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敲诈32万 法官蔡克严重违法
再审13个月以超过时效驳回
——吉洪标跪请全国人大、两“最高院”、省高院根据错误案件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依法立案再审;恳请公安部、厅、局对王太平的敲诈案展开侦查。
我名叫吉洪标,男,身份证号码320924……7476,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六组人。
2012年3月,我带领十多名农民工跟在(河南省人)王太平工头手下在盐城市建筑工地干一些砌墙工,王太平欠下我农民工代表吉洪标工人工资82000元。2012年8月,王太平先付给我50000元,剩下的32000元于同年12月付清。事隔一个多月,王太平亲笔写下一张“今借到王太平人民币32000元整”的借条,今借人下面忽悠哄骗我吉洪标签字仅是作为他销帐,反正相互不差钱。王太平得到我吉洪标签名按手印后,在借条的32000元后面多加一个零,偷加括号大写叁拾贰万元整。敲诈借条出现两年四个月,做贼心虚的王太平从未向我催要过钱。就凭这张伪证借条和我吉洪标从不知情的62245257……999空卡号在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立案。开庭时,因我吉洪标确实没有借款就没有到庭答辩,而主审法官李东生严重违反国家银监会大额借款必须有转帐支票佐证的规定,枉法武断的下发了民事判决,盐城市中院不分青红皂白维持原判,就这样,王太平的敲诈案被两级法院纵容合法。
我含冤信访、网访、上访,盐城市中院指令亭湖区法院作出合理答复。2017年3月30日,我再审申请到亭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蔡克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规定。直到2018年5月8日历时13个月驳回。
逼迫我合法维权上访、网访的焦点是:
一审法官李东生严重违反国家银监会大额借款必须有转帐发票佐证的规定,再审蔡克违法。审查期间,法官蔡克多次将我吉洪标从天津市建筑工地调回盐城市调查,调外地人到庭作证,要我申请调取双方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的通话记录(结果显示双方没有通过一次话),我近百个信息电话,又用书信向院长催办。而主审法官蔡克总以“过了国庆节办”、“过了元旦办”、“过了春节办”等等不急,“正在办”、“报到院长处审核”、“报到审监庭合议”,历时13个月,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终上可清楚的看出法官蔡克的不良动机和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换位思考。我吉洪标是江苏盐城人,敲诈人王太平是河南省人,非亲非故,没有见证担保,没有规定还款时间,不知道我家住何方,能一笔借给我320000元吗?如果说我借款,能两年四个月不向我催要钱吗?最后,我跪请全国人大、两“最高院”,省高院,对违法违规的法官蔡克立案调查。脱掉警服。跪请公安部、厅、局对敲诈人王太平展开侦查。严格按照习总书记2018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有错误的案件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规定,依法立案再审,还我清白,否则,我冤不平死不休。
受害人:吉洪标
电话:18752256477
通联: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六组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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