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8-15 17:20 编辑
盐都法院不许诉讼代理人在归档前复制正卷材料
2017年8月9日下午15:30,〔2017〕苏0903执异79号执行异议审查案件在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始,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辅绍贵、审判员姚德祥、杨汉华。开庭结束后,承办法官即民二庭辅绍贵庭长对双方当事人说:“如果你们觉得有些事实或者法律观点在辩论中没有充分论述的,可以庭后提交代理词。”8月10日上午8:50,我致电辅绍贵手机号码~780:“辅法官,你好,我在写庭后代理词时,想引用昨天庭审时,合议庭出示的王华主持形成的法庭调查笔录,以及签收〔2015〕都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向某的收件情况说明,我想上午去你院请求复制,可否提供方便?”
辅绍贵说:“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异议案件结案后交到档案室前,你要的这些材料不能提供给你复制。要复制必须等归档后到档案室申请复制。”我说:“辅法官,你虽为庭长,但是你刚才说的根本没有道理。”辅法官很生气地对我说:“你是诉讼代理人,怎么能这样对承办法官说话,你只是说的你自己认为有理的理。”执行异议裁定尚未下达,我不想与承办法官在衔闹翻,所以就忍了,打算等裁定下来后,再鞭策或纠正该院的不良做法。 2017年8月14日下午4:15左右,〔2017〕苏0903执异79号执行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刘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当晚7:27我发短信给辅庭长:“辅法官,明天上午找你复制执异79号的开庭笔录,法院调查笔录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用于撰写复议申请书的资料之必备。请予提供帮助,请不要以组卷后才可复制推托。沈海龙。”8月15日8:34,我致电0515-88582683:“辅庭长,你好!我现在立案大厅内,麻烦你过来签收一下我与刘某联合签名的对执异79号裁定的判后答疑申请。同时刘某需要复制执异79号的开庭笔录、以及你院王华主持的法庭调查笔录等材料,迫切需要这些材料的原因是,刘某申请复议需要根据庭审情况组织用词。”辅庭长道:“执异79号执行异议案件业已结案,你想要复制,必须到我院档案室申请提供。根据我院规定,开庭笔录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结案归档前不能异议人复制。” 我非常恼火,对他说:“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程序及执行案件中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公开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请提供便利,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当事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即我依法享有申请复制开庭笔录、法院方调查笔录及对方在听证程序中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的权利。此前,我曾遇到过象你这样装模作样、故意刁难的案例,没有不被攻克的。希望你不要没事找事。” 辅绍贵说:“请你和法官说话,不要这种态度。关于你要复制开庭笔录等材料的问题,按法律程序走,请你到档案室申请复制。”我说:“那你将执异79号案卷交到你院二楼档案室了吗?”辅说:“这个你不要管,你到档案室申请复制你要的材料,按程序办理。”我在立案庭办妥判后答疑申请的提交事宜后,即来到二楼档案室。坐在西侧脸蛋圆圆的女孩在系统中检索执异79号后,只有执79号。遂口头告知:“2017年的执异79号案卷尚未归档,无法提供查阅、复制,对不起。” 我下到立案庭前场地上,发短信给辅绍贵:“刚到档案室查询,执异79号并未归档,但你却让我到档案室申请复制,故开始投诉你,望谅解。”一分钟不到,辅法官来电:“我们要交的纸质档案,档案系统中还有一份电子档案,你要求电脑打印要申请的。”我应道:“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很热情,接待了我,人家不是有材料不肯向我提供,而是明确电脑系统中根本查不到刘某的执异79号案件材料。”辅法官让我再去,有问题再联系他。 再到二楼档案室,我对工作人员说:“辅绍贵庭长说执异79号档案室肯定有扫描件的。”再次被档案室明确否定。我遂致电辅绍贵,并让其与档案室接通电话,西侧圆脸的女孩将电话传与东侧,估计是档案室负责人的女同志。该女同志明确告知辅庭:“在承办法官将案卷向档案室交接前,我们这查不到电子卷宗。”我接过电话,对档案室的同志说了声谢谢,走出门外,对辅绍贵说:“你明知案卷没有交档案室,耍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太不应该。”辅庭长说:“我以为复制案卷材料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没想到档案室没有案卷电子档。” 辅庭长说:“这样吧,我明天就将执异79号案卷送到档案室,明天上午你再去档案室复制。”我反感地道:“请你搞清楚,我是今天就要申请复制,是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及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提供复制。你不提供复制,就是滥用职权;明明一趟可以解决的事,你凭什么让我多跑一趟呢?”辅庭长依然坚持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要求承办法官提供开庭笔录及对方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法律依据。”离开档案室后,我即致电盐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0515-68829932,我向一位姓崔的女同志投诉:“我是你院2017年执异79号案件中异议人刘某的代理人,今天我向该案承办法官民二庭庭长辅绍贵申请复制开庭笔录及对方提交证据等材料,辅绍贵无正当理由禁止异议人复制,给异议人起草复议申请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是否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释[200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以上条款说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正卷材料,即可以在归档前,也可以在归档后,在归档前查阅的,应交回书记员,在归档后查阅的,应交回保管案卷的人员。若按辅庭长对法律的认知,及对诉讼代理人权利的限缩,诉讼代理人仅在案卷归档后才能申请查阅、复制,此种情形下,他在档案室查阅,不将卷宗交回档案室,却交回书记员,岂不怪哉! 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法发〔2014〕1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具备条件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询问、听证和执行活动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执异79号听证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包括了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各环节,公开录音录像的行为本身,表明开庭笔录在听证结束后、裁判作出前,不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需要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办案,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电子卷宗。电子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辅绍贵称在档案室可以打印后开庭笔录等电子文档,说明民二庭已将我需要复制的文件制成电子文档。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即笔者沈某在听证结束后的今天,可以申请复制电子卷宗中的材料。 禁止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归档前复制执行异议案件的正卷材料,就意味着盐都区人民法院结案后的归档时间若迟于裁判送达十天或十五天以上,当事人将丧失取得开庭笔录及核心证据作为撰写复议申请或者上诉状参考依据的机会。本质上,所侵害的是当事人而非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盐都区人民法院在民庭庭长上任前,能加强上岗前培训工作,不能连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都不知晓,或者不懂得尊重。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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