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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管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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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7:2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5月1日就开始实施,GB50016-201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两个版本合并。

卷首部分新规范专家整体解读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新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原建规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

  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新规范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新规范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性能化消防设计)

  原高规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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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07:24:3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建筑高度的计算
  新规范
  2.1.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规
  1.0.3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注释
  按照住宅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新规范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裙房的最新界定
  新建规
  2.1.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裙房的划分
  1、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2、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3、商业功能方面主体建筑投影部分可能与裙房一样,但不能因此把主体建筑投影部分也当成裙房。

  注释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综合楼的最新界定
  新规范
  取消了综合楼的定义。
  原高规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商业服务网点的最新界定
  新规范
  2.1.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原高规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注释
  术语中取消了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置的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在相关的条文中规定。
  问题1:目前一座建筑底部的商业功能部分突出建筑主体很宽的现象很普遍,这种情况如何对待?
  回答:

  问题2: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口是否需要满足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两侧门距离大于2米的规定?
  回答:

  问题3: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安全出口的最新界
  新规范
  2.1.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原高规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注释
  1、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是指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等;
  2、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指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等区域;
  3、“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4、发生火灾时这些区域由于采取的相应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烟措施,较为安全,可供人员暂时避险用,因此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考虑。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楼梯间的最新界定
  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如何区别?
  注释
  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
  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
  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
  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新规范
  2.1.17避难走道一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第三、四章没有变化,不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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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07:25:37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问题1:建筑物耐火等级问题
  回答:新规范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问题2:如何定义“一栋建筑”
  1、多个建筑的相互连接关系紧密到什么程度范围可称为一栋建筑?
  2、通过平台或者通过一层、多层敞开连廊相互连接的多个建筑是否为—栋建筑?
  3、多个建筑单元以一定角度拼接的建筑群体又如何确定?
  问题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
  问题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

  问题4:位于大平台上的建筑,某些建筑为高层,某些高度属于多层范围的建筑(从平台层计)是否可按多层建筑设计

  新规范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问题5:一个上千平米方甚至上万平方米小区地下车库连成一片,其上面是由若干多层或高层住宅楼组成,有商业服务网点,并每幢有楼梯和电梯通往车库,这个小区的楼如何定性?是多幢建筑还是一幢建筑?如果楼梯和电梯不通往车库,又如何定性?
  防火处理:
  1、是综合建筑(车库共用)
  2、按一幢建筑考虑(功能共用、结构相连)
  3、通往地下车库的楼梯和电梯要设防烟前室,实体防火隔墙。
  4、按一幢建筑考虑(结构相连),结构要作防火保护,耐火时间3h以上,避免垮塌。
  问题6:内庭院、天井和中庭如何区别?
  建筑上应该有定义的,一般建筑四周是围起来的。
  回答:1、通常天井的平面空间较小,很少有人员活动,很少进出车;
  2、内院通常比天井大,人、车可以出入,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3、中庭通常是在建筑内有跨越多层的—个空间,有环廊等。
  没有绝对的说法。
  问题7:怎样理解住宅建筑中跃层的概念?跃层是否理解为单独一层?
  回答:在高层建筑中,跃层在实际建筑结构上是存在有一层。只是在使用功能上有所区别。目前《建规》中住宅顶部的跃层可以不计入层数内。
  新规范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为多层民用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问题8:住宅分类:连廊式、单元式、塔式如何定义?
  回答:可以参照《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
  1、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住宅。
  2、单元式住宅:两个或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都设有楼梯的住宅。
  3、塔式住宅:楼梯间与电梯间集中组合布置在建筑物的核心,且每户户门到楼梯间(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问题9:居住建筑如何定义?宿舍、公寓等为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
  回答:居住建筑和住宅建筑有所不同,居住建筑的范围大于住宅建筑。宿舍、公寓等为居住建筑,但应属于公共类型的居住建筑,它的人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远远大于住宅建筑。住宅是以居家的形式居住,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要比宿舍、公寓等的火灾危险性小。
  新规范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总平面布局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新规范
  新增: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甲乙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问题1:大底盘商业的几座塔楼高层防火间距是否按13米要求?

  回答:新规范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案例
  由于两座高层防火间距不够,是否可加一个适当突出建筑主体的裙房而使之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注释
  不行,应按高层主体之间13m要求考虑。
  问题2:住宅的消防间距是否要从阳台算起?阳台上无燃烧物是否阳台长度是否可以计算到防火间距里?

  答案:新规范5.2.2规定,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圾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限。
  问题3:两座建筑是否可以合成为一个建筑,只按防火分区来要求。或者可以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问题4: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控制?规范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问题5:有一高层住宅一层一般作4-6m的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周可开窗,有外窗的车库与架空层间的距离应如何控制?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防火分区部分
  新规范 

  问题1:中庭的防火分区处理:下面三种方法规范都允许,建议优先采用哪一种?
  回答:1、防火分区上下叠加,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2、采用特级防火卷帘门将中庭部分封堵,防火分区上下不叠加(封堵后应不影疏散交通);
  3、与中庭相连的通道、房间均采用乙级防火门,设水电风的相关消防设施,上下面积叠加可超出一个防火分区。
  问题2: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时可否扣除前室、楼梯间等面积?
  回答:不能扣除
  问题3:二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问题4:各架空层是否划防火分区,是否可做为楼梯出口包括避难层?
  回答:如果架空层具有与室外的安全条件,可以不再划分防火分区。
  新规范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问题5: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是否可参照现行《建规》的规定部分连通?
  回答:尽量不在防火墙上开门,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可选用: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广场短边尺寸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净面积不小于169㎡;广场内有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
  2)防火隔间。防火隔间设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防火门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4m;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3)避难走道。可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防烟楼梯间。
  问题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如何处理?
  回答: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距离和步行街端部的开口宽度均不应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相邻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商铺面向步行街—侧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的实体墙,且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当步行街为多层结构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当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5m;各层楼面在步行街部位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6)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在首层可直接通至步行街;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7)步行街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内宜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平面布置解读
  新规范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问题1: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建筑内。如何理解儿童活动场所?设在商业用房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要设独立的出口?
  回答: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问题2:高层建筑中有商业和住宅部分,商业营业厅与住宅是否可分别进行防火设计?
  回答:1、当为多层建筑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疏散出口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公共条件
  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确定。
  结论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安全疏散和避难
  新规范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问题1: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应大于5m?住宅剪刀楼梯两个出口小于5m怎么办?
  新规范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结合新规范可设一个疏散条件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问题2:若两个单元住宅总高有高差,通过室外楼梯将不同标高的屋面连通是否可行?

  问题3: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的概念:
  (1)通过一扇门进入一个前室后再分别进入剪刀楼梯,可否?

  (2)分别通过两扇门进入同一个前室后再分别进入剪刀楼梯,可否?

  (3)穿越一个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方可进入疏散楼梯间,可否?

  回答:正确的设计是:

  新规范
  塔式住宅确实有困难只能设置一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合用时其前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短边尺寸不小于2.40m。

  问题4:在建筑内不计入安全疏散数量、距离、宽度的楼梯:如观赏楼梯、中庭的旋转楼梯、门厅要求气派敞开的大楼梯、商场等公建内平时引导主要人流交通应敞开的楼梯(有时与扶梯结合布置)、连接层间局部功能空间的服务楼梯等等,是否需按封闭楼梯间甚至防烟楼梯间要求?
  回答:没有必要。
  问题5:当建筑内的安全出口不能全部直通室外时,可否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回答:可以,但要符合相应条件。

  新规范提的条件:
  l、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借用的安全出口不计入总的疏散宽度以内。
  4、借用宽度不应大于疏散总净宽度的30%。

  问题6:高层公共建筑能采用剪刀楼梯间吗?
  回答: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以。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问题7:不同的建筑条件,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回答: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规范的基本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问题8:高层建筑首层楼梯至室外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如何控制?可否参照低层建筑15m的要求设计?实际情况很难控制。
  回答:高层建筑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多层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问题9: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回答:1、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问题10:安全出口的距离5米,是门中心到门中心的距离吗?
  回答:应该是门最近边缘的距离
  问题11:疏散人数确定原则:公共建筑人数如何计算?商场类型不同,人员密度差距较大(如超市、百货、家具城、建材市场、书店、服装)又如何计算?
  回答: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中规定值的30%确定。

  问题12:怎样理解:“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
  回答: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问题13:在高层建筑中,若有局部出屋面的房间在一定的面积、层数控制下,是否可只设一部楼梯?
  回答:新规范要求:
  1、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
  2、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3、每层面积不大于200㎡;
  4、至少应另外设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问题1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回答:结合新规范在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单、多层为22米,高层为20米。
  问题15: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是否可参照《高规》第6.1.2.3条的要求有困难时仅设置—个前室?
  回答:结合新规范对于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属于公共建筑。
  问题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每个班(寝室+活动室)是否需设两个出口?
  回答:结合新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可设一个出口;由于幼儿园的行为能力弱,建议设两个出口。
  问题17:对上下层设辅助疏散设施如何理解?
  回答:结合新规范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2、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问题18:超过100米住宅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
  回答: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00h,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C类防火窗。
  问题19: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要求是什么?
  回答:新规范中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C类防火窗。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简介
  建筑构造的设计是建筑防火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防火构造设施是防止火灾蔓延、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关键所在。它包含了各种防火分隔措施和人员安全疏散设施。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建筑构造部分
  问题1: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的防火玻璃可否作为防火墙?
  回答:三个条件:
  支撑能力——自身不能解体或垮塌;
  完整性——不能有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隔火作用——背火面平均温升不能达到140度,
  背火面测温点温度不能达到220度。
  问题2:甲级、乙级防火窗的具体指标控制?甲级、乙级防火窗是否不能开启?
  回答:同防火门(1.5h、1.0h)。
  可以开启,但在火灾时要能够自行关闭。
  问题3:按原《高规》:套内窗间墙宽度仅为1.2米,单元间窗间墙宽度仅为2米,实际设计难以满足(如以卫生间相邻拼接的情况)。
  回答: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2、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3、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问题4:窗槛墙不足时,1.2m范围内的外墙设置固定防火玻璃可以吗?
  问题5:门、窗等与楼梯间门窗边缘的距离多少比较合适?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问题6:窗间墙的以下几种设计是否可行?

  新规范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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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07:26:15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防火卷帘部分
  问题1: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是否整个防火墙都可以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回答: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问题2:疏散走道上设防火卷帘,同时还要求设防火门,很难实现,既不美观也不方便,如何处理?(如图:地下商业街)

  问题3:在高层建筑中,仅仅是合用前室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吗?
  原规范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新规范
  1、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防火门部分
  问题1:住宅房间至户门(防火门)是否要外开?
  回答:在安装防火门的意义:
  1、防止火灾蔓延;
  2、向疏散方向开是便于人员疏散。
  问题2: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确有困难直接开向前室时该如何处理?
  回答:在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问题3:高层住宅可开向前的户门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新规范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楼梯部分
  问题1:高层建筑下部数层为商业餐饮等公用建筑,其裙房根据规范可仅设封闭楼梯间,但其高层主体投影下部空间的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还是封闭楼梯?
  问题2:封闭楼梯间在标准层部分可自然采光通风,但在裙房部分为黑楼梯间,此类楼梯间如何处理?
  问题3:封闭楼梯间的设置条件是什么?
  原高规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新建规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问题4:在不得已情况下,住宅安全性很高的卫生间、普通储藏间是否可向前室、楼梯间开门?
  回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问题5:在由于管道井多位于核心筒部位,与楼梯间、前室结合布置,管道井检修门只能向楼梯间、前室开门,是否可行?
  回答: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问题6:地下室部分的楼梯间类型如何控制?
  回答: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采用防烟楼梯间;
  2、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间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问题:建筑的内外墙保温防火系统如何设计?
  回答:目前相关部门之间还在协调。
  新规范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及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C类防火窗。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
  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措施。
  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简介
  灭火救援设施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火灾安全中,大部分火灾成功的救援是靠有效的灭火救援设施完成的。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消防车道部分
  问题1:目前大尺度的建筑越来越多,如建筑材料市场、大型超市、大型会展中心等,要求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实际设计难以实现,如伺控制?
  原高规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问题2:如何理解原《高规》4.3.1条与《住宅建筑规范》9.81条-在实际工程中执行哪个?
  新规范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住规》9.8.1条: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问题3: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控制,上平台的消防车道其宽度、坡度、高度控制,是否设缓坡?
  回答: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些特种车辆16-20m: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
  新规范
  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救援场地解读
  问题1:原《高规》第4.1.7对高层建筑的裙房尺寸要求(如1/4边裙房的高深尺寸进深不大于4米,高度不大于5米)实际设计难以满足。
  注释
  从设计角度是可以做到的。

  解读
  
  新规范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问题2: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那么小于多少米呢?
  新规范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问题3: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度作为登高车操作场地,如果由多个不连续短边之和达到1/4周长可否?

  新规范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而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消防电梯解读
  原高规设置消防电梯要求
  1、塔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等;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新规范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问题1:消防电梯是否要层层到达?上部为住宅的商业营业厅,消防电梯是否要在商业层停靠并开门?
  问题2:消防电梯是否需要出屋顶?
  问题3:消防电梯是否要到达地下室?
  新规范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而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到达)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解读
  本章规定
  本章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气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各异、建筑的用途也千差万别,难以在本章中一一规定相应的设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规范规定外,设计还应从保障建筑及其使用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出发,根据有关专业建筑设计标准或专项防火标准的规定以及建筑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综合确定配置适用的灭火、火灾报警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新规范
  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和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注释
  1、用于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
  2、在建筑外墙上或建筑外墙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节省消防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的时间。
  3、小型公共建筑和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也可在灭火时直接在建筑内铺设水带供水,而不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解读
  问题1:什么建筑应设室内消防栓?
  回答: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问题2:什么部位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回答: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
  2、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问题3:哪些高层建筑或场所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回答: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问题4:住宅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是否也不计入数量?
  回答:住宅的规模小于公建,且走道很窄,因此住宅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可计入设计数量内。
  新规范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5: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公共区域可行吗?
  回答: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别是住宅设置了集中空调、其户内用房更应考虑设置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6:产权酒店式公寓是否按《高规》规定的旅馆客房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答:产权酒店式公寓按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严格执行。
  新规范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问题7:那么低于54m的住宅建筑就都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答:1、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九章电气部分解读
  问题1:双电源的概念?从—个变配电站拉两路线供建筑消防设备使用可行吗?
  注释
  两路供电应该是从不同的变电站分别进入建筑消防供电回路。
  新规范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问题2:电源的可靠性是个大问题!
  注释
  消防用电设备是火灾扑救和救援的关键设施设备是不能停止运行的,因此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供电回路应该非常可靠,不能因外界因素而中断。
  问题3:不同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以及设置位置如何把握?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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