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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盐都法院顽固乱收案件材料复制费终于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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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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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22:29: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3-1 22:43 编辑

                   盐城盐都法院顽固乱收案件材料复制费终于低头

     2017年9月14日,高某去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复制(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等多起与本人相关的案卷材料时,被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58元。申请人持编号0000210607收费票据当日下午向盐城市物价局有关人员进行价格咨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上半年就不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了,但盐都区人民法院截止目前仍对当事人申请复制案卷材料时按二角钱壹张收取复制费,我不知道此收费是否合理,特此咨询你机关,此收费是否有价格规范上的依据。如果你们答复没有,那么,我就会在投诉你局,说你局不晓得案件材料复制费是否叫停。”接待的工作人员在咨询相关科室后,取来了盐财综[2017]16号文件,明确告知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然收取该费用不应该。申请人因此才将咨询转为投诉举报,书面送达《关于盐都法院乱收案件材料复制费进行投诉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函》。认为盐城中院均依据盐财综〔2017〕16号文件不再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该盐都法院巧立名目乱收费,不仅损害了本人财产权益,而且侵犯了物价管理秩序,本人要求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对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处罚。                 盐都区物价局严重行政不作为,它在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编码为53217004926的《价格投诉办结告知书》中交待:“另,你于2017年9月14日同时向我局提出的价格举报(举报编码53217004925)正在调查办理中。高某认为,发改价检〔2008〕12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价格、收费举报件执行《信访条例》规定。”人民法院收取的案件材料复制费在取滞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盐都区人民法院在盐财综[2017]16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再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的情况下,依然顶风依仗司法特权对当事人进行最后一轮掠夺。对于该乱收费的举报,适用《信访条例》。而《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件,在收到交办件或转办件后,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此,盐都区人民法院敢于无视当地价格法律法规,在群众坚持举报、在人民网曝光,在党风整治运动的强势推动下,该院仍然拒不整改,完全是盐都区物价局的不作为、恶作为、低效率的工作作风所导致。
        高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盐城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以下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调查盐都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9月14日是否对申请人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及收费依据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申请人给予物质奖励。3、确认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举报人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的必须的两个检查人员姓名,防范申请人申请回避违法。4、要求复议机关依据《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玩忽职守的价格举报(编号53217004925)的物价检查人员,建议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   
       她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指出:在〔2017〕盐市价行复第2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盐都区物价局称对于申请人的该举报早在2017年9月22日即已立案受理,但是,2018年1月10日上午申请人致电盐都区物价局0515-88426015,首次获得9月14日举报的查询码257308,登录后发现举报办理进度没有任何反映进行过调查的记录(附进入查询后的网页拍摄界面)。举报已经过快4个月,被申请人就2017年9月14日申请人在盐都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制案卷材料时是否被收取58元,及是否有收费依据,至今未进行现场调查,以致于申请人合理怀疑,此案可能尚未安排满足行政执法需要的价格调查人员。《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价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及时办理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另外,申请人至今不知玩忽职守的两个案件承办人是谁,此二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任命或处分提出建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价格监督,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有功,因此,被申请人担心申请人索取奖励,所以至今拒绝到盐都区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收费情况及收费依据。故而,下级机关不给奖励,上级机关有权要求责令其纠正即给予物质奖励。

       在高某对2017年9月14日被乱收58元案件材料复制费已向当地物价行政机关实名举报的情况下,盐都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9月22日再次在她到档案室复制时报复性地收取了30.2元案件材料复制费。笔者沈某遂以第二次乱收费为由于2017年11月26日向盐都区物价局提起实名举报,2018年2月4日,我收到了盐都区物价局作出2018年2月2日,于2月3日寄出的编码232175948521《价格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其称已依法对被举报人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调查,目前正在对照相关政策文件核实处理之中。”但截止当时,该局依然超过了60日的办理期限拒不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018年3月1日上午,高某来电告诉我,盐都区人民法院打电话给她,让她最近到盐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领取该院收取的复制费。现将0515-68820591致电高红云的录音内容逐句报告如下:“喂,你好!——你好,你哪位啊?——请问是高红云吗?——哎,对啊!——啊,这里是盐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请你这两天如果方便的话来盐都法院拿一下之前的那个复印费,凭本人身份证,啊!——嗯——到三楼财务室——啊——麻烦你来之前跟我说一声,好吧?——好的,好的!——那,再见。”
       我对高某说:“你向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复制案件材料,本是为其他的冤案而来;你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能顺带扫荡盐都区人民法院顶见收取案件材料费的恶习,这对于盐阜乡亲,实在是一件美事。敢于与党风廉政建设对着干、逆流而上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有义务进行坚决抵制、谴责与扫荡。”
       高某说:“这回盐都法院扛不住了,盐都法院乱收费的逆流应当到此终止了。估计经此一役,盐城北边的法院如果也残余收取复印费情况的,恐怕也必寿终正寝了。”我说:“肯定是盐都区物价局被我俩的联合举报与网上曝光顶得透不过气来了。下面,我们先看盐都区物价局,如何行政处罚。它作出处罚决定后,我们再对照相关条文,看它罚得重与不重,以及盐都区人民法院从什么途径缴纳罚款。法院乱收费坚持不改,直接彰显的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对之必须如过街老鼠,人人得到打之。通过这事例,要让盐都法院知道,不要以为你是人民法院,你每人头上刮一点,没人敢与你计较。”
                                                                                                        二O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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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3-2 05:19: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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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3-2 16:40:23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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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 08:44: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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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9 09:02:17 | 只看该作者
倒数第二段中——顶见收取案件材料费的恶习,其中的”顶见“,是顶风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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