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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开发区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八个月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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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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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6:09: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7-3 17:01 编辑

                                         盐城开发区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八个月不作决定

       2018年7月2日中午,盐城市区居民高红云收到了来自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2017)苏0991民初1107号于7月5日上午开庭的传票。传票上载明合议庭成员为徐连成、卞仁彪及顾启东。高红云百思不得其解:“2017年10月11日,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送达了开检控申民[2017]2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我提出的监督请求是:1、对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后三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要求该院在申请人检举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的复议决定,决定不同意徐卞二人回避的,依法书面说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回避情形的理由。2、监督徐连成、卞仁彪二位审判人员遵循法释【2011】12号中的回避制度,在1107号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回避。“
      高红云说:”奇怪的是,该检察院除了有个男的向我打电话了解在2017年8月31日前有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等信息外,从未有人向我反馈过有关该民事监督案件向开发区法院徐连成及卞仁彪等的调查核实情况,也未告知我这个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结果。无论我的监督请求是否成立,你检察机关总得呀一声——我的监督请求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是否我认为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无事实依据?这检察院实施民事监督,给我的直觉,只负责受理,之后不了了之,就结束了。对于有无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有没有向控告人告知的义务,在所不问,好象就这么糊里糊涂的就完事了。瞧,徐连成、卞仁彪我让这两个人回避他们拒不回避,我要求检察机关对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民事监督,其结果是二人通过传票的方式又冒出头来,准备继续审理此1107号案件了。”
       高红云说:“其实我也想对回避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息事宁人的,可是,这开发区法院太过分了。这个传票六月十七日制作,网上查询快递单号1040809544792,竟然直到7月1日下午2点前盐城长江路揽投部才收件,7月2日中上才送达我。这个案件涉及的其他案件众多,案情复杂,他们竟然开庭不提前三天通知我。这让我根本来不及开庭前的准备,毕竟距离上年10月19日证据交换,都7个月了,许多细节记不清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应当提前三天,5号开庭,前推三天是4、3、2,他们应当在2018年7月1日向我送达。上次让相关法官回避他们不肯回避的问题还没有处理好,想不到我好久没惹他们,他们现在再一次程序违法,搞开庭突击损害我的诉讼权利。我只得再去开发区检察院看看,他们到底有没有调查核实,到底有没有作出监督结果。”
      2018年7月3日上午8:30,高红云向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书面提交《向高红云提供开检控申民[2017]2号民事监督案件的书面调查核实情况及监督结果的函》。她在函中指出:“高红云反映9月23日寄出的复议申请直至申请民事监督时没有作出决定,由于你机关的渎职,……至今徐连成未对该回避申请是否准许作出裁定,竟然在2018年7月2日送达7月5日上午的开庭传票,原合议庭成员拒不回避继续审理,而且开庭不提前三天仅提前两天。是检察机关的渎职与纵容才让相关法官无所顾忌。   ”


       检察官张素静对2号民事监督案件的控告人反映她本人渎职与失职的情况不满,认为她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她说:“我们向开发区法院的有关法官调查核实了,关于8月31日组织证据交换前没有给予举证期限的问题,法官说因为这个案子是再审案件,法庭电话问高红云有没有新证据提交,高红云说没有新证据,所以才在通知后跟着组织证据交换的。关于组织证据交换适用简易程序只有一个法官卞仁彪组织证据交换的问题。法院告诉8月31日组织证据交换时合议庭已经组成,证据交换可以仅由承办法官组织,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陪高红云同去的朋友问张素静:“开发区法院说电话问高红云有没有新证据提交,高红云说没有。请问,你向高红云核实过她说过没有新证据提交,或者她说过有法官打电话问她有没有新证据了吗?你没有核实的事实,你怎么能核实得出来,开发区法院的法官打过电话给高红云有没有新证据提交?你明显偏袒被控告人。你说卞仁彪8月31日组织证据交换时,合议庭已组成,可是,9月14日中上我致电卞仁彪,他明确告知合议庭尚未组成的,你可以去调查他,如果他否认,我与他当面对质。还有,在刚才的谈话中,你都承认9月30日开发区法院下达了一个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怎么可能在8月31日之前存在合议庭已组成的事实呢?合议庭组成后,可能审理或者组织听证时只有一个法官出庭,但这个唯一的法官肯定会告知当事人未出庭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姓名,并告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哪有一面主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一面主张卞仁彪在8月31日组织听证是合议庭设立后的安排的?”
      张素静说:“这个民事监督案件已经结案,我们已在三个月内向开发区法院提出了两条检察建议,一是建议纠正组织证据交换不给举证期限的问题;二是纠正发回重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建议改为普通程序。三个月内我想联系高红云的,但是没联系上,她三个月内没有再来,所以我们就结案了。你们今天来反映的问题我们只能作为新的民事监督案件立案。鉴于你对我的工作不满意,我将主动申请回避。”
      沈某说:“你想主动申请回避,我们不予认可。起前不履行民事监督的法定职责,现在找借口回避想逃避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不可以,事情做不好要继续做,做到让群众满意为止。你说想联系上,请问是你想联系高红云,没有联系上吗?”张素静指着记录谈话的帅哥说:”他想联系,就是我想联系。“沈某反诘:”这位男同志没说过想与高红云联系没有联系上啊。再说脑子里想联系,就能联系上,也不可能啊。换个角度,你作为承办人并无与高红云联系的实际行动。再问,你是什么时候想与高红云联系的,联系了吗?”张素静说时间长了记不得。沈某说:“无凭无据的事,与我们扯什么?我认为,行动之外,你连想都没想,却无中生有说你脑袋里想过的,这不行。”张素静遂让坐在右侧的帅哥删除已记录的有关想联系但没联系上的话语。

      沈某问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的规定执行。你们作出监督决定了吗?你说高红云三个月没来,于是就结案了。难道说你们对于形成的监督决定没有向高红云送达的义务吗?三个月内爱来不来,不来就结案了?”张素静说:“凡正这个案子结了。”沈某说:“刚才我问你除了两条检察建议外,有没有其他的了,你说没有了。可是,高红云提的监督请求你看没有看,他一是对相关法官依法应当回避而拒绝回避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难道这种违法行为,高红云依法不能申请监督吗?”张说可以。沈某说:“既然可以,那么,检察机关办理此民事监督案件,首先应当查明应当回避的有关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提出检察建议,你刚才强调提出两条检察建议后,举证期限及适用审理程序的问题都纠正了。都纠正了,纠正前的违法行为就不违法了吗,就不是确凿的违法事实了吗?就依法不应受到追究了吗?高红云因此认为相关法官显失公正,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是站得住脚的。那你们为什么拒不作出建议徐连成等回避的检察建议呢,拒不处理高红云的监督请求呢?”
       这时一个长得很漂亮的女子站到张素静的左侧,估计是她的领导。沈某站起来:“群众是讲道理的。高红云提出相关法官有多种违法行为,你们都承认的。她从这些违法行为认为这两个法官竟然能将发回重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而不相信该法官可能公正审理,或者其业务素质根本不足以保障公正审理。申请他们回避又拒绝依法回避。于是高红云才提出对超期没有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及不依法回避的违法行为的民事监督申请。你们提出的检察建议,肯定了高红云要求此二人回避的全部事实和理由,却不响应控告人的监督请求,不向开发区法院提出在1107号案件的回避建议等。这不是纵容相关法官拒不执行回避制度吗?正是因为你们的纵容。”
       沈某说:“建议检察院领导审查该反映材料时,研究一下2号民事监督案件如果业已结案,结案方式是什么?结案前究竟该不该下达监督决定,如果不下或者下了根本不向控告人送达。是不是也可以结案。监督决定是否应当向控告人公开,如果不应当公开,那法律规定在三个月审查并作出决定干什么?”
   
                                                                               二O一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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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7-3 19:32:06 | 只看该作者
  2018年7月3日上午8:30,高红云向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书面提交《向高红云提供开检控申民[2017]2号民事监督案件的书面调查核实情况及监督结果的函》。——图上一段,向人民法院提交某某函,纠正为向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某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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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7-4 07:13:03 | 只看该作者
应早点作出,否则当事人的感受让他们也体验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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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7-4 08:57: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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