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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都物价局答复复议申请搞错了确认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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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08:37: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5-18 08:41 编辑

盐都物价局答复复议申请搞错了确认违法的内容


       2017年12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居民沈某通过自己的qq邮箱向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官网公开的电子邮箱475681692@qq.com送达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你机关将不含咨询需求的举报事项按咨询事项归类及处理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全文》(在答复单中请说明该规定的文号、索引号、以及该规定中的哪一条表达了不含咨询事项的举报应作或者可作咨询事项处理)。”但是,该局对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2018年3月1日,沈某向盐城市物价局投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盐都区物价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作出答复违法;2、责令盐都区物价局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沈某这样介绍提出申请的缘由及用途:“2017年12月31日下午,盐城12345向申请人反馈,说根据物价部门反馈:申请人于12月6日通过12358提交的举报编码为232175869675的《关于盐都区物价局告知虚假的网上查询举报处理进展的办法,防范举报人选择网上便捷查询的举报》,之所以按咨询事项处理,是根据相关规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答复12345:“……举报人从盐城市物价局获取的53217004075号《价格举报案件办理单》中意外发现盐都区物价局明知该举报案件的查询码以及没有查询码不能实现网上查询,仍在受理告知书中告知虚假的查询办法,其目的就是严禁举报人对举报办理过程实施实时监督。这种不敢接受群众监督、幕后行政、暗箱行政的倾向必须纠正。 ……2017.12.6”,其中不包括任何政策或信息咨询的需求,申请人要求对通过在受理告知书告知虚假的查询方法,不敢接受群众监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反复回读举报函,找不到体现向你局咨询正确查询办法的内容或者意图的陈述。提出该举报,与申请人是否掌握查询码没有关系,即使掌握查询码,不存在咨询查询码的需求,盐都区物价局在制作的受理告知书中告知虚假的查询办法也是证据确凿。申请人认为,不可能存在不存在咨询内容的举报事项,物价行政部门依职权可以当咨询事项处理的规定。为防止自己见识浅薄,故向你机关申请公开你机关认为将不含咨询事项的举报按咨询事项处理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2018年3月15日,盐都区物价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形成《行政复议答复书》,文为:“对申请人沈某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2018〕盐市价行复第3号),现答复如下:“……二、被申请人原工作人员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知情权的行使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qq邮箱向被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邮箱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布的受理邮[/url]箱,但由于被申请人原办公室主任在2017年10月调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的邮箱还未更新,该同志在收到申请后,在2018年1月4日及时予以回复,告知申请人沈某其已经调离,并告知申请人如有申请,应该发送到ydwjjbgs@163.com,该告知行为不是法定义务,但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告知,应该予以肯定。申请人如果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是政府信息,其可以继续申请公开,并不影响申请人知情权的行使。上述告知行为,既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没有侵犯其知情权,从利害关系上讲,无论申请人是否满意,均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三、即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原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受理邮箱内进行了回复,也不构成不作为,申请人如对该回复行为不服,应该提出答复内容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是要求确定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原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其重新申请的电子邮箱地址,该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盐都区物价局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自认了如下事实:1、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送达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布的受理邮[/url]箱475681692@qq.com。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即,申请人完成了送达,送达的对象是盐都区物价局。本行政争议的争议焦点之一:在行政机关承认信息公开申请是申请人按照它当时向社会公示的接受申请的电子邮箱送达时,该邮件成功发送到指定的邮箱,是否应认定被申请人收到了该电子邮件或者申请文件?如果是,那么,在它收到申请后,无论此邮箱的实际使用者当时是哪个自然人,或者此后的实际使用者产生变更,都不影响申请到达该邮箱时即为被申请人收悉的事实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的事实,不因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此邮箱的管理人员因为疏忽没有打开此邮箱,或者因为故障不能及时打开此邮箱而转移。这邮箱无论给谁管理,不改变邮箱为盐都区物价局指定的收件邮箱的事实。《指南》具有公示送达该邮箱,即为送达盐都区物价局的法律效果。
       盐都区物价局的答复是荒谬的,思维是混乱的。盐都区物价局如果正面回答以下问题:1、你机关所谓的1月4日的告知,你们自己认为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行为,还是不是履行法定义务的非行政行为?2、你机关对于收到沈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有没有异议,对于申请人作为一名群众按《指南》上的指定邮箱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做法,是否认为违法或者不合情理?3、如果此申请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你机关认为15个工作日应截止什么时间,应从什么时间起算?其行政复议答复的理由就不攻自破了。盐都区物价局称:“该同志在收到申请后,在2018年1月4日及时予以回复,告知申请人沈某其已经调离,并告知申请人如有申请,应该发送到ydwjjbgs@163.com,该告知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其一,盐都区物价局称谓“该同志在收到申请后”,置换了“盐都区物价局的信息公开电子邮箱于2017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后”的概念。其二,盐都区物价局认为,该邮箱的管理人员告知应该发送到ydwjjbgs@163.com,不是履行法定义务,即是强调该告知并非职务行为或行政行为,纯粹个人行为,申请人没有理由信赖。

       它答复:“被申请人原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受理邮箱内进行了回复,也不构成不作为,申请人如对该回复行为不服,应该提出答复内容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是要求确定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显然是讲,在邮箱管理人员调离属实的前提下,已离职的工作人员通过邮箱回应申请人,属于法人的行政行为。该认识又与1月4日邮件回复不是履行法定义务冲突。

       盐都区物价局一方面认为:申请人如对(1月4日)该回复行为不服,应该提出答复内容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另一方面又陈述——被申请人原工作人员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知情权的行使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前者说对回复行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后者说对回复行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其论述互相攻讦。盐都区物价局凭空树个靶子,自娱自慰,说我无权对1月4日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还说该回复行为未对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真让人感觉莫名其妙。事实上,沈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压根就没提及过有1月4日的来邮这回事,故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与它所称的1月4日回复没有一根毛的关系,他是针对盐都区物价局于2017年12月31日收到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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