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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城南工商局将举报核查时间倒签一月以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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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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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08:23: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18 08:27 编辑

          盐城城南工商局将举报核查时间倒签一月以避责

     2017年10月25日,盐城市民徐必华来到盐城市工商局,举报原单位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公司擅自变更法人场所。他在举报函中称:“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并无法人住所,查询企业信用网,其登记的法人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CNX)……。2015年前它即采用盐城市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为法人办公住所。……2016年(底)该公司在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的办公住所又人去楼空,经举报人万般求索,(才知道)搬到了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区901-4室。2017年春节后,该公司又搬离前述的紫薇广场租住处,目前无人知道其办公住所。”
       2017年11月17日下午,盐城市工商局城南新区分局的办案人员陆建春用0515-86660202致电徐必华,其朋友沈某接听电话。他解释:“从市工商局转来的举报材料,我们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告知义务。你若要受理告知书,应向盐城市工商局索取。”2017年12月5日,徐必华收到了作出于12月1日的《告知函》,文称:“你《关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法人住所变更登记的举报函》本局于2017年10月X日收悉,经调查,不予立案。”徐必华于2017年12月14日向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城南新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违法,他委托沈某为其代理人。案号〔2017〕盐市工商行复第39号。
      该案于2018年1月12日下午3时在复议机关五楼会议室公开听证。城南新区分局委托代理人陆建春根据《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容当庭陈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并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就与被举报人新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成旺电话联系,邹成旺陈述该公司住所因拆迁原因现在确实不在原注册地,由于其人在外地,等过几天回盐城后就准备材料办理变更手续。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9日对被举报人的登记的企业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不在登记注册的地址。”为证明其到达现场的事实,他向沈某提供显示破损房屋的画面,说这就是广发大厦在10月29日的场景;照片右下角标注着拍摄于2017年10月29日的手写备注。
      沈某说:“被申请人不能用自书的拍摄时间作为此照片拍摄于2017年10月29日的证据使用。申请人徐某认为,此照片实际拍摄于2017年11月29日。作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附件,城南工商分局向复议机关提供了《证据目录清单》,该清单头部加盖了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南分局的行政章印,这说明此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其中有关事实的描述及证明作用,经过了该机关的用印审批程序,反映着被申请人的审核结论。《证据目录清单》第2段记载:案源登记表和被举报人原登记地址现场检查材料,证明答复人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于当日登记并于2017年11月29日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的事实。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竟然在半个月后即在12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函》前,才到新洋公司的原登记的法人住所现场核查,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没有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核查的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主持听证的严诚同志说:”证据目录清单,申请人不能作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使用。“沈某回应:”对于复议机关的观点,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此前主张《不予立案审批表》即使经过局长批准,此表不应作为被申请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并不排斥申请人据之证明某个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该《证据目录清单》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的附件,是构成部分,属于书证或者当事人的陈述。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申请人主张关于原住所情况的照片的拍摄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拍摄时间的事实,城南分局已经在行政复议答复书这个文件中予以承认。现在听证程序中被申请人要撤回承认,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除了口述说这照片是10月29日拍摄的,并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在答复期限内的拍摄于11月29日的自认。因此,申请人对于城南新区工商分局在《告知函》中所称‘本局于2017年10月29日对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进行现场核查’,不予认可。它是直到11月29日才去现场核查,并在核查两日后决定不予受理。即,它在收到盐城市工商局转来的举报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并未到原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
      陆建春说:“《证据目录清单》上证明去原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是写错了。”沈某说:“那我认为你现在主张实际拍摄时间是10月29日,你还是记错了呢?告知函上的落款时间是2017年12月1日,你若改口说落款时间是2017年11月1日笔误,将11月写成12月了,是不是复议机关就应当采信你们的笔误主张呢?大红的政府机关公章盖在证据目录清单上面,已确认核实时间为11月29日。被申请人将实际调查时间提前一个月,说成是10月29日,目的就是为了证明它在接到举报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了现场核查的法定职责,掩盖法定期限内没有核查的真相。”



                                                                                                      二O一八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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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武将军(正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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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8 10:16:39 | 只看该作者
你有什么办法来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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