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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非情况紧急涟水法院不该诉前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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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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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08:26: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2-21 09:57 编辑

非情况紧急涟水法院不该诉前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2018年12月20日上午11时多,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了涟水法院寄来的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案号(2018)苏0826民初7552号。跟着路桥公司财务部发现公司某建行账户昨日被涟水法院冻结200万元。我倍感质疑:涟水法院在作出冻结我公司的200万元存款的执行行为前,我公司未收到保全价值20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我遂致电0517-12368,被告知200万元被冻结的原因是祥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了,承办法官是何志强。而何志强告知,他对我公司被诉前保全200万元之事一无所知,让我找立案庭刘丹。我再次致电12368,要求告知刘丹办公电话,被告知诉前保全裁定的制作与送达与立案庭无关,是执行局负责的,让我与执行局周建(谐音)0517-83589693联系。我致电周建,他告知诉前保全裁定及送达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冻结200万元是根据立案庭刘丹的指示办的。
  皮球被踢了一大圈,我再打涟水县司法服务热线12368,接线的女同志说这个案子还未结案,所以保全裁定没有下发。我刨根问底:“等7552号民事案件结案后才送达诉前保全裁定,这是什么道理?如果案子适用普通程序,岂非我公司的200万元被冻结,在六个月内我公司都无权获取诉前保全裁定或者搞清被保全的法律依据?”她让我不要着急,告知诉前保全裁定,不但没有发给被告路桥公司,当前连原告祥源公司也没有发给。
  冻结财产的裁定自送达时产生法律效力,而冻结财产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据生泖的裁定文书。涟水法院在没有生效民事裁定的情况下,冻结申请人200万元银行存款,该执行行为应当撤销。另外,诉前保全程序中祥源公司是利害关系人,而非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祥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事实或者可能。
  已知的事实是,依据生效的(2018)苏08民终3031号民事判决及(2018)苏0826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诉前保全的申请人祥源公司截止2018年12月20日,祥源公司欠付我公司工程款本息357.65万余元(其中本金247.2万元)。
  涟水法院冻结路桥公司200万元时,祥源公司欠付的近358万元已到期。它申请诉前保全,其内在心理无非是担忧:未来获得对自有利的生效裁判时,路桥公司会不履行将来的生效裁判。这种心理太滑稽,你担忧我不尊重判决,只是一种臆测;而你祥源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半月内未支付工程款本息已既成事实,自己不把生效裁判当回事,反而以不立即冻结,路桥公司可能转移银行账户内的财产,导致你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与贼喊捉贼何异?
  涟水法院不应当同意祥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8)苏08民终303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经过15天大约在12月20日履行期限届满。鉴于祥源公司,怕未来官司打赢了拿不到钱,可以这样操作,在一审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路桥公司(被保全人)偿付357.65万元,将该款项全额打到涟水法院账户,并申请法院对其中的200万元进行保全(如果它认为保全200万元适度的话);或者祥源公司直接转账157.65万元给被保全人,然后将另200万元还到涟水法院账户,并请求法院对该2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这样的后果是,被保全人得到了近160万元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在357.65万元债权之外,不存在任何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同时实现了祥源公司保全了路桥公司200万元。显而易见,在诉前保全的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对路桥公司建行账户内的200万元资金冻结的必要或紧急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我是200万元财产被保全的路桥公司的员工,也是二审(2018)苏08民终3031号民事案件及一审(2018)苏0826民初4334号民事案件中路桥公司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涟水法院冻结我公司的财产违背了诉前保全的“情况紧急”的适用条件,违背了不冻结将会导致未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条件,而且违背了依据生效裁定才可作出冻结的执行行为的法定程序。
  最高院在前述文件中规定:“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涟水法院没有把握路桥公司与祥源公司利益的平衡点,祥源公司截止当前欠我公司357万元有生效法律文书坐实,我建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公司当前的流动资产,急需工程周转,对之冻结,将严重影响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以情况紧急,同意保全企业法人巨额财产,还应当遵循没有更优的替代方案,方可同意冻结或者查封;如果有更经济、更有利平衡双方利益的措施,则不能恣意冻结企业法人银行账户内的巨额财产,特别是在诉前保全程序中作出冻结的执行行为,毕竟申请保全人未来进行的诉讼,是胜是败,胜率几何还是未知数。即使申请保全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也不能因为它提供了担保,就认为获得了想保全多少,你法院就批准保全多少的通行证,应当采取既实现保全目的,又对被保全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对于祥源公司保全200万元这个数额,路桥公司也有异议。退而求次,即使保全200万元适度,涟水法院可以裁定冻结路桥公司对于祥源公司的债权200万元,这样子,祥源公司不但可以暂时避免357万余元中的200万元脱手,获得资金占用;同时减少了阶段时间内涟水法院的执行该200万元的压力,路桥公司又不至于在因生效裁判获得的债权357万元之外,另被冻结200万元,保障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一利俱利,何乐而不为?相关法官扪心自问:祥源公司欠我公司远超200万元,它在执行程序中无论何时将尚未归还的200万元债权申请法院查封或者冻结,都是三个指头捏田螺,无论如何自由裁量,也不构成“情况紧急”。
  考虑到冻结我单位资金的执行人员或者承办(2018)苏0826民初7552号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不清楚申请诉前保全的祥源公司截止目前欠付被保全人近360万元的事实,路桥公司将于下周向涟水法院申请对涟水祥源公司强制执行。笔者认为:既然诉前保全裁定尚未作出,涟水法院不如慎之又慎,充分考虑本人质疑的合理性,兼顾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利益的平衡,祥源公司的诉前保全的请求,明显不具备法定条件,涟水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被告建行账户内200万元资金的冻结。(本文禁止网友转贴到今日盐城网站)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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