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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城公安局对复议案件重新立案后通知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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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9:46: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5-20 09:48 编辑

                     盐城公安局对复议案件重新立案后通知延长期限
        

       2016年9月9日,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作出对孙某处罚的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孙某于2016年9月8日中午及下午分别扰乱了刘生工厂及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新河派出所的单位秩序。孙某在被行政拘留后向城南新区分局申请公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城南分局于2016年10月27日向孙某送达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的《关于孙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16年第2号)。孙某不服此答复,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向盐城市公安局快递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盐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0作出盐公(法)复受字〔2016〕第4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1月13日送达),文称:“关于你不服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关于拒绝公开黄某某拉横幅、喷漆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单位于2016年11月9日收到,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2017年1月6日,孙某收到了盐城市公安局于1月5日寄出的落款为2017年1月3日的公复延字〔2017〕1号《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文称:“关于孙某不服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关于拒绝公开黄某某拉横幅、喷漆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2017年2月5日,盐城市公安局向孙某送达了盐公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孙某于2017年1月上旬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南新区公安分局的第2号答复违法,并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该案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孙某委托其舅舅沈某为代理人。庭审中,沈某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沈某认为:“公安机关延长复议期限通知的案号格式是‘×公复延字〔 〕号’,盐城市公安局使用的该案号明显漏掉了一个盐城的盐字。作出的延长期限通知的案号是启用了2017年的新年号,对应的应是盐公复受字〔2017〕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盐公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号与前两者明显不符。如果没有重新立案要,只是审限延长,复议决定的案号应为盐公复决字〔2016〕48号,如果在2017年1月3日作出延长通知时“新年新气象”又重立案号为盐公复受字〔2017〕1号,那么,复议决定应为盐公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无论如何不应在重新立案后,在作出决定时再用第三个案件编号。无论如何,后两个案号表明市公安局对2016年第48号行政复议案件在程序上作了结案处理。”
       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马良辩解:“关于原告主张11月7日送达,而我局说于11月9日收到,是因为从门卫到法制办收到有一个内部流转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案号不能任意更换。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法律法规没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我们制作2016年第4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是根据上级对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操作的。”沈某面向合议庭成员郝月等说:“案件的受理编号与裁判编号应当一致,这是任何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办理的一个基本常识。如果盐都区人民法院某个案件,是前年立案受理,因审限延长及中途出现中止审理等特殊情况,于今年作出裁判时,断然不会撇开2015年的案件受理号,而说法律没有规定作出裁判时不可以按新的年度重新编号的。”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受理应当制发受理通知书的辩解,沈某不予认可。他说:“市公安局刚才所称的上级政府机关对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作出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苏府法〔2013〕7号及其附件《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的要求。《建设标准》第3.4.1.5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出具收件清单和受理通知”,《江苏省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规定,……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该条实际将“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引入到了行政审判实践中,并将其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沈某认为,苏府法〔2013〕7号《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和《江苏省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是省法制办制发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我市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具有约束力。收到即为受理是立足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前提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决定受理,也未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受理通知书时,不能确凿地认定业已受理。市公安局实际是以只有一次收件行为,只能产生一个行政复议的起算点转移视线,只有一次实际收件的事实行为未妨碍市公安局一案三案号及弃旧纳新再立新号,新立案号的复议期限只能从受理时计算。
       沈某强调:“我们谈审限,都是立案同一案号而言且从起算之日延续计算,出现中止时不计算审限。在案号变更时,新的案号是新的案件被受理的标志,有案必有号,不同号当然不同案。不同案具有不同的审限起算点,且分别计算,不能累加计算其中一个案号的审限。或者将不同案号混乱为同一案件。按照盐城市公安局的法制处的马良的法律思维——法律没有规定同一个案件在审限连续计算的过程中,作出复议决定时的案号不可以不是复议案件受理时的案号,必然推论出:同一案件可以同时使用两个案号,不同案件当然可以使用同一个案号即重号。进一步就可以出现,收到复议申请认为需要补正的,可编盐公复补字〔2016〕1号,补正后所发的受理通知书可编盐公复受字〔2016〕2号,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可编盐公复延字〔2016〕3号,通知听证可编盐公复听字〔2016〕4号,作了复议决定可编盐公复决字〔2016〕5号,当然也可编成盐公复决字〔2016〕3号、4号或者7号、8号。这些大胆的设想,与市公安局的办案逻辑是吻合的。”
       孙某当庭主张:“盐公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案件的最早立案时间应当是2017年1月1日,这说明市公安局对原告于2016年提起的行政复议,进行了再次立案,声称情况复杂是其重新立案的借口。市公安局重新立案后既未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也未通知城南分局限期作出答复。城南新区公安分局针对2016年第48号复议案件按照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但在2017年第3号行政复议案件中,市公安局在立案后并未通知城南分局作出答复,城南分局也未提交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将其他案号中的上年答复材料穿越到2017年第3号复议案件中使用,于法无据。2017年3号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期限从2016年11月8日起算无法律依据。因此,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程序违法。”
       出庭后,孙某问沈某:“关于案号的事情到底怎么回事,我头都搞晕了。”沈某解释:“马良的意思是说市公安局编案号是根据同一文种的形成顺序编号的,比如他先后收到了五份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时顺编1至5号,但其中1-4件不需要补正,第5件需要补正,于是补正通知书的案号是盐公复补字〔 〕1号,完全不管这个案件的受理编号。他实际是将案件的案号与文书的顺序号或者文号混为一谈。又如果受理时是4号的案件,因为相对简单结果在5个案件中排在第2位作出,那么马良制作的复议决定,将是盐公复决字〔 〕2号,而不是4号,如果拖延到在此前已作出了10个复议决定,这个受理案号为盐公复受字〔 〕4号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的案号,就变成盐公复决字〔 〕11号。为了便于你理解,打个比方,盐都区人民法院的行初72号、74号及73号均是你提起的诉讼,顺次开庭审理,假定此前71号均按受理顺序结案,那么,如果在这三个案件中优先制作出74号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并完成审批,盐都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判决书应为〔2017 〕苏09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如果合议庭觉得行初72号案情复杂,获准延长审理期限,那么,如果落在行初80号行政判决后面一位出台对应判决,则该院于4月26日上午审理的行初72号案件下达的,应是〔2017 〕苏0903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当然了,宋君的敬业精神不错,她可能会抢在行初65号行政诉讼案件前即提交判决文稿履行审批,则此后向你送达的将是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
         孙某惊愕得张大了嘴巴:“那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案件编号法院是可以任性改,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别人的另一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上的案号与针对自己的判决上的案号完全相同,也是合法的了。还带这样啊?那真乱了套了。”我对孙某说:“我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多次,市政府从未出现过受理通知案号与复议决定案号不同的情况。但是,盐城市人民政府把这么简单的道理,未制作规范指导市公安局的法制机构,绝对严重失职,有愧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合格单位的荣誉称号。”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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