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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建设局剥夺复议案件申请人口头委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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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9 10:17: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盐城建设局剥夺复议案件申请人口头委托的权利



       2018年1月5日,盐城市区居民徐必华向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盐都区建设局申请公开与盐都区新都路(东干渠—西环路)相关的工程信息,盐都区建设局在2018年1月26日前未向徐必华作出书面答复。2018年2月23日上午,徐必华在朋友沈某的陪同下,到盐都区住建局找办公室丁玉炎主任交涉,但丁玉炎主任以徐必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电子邮箱已作废忽悠徐必华。徐必华随后盐城市建设局法规处陈凌云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3月2日下午,徐必华收到了盐城市建设局落款为2018年3月1日的盐市建复受字〔2018〕第02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月16日我接到徐必华的电话,说盐城市建设局通知于4月17日对他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组织听证。我说:“这个盐城市建设局法规处的人看起来根本不懂法,就是民事案件,开庭通知至少要在开庭前提前三日通知,该三日还不包括开庭当日及通知的当天。盐城市建设局于2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直到3月1日才决定受理,已反映出该复议机关工作严重拖拉。《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你提起的这个复议案件既不属于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也不属于不属于盐城市建设局爱又不是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故该案件的受理日期是2018年2月23日。从2月23日到4月16日总共52天了,复议期限也就60天,它竟然到现在才知道着急。”
        徐必华问:“这么说,盐城市建设局组织听证,连提前一天都没有做到。”我告知他:“你可以回电给它,告诉它4月17日无论如何请不下假来。”徐必华遂致电0515-88151220:“就是法院简易程序通知开庭,还至少提前三天;如果是4月16日通知开庭,开庭的最早时间也应当是4月20日。你们竟然一天也没有提前,非常抱歉,4月17日我请不下假来。”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电话告知徐必华:“听证时间另定4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时,听证地点在盐城市区东进中路92号。听证时间不能再向后推迟了。”我问:告诉你主持人的姓名了吗?徐必华答没有。


       4月17日上午,我致电市建设局法规处88151220:“你好,我是沈某,就是徐必华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与他一起去的那位,我接受徐必华的口头委托,因为你机关定在4月19日举行听证,我需要提前复制被申请人盐都区建设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接电话的女同志说需要请示领导。4月18日上午,我让徐必华电话联系法规处,电话告知复议机关,口头委托沈某于今天到复议机关查阅及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到听证时沈某会提交获得书面委托的材料参加听证。在获知徐必华将口头委托情况告知复议机关后,沈某致电法规处的陈凌云,被告知:“第一,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书面委托,不可以口头委托。第二,申请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复议答复书,但依法不享有申请复制答复书的权利。第三,你不带书面委托手续,我们不同意向你提供查阅。”我遂致电盐城12345,实名举报盐城市建设局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剥夺申请人口头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我对徐必华道:“这个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办案的水平真不敢恭维。《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工作机构在举行听证会的五日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书面告知以下内容:(一)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案由;(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四)主持人的姓名;(五)其他内容。听证程序违法,竟然还在口头委托及答复材料复制上百般刁难。接电话的女同志不是说领导不同意复制吗?那就申请这个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回避。4月19日参加听证时,如果以复议机关没有提前五天书面通知,而且电话通知也只提前了两天,这个听证活动估计就开不下去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徐必华需要4月19日请假才能回到盐城,而他向沈某提供书面委托只能在4月19日双方产生直接接触时。为了保证4月19日参加听证,他及其拟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不知道盐都区建设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故而,他口头委托沈某在其回盐前为他到复议机关查阅、复制材料,属于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情形。”
       4月19日上午8时许,徐必华来电说已回到盐城。他说:“打电话给我的同志说,听证就是想找他谈谈。”我说:“无论从2月23日还是3月1日起算案件受理日,被申请人的十天答复期都早已超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22条:“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后,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依法查阅答复材料。今天参加听证时,我们可以要求主持人告知本案的承办人,并质询该承办人为何不履行及时通知申请人查阅答复材料的法定职责。”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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