方面均有突破。
    “一个促进”是积极促进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加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水平。
    《办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办法》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主体单位在内部管理上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本目的。
    中国电力报: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和突破?
    王晓林:《办法》进一步明晰了监管措施、“停工权”使用、启用“约谈机制”、建设安全信用体系等内容。监管措施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手段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包括组成的专家组,在进行施工安全检查时,有权力调取相关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并进行查阅。通过查阅这些相关资料,一是可以查出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提出相关建议;二是可以通过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反映出企业是否有效实施安全管理;三是通过这些资料,确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必要时给予纠正和作为实施处罚依据。
    (二)赋予了监管人员现场停工的权力明确了监管人员有停工的权力。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要挂牌督办,责令及时整改,二是在分析评估隐患本身存在危害的同时,还要分析在整改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其他危害因素,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作出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理,或要求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从而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三)建立了约谈、诫勉机制启用“约谈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办法》规定,采取的措施中,可以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四)施工安全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体系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开不良信息,是对监管措施的完善和深化。《办法》明确,要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电力报:请您介绍下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
    王晓林:《办法》出台之前,国家能源局依据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办法》出台后,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力建设方面所表述的监管职责的进一步细化与补充完善,明确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一是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二是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是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一是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是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中国电力报:《办法》新增了罚则部分,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王晓林: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们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办法》罚则部分内容全部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明确、处罚到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难以适应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需要。为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办法》首先堵塞了法律责任处罚的漏洞,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作业人员都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但规定了要对企业进行处罚,也会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是一种双罚制度,同时还会对企业采取相应的“行业禁入”处罚。
从《办法》中可以看出,对责任追究力度较大,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办法》不仅写明了违法处罚的条款,而且直接宣示了谁违法谁就应该接受处罚和制裁,对安全生产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体现了法律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一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对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定位,包括在招投标过程选择中标单位、工程分包;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投入;防灾减灾工作的安全责任以及在施工活动中进行工期干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告知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的时间及必须相关材料等。
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的管理者,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这就意味着电力建设单位对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
    《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体制,及时协调、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当然也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建设单位还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要制订详细的计划,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责任范围以及基本要求和目标;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结合本工程内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阶段,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要简单,步骤要明确,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建设单位要建立电力建设工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建设单位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对于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要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责任的同时,也要对总承包单位履行工程的安全责任进行安全监督。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须足额及时
    《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也提出了要求,包括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在国家颁布相关标准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根据这一标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的建设标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实践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范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等事项。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也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三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是电力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控制建设投资的关键,也是建设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源头。勘察设计单位能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做出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设计,不仅影响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也将长久地影响到投产和交付使用后的综合效益。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单列成一章,对勘察设计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细化了关于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内容、工程设计安全措施和设计变更要求,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设计安全责任等。
    从源头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勘察设计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鉴于工程建设领域曾多次出现低资质或无资质单位借用其他单位承揽业务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案例,《办法》重申这一基本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勘察设计单位因技术能力不足而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带来的威胁。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办法》要求编制设计计划(策划)书时,应系统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识别工作并形成强制性标准条文清单,保证设计工作质量,从源头预防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电力行业专项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具体来讲,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办法》在电力建设工程分阶段设计过程中明确要求关注工程安全风险、逐步分析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环境和建设条件,避免出现明显的决策失误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设计单位在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通过优化选线、选址,避开禁止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短时期内难以采取工程综合治理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如开展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必要时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工程建筑物及其边坡稳定研究,水电工程还应研究工程防洪、水库渗漏、库岸稳定等问题。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成果,针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工程抗震设计、地基基础处理、施工防洪度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库防渗等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因素,编制施工方案并提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将勘察设计紧密纳入施工安全体系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办法》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开展专题研究,研究建设工程区域内存在自然灾害或由工程建设活动人为因素等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题研究结果,结合工程布置,制定应对灾害的专项预防治理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同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开展设代(工代)服务,跟踪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及时开展地质编录、超前预报和基坑(槽)查验工作,监控地质条件变化,验证勘察结果正确性。在此基础上,并及时对设计参数和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使之经济合理;同时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修改建议,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
    勘察设计单位还对勘察设计文件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总之,《办法》将勘察设计单位紧密地纳入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体系,并将建设前期、施工期间及建设后期的影响施工安全的风险因素通盘考虑,有利于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也有利于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必将推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跃上新台阶。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四
——明确安全责任 提升施工水平
    施工单位是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在电力工程建设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为更加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达到预期的安全生产目标,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单列一章,共13条(第二十至三十二条),在强调施工单位合规经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现场作业安全及机械设备管理等的同时,增加和细化了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管理要求等条款内容,体现了“五强调、三强化、一清晰、一新增”的特点。
    《办法》首先强调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要合法遵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强调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保证施工过程的各项工作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从根本上预防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对企业的要求包括,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的有效实施等。
    《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办法也有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可不再重复提取。单独的贸易类、服务类和采购类合同的合同额不计入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可以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还强调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做的技术准备工作及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的要求。比如,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到实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接受任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签字义务,保证安全技术交底的效果和交底单的真实、准确。
    《办法》强调危险部位的安全管理。针对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列举了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存储物品的情况等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办法》对特种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等管理也进行了重点强调。因为特种设备涉及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要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要建立起特种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设备、施工设备等的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等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把特种设备、施工设备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施工设备安全管理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把特种设备、施工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建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
    《办法》强化了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三级安全教育分为在施工单位及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工作的人员和进入施工单位所属项目人员的三级教育。在施工单位及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工作的人员的三级教育包括,新员工入厂后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分公司、子公司及总部部门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指针对岗位特点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单位所属项目的人员的三级教育包括,项目部级教育、项目部部门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施工班组或者部门岗位安全教育。
    《办法》对施工单位在调整、试运行前的技术准备及实施要求也进行了强化要求。施工单位在调试、试运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成包括厂调试大纲、升压站及厂用电受电措施、化学清洗措施、蒸汽管道吹管措施、锅炉整套启动措施、汽机整套启动措施、电气整套启动措施、甩负荷试验措施等技术方案的编制,调试大纲等技术方案或措施必须经过试运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办法》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应提高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包括: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体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制定并发布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储备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组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可不建立单独的应急管理体系、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应急工作中接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对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等。
    总之,《办法》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是强调施工单位施工行为必须合规合法,是对施工单位基本安全要求的重申,是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质量要求的基本体现。二是新增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管理责任和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是因为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应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三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教育培训要求。因为从事建筑业的工人人员流动大,缺乏相应专业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如果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的教育,极易发生事故。四是通盘考虑施工期间及建设后期影响施工安全的风险因素,有利于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有利于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必将推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跃上新台阶。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五
    履行监理职责 保障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履行监理职责,提供监理服务,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理的单位,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水平。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重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管控职能进行阐述,进一步强调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多年来的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了更标准、更细化的要求,使监理单位能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安全监督管理作用。
    对监理职责要求更加细化
    根据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在电力建设的监理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能够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三控)同步实施,有效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监理单位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有效地监理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规划和制度化建设,编制满足工程施工安全要求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采取的措施;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的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各专业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做到安全监理工作有依据、有措施,且目标明确,降低施工中的安全风险。
    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在各个建设阶段通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掌握工程的生产进度,对施工全过程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对各建设阶段的安全风险及安全监理工作绩效进行阶段性评估,确定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及措施,查找安全监理工作中的不足,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需要。
    《办法》强调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人、机、料、法、环”及分包单位管理方面的审查与监督等事前控制事项,对事前控制中“具体审查什么、监督什么”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说明,更具针对性。其中包括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分包单位审查的事前管理、强调了监理对人员及设备的预控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为新增内容,更注重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列举了哪些施工设施需要进行事前安全检查签证,以确保现场施工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哪些施工安全危险点需要监理单位加强过程安全监理。如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作为生产中的重要施工设施,易存在事故隐患,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势必会给施工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因此,监理单位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加大对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危险点的监理力度。
    强调对工程全周期监理
    安全生产费用是电力建设工程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安全设施的经济保证及物质基础。目前,电力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单位往往是低价中标,虽然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竞争报价,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将其视为利润的一部分,并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本《办法》要求监理单位应本着“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防止施工单位虚报、假报,使安全生产费用如实投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目前劳务用工环境下,电力建设工程中参与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安全保护意识差,施工过程中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冲击很大,监理单位需要根据施工单位用工情况、项目施工特点、项目承发包模式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是一线施工作业人员的进场三级教育情况、专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班前会班前安全危险点及防范措施安全交底、应急响应培训、安全救护知识培训等情况,使施工单位真正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为施工安全打下良好基础。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采取监理措施予以消除,在《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做了相应要求,本《办法》的第三十六条重点重申,并进行了具体说明。可见,监理单位现场人员面对安全隐患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监理单位是否履职到位的具体体现,是衡量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绩效标准之一,这就需要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存在作业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加大现场安全监理力度,对待事故隐患要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风险,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危及相关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应及时下发施工暂时停工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严明监理态度,同时要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不服从监理管理,不执行监理指令,仍冒险作业,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总之,《办法》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事前预控、事中过程控制及动态管理、事后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划定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范畴,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促进了施工企业推进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也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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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23:34:01 | 只看该作者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
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
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
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
1
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
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
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
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2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
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
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
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
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
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
3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
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
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
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
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
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
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
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
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
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4
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
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
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
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
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
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
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
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
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
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
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
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 应当向参建单
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
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6
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
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
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
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
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
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
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
7
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
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
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
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
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
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
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
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
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
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8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
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
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
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
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
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
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
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
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
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
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9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
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
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
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
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
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
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
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
10
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
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
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
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
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
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1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
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
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
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
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含
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
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
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12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
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
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
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
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
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
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13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
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
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4
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
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
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15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
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
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16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
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
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
17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
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
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
﹞38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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